汽车三包规定,主要是指要明确家用汽车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2001年国家质监总局开展汽车三包规定的前期起草和调研工作,2004年形成了汽车三包规定草案,2005年《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公布并征求社会意见,2011年9月汽车三包规定再次征求意见。
汽车三包_汽车三包规定 -新规亮点
汽车三包规定
1、2010年投诉量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商品是汽车,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20405件,同比增长51.1%,创历史新高。在汽车投诉中因汽车质量问题产生的投诉占5成,而且频频出现汽车召回事件。征集过意见的汽车“三包”规定在经历6年的难产期后,终于又有了新进展。国家质检总局在,对汽车“三包”规定再次征集公众意见,并于2011年10月下旬召开立法听证会。
2、早在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将当时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对外征集意见,此后再无下文。期间曾屡屡传出不同版本的消息,但历时6年时间后,才又亮相。 此次意见稿有一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化解一些矛盾,一些变化也反映了消费者和经销商之间的博弈。其中在修理超过多长时间提供备用车上,以前规定超过2日,现在改为超过5日。邱宝昌建议,还是应延用以前的规定,因为修理时间过长,不仅耽误消费者使用,也说明该问题可能很严重。
3、新规亮点是整车“三包”期应不低于2年,售出30天有问题可免费退车;整车“三包”有效期内,遇3种情况可退货、更换或修理,对于新车厂商都推出有不同的保修期。按照征集意见稿规定,家用汽车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其中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售出后30天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负责免费退货。
4、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遇到3种情况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分别是: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他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不过如果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消费者未按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造成损坏,自行改装、调整、拆卸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证明不是
5、修理超过5日应提供备用车,此前规定修理超过2日提供备用车;同时要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整车“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或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销售商无同品牌同型号整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整车,消费者就可要求退货。修理时间超过5日,修理商还要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而2004年的草案规定是超过2日就要提供备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