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风险控制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区别,民间借贷-控制风险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合法吗_民间借贷 -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被称为“民间借贷”,而有别于商业贷款。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或欠条常常扮演着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凭证的角色,但借条与欠条之间在法律性质与法律效果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加区分的相互混用会导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法律有效保护。

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两者的区别分析如下:

一、是否确定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有所不同。

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本身就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

欠条本身仅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仅凭欠条本身无法明确是何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都能在当事人之间因为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欠条凭证,但欠条凭证却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

在诉讼中,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借条原则上应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但欠条却不一定,要以基础法律关系而定。

二、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起算不同。

1、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

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务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

2、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欠条出具之日就已经表明借款人已经在法律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出具欠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就已经侵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计算诉讼时效。

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出具借条时尚未计算诉讼时效,但出具欠条之日就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2年。

综上,借条与欠条一字之差却本质不同。当事人只有严格区分上述差异,才能在民间借贷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民间借贷合法吗_民间借贷 -控制风险

借贷关系和用途

《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订立书面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协议上应写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币种(人民币还是外币);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标明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协议上必须写清利率。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提前还款要说清

在借款合同中,人们都知道借款人不还款是违约行为,实际上,借款人提前还款也构成违约。《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一规定使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借款人提前还款以及利息的计算问题需要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就说清楚。此外,《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这一规定自然对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双方产生矛盾。因此,民间借贷对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都必须清楚地写在协议中。

利息与本金要分开


民间借贷图画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比如,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500万元,到期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为15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485万元借款。这种做法一方面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容易引起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为了解决借款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公平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就可以了。比如,上面例子中的借款人实际只得到了485万元的借款,那么,其借款数额即为485万元,借款人只需向贷款人返还485万元的本金并支付按照485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注意催要,及时起诉!

有句俗话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仍然存在着不讲信用的人,他们有的到期不还,有的借整还零等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要,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合法吗_民间借贷 -发展现状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南方发达地区,随着民间资本越来越大,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个别开放城市尝试让这部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全国许多经济开放城市中,民间借贷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转变了陈旧的认识,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青岛市,民间借贷从2007年开始,大力发展,诞生了许多规范的公司,青岛市政府牵头,把各家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组织到一起,成立综合服务中心,提高效率、形成规模。

下表为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受理的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

年度民商事案件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例涉案金额(万元)2006年6549915.117102007年91711612.729252008年98123423.6209392009年119138132.0225432010年169035421.020978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自2006年至2010年,滨江区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标的额增速迅猛。特别是在2007年、2008年、2009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更是井喷式增长,2008年的案件数量比2007年增长了102%,2009年又比2008年增长了62.8%。涉案金额也大幅攀升,2008年盼涉案标的比2007年增长近10倍,2008年至2010年间每年的涉案标的均逾2亿。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占年度民商案件总数的23.6%、32%、21%,几乎占据了民商案件的三分之一。可见,中国民间借贷的数额总量是巨大的,交易活动频繁,并且每年都在高速增长。

民间借贷合法吗_民间借贷 -借贷特点

1.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利高、融资快等优点,运用市场机制手段,融通各方面资金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满足着生产和流通对资金的需求。

2.民间借贷出于自愿,借贷双方较为熟悉,信用程度较高,对社会游资有较大吸引力,可吸收大量社会闲置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之效用。且其利率杠杆灵敏度高,、随行就市,灵活浮动,资金滞留现象少,借贷手续简便,减去了诸多中间环节,提高了资金使用率I资金实愿效益得以发挥,这在目前我国资金短缺情况下,无疑是一有效集资途径。

3.民间借贷吸引力强,把社会闲散资金和那些本欲扩大消费的资金吸引过来贷放到生产流通领域成为生产流通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压力,对抑制消费扩大亦起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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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它向现存的金融体制提出了有力的挑战,与国家金融展开激、烈竞争,迫其加快改掣。

民间信贷在利用其特点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伴有消极因素的出现。在实践中,首先由于法律的不明确、体制的不完善,以及认识的不统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于非法状态或放任失控状态,法未确立其合法地位,因而它更多地是以地下活动或半地下活动进行的,这无疑为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提供了方便,其次,民间借贷虽具灵活方便特点,但带有盲目性,风险系数极大,往往投资于风险事业而受危害,便在借贷双方和存款者之间产生连锁反应,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第三,信贷经营者往往经营管理能力差,亦无严密的财会、簿记制度,―旦大宗金融交易失败,对金融市场、生产和流通是个冲击。第四,借贷手续过卡简便,一不考虑资信,二无财产担保,每每纠纷发生无法解决,而借贷的直接现金交易,使其难以在更大范围内为商品经济服务,且有些信贷已脱离了生产流通领域,一些人借机放超高利息,进行高利贷活动,这就违背了信贷宗旨,干扰了金融市场,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从立法上加以研究解决。

民间借贷合法吗_民间借贷 -警示风险


民间借贷图画

2011年8月,记者日前从相关渠道了解到,由于民间借贷市场需求异常旺盛,在江浙等沿海地区相当规模的银行贷款并未实际流向用款企业,而是流向了利率更高的民间借贷市场。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日前举行的银监会三季度形势分析会上以相当篇幅论及此事,并强调,相关商业银行不得在贷后管理上忽视受托支付的要求,最终导致贷款资金流向无法监管。

“现在由于信贷需求旺盛,纷纷转行从事高利贷业务,而放贷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银行,是来自银行给大型企业的贷款。(这些贷款)在浙江这些沿海地区都是低成本,(企业拿到)后放高利贷赚取巨额利息、利差,实际成为高利贷市场从银行融资的平台。一些国有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也利用国有银行的资金,偷偷地放高利贷”刘明康在会上强调。

据悉,刘明康在三季度形势分析会上对这部分资金流向规模的匡算口径是“三万亿”,并称包括浙江在内的全国各省均已展开排查。刘明康在会上强调,从上半年对商业银行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的检查结果来看,部分银行采用受托支付走款的比重已经达到银监会的要求,但仍有部分银行在这一方面推进乏力。“有些银行受托支付的比重远远低于今年我们提出80%的基本要求,这就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包袱”刘明康在会上表示。

部分担保行业人士对记者称,东部沿海民间借贷盛行地区的资金借贷利率可以高到月息3%-5%左右,而且多数需求方是中小企业。“大企业资金比较富余,而且现在项目投资的空间并不大,一些企业账上的确有一定的钱;小企业则贷不到款,特别是一些加工型的小企业,资金很紧张。据我们了解,一些担保公司的确也在做一部分民间借贷的事情,整个的市场需求非常大”一位担保行业资深人士称。

这种资金供需不平衡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套利空间。据记者了解,即便按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10%从银行获取贷款,企业的资金成本亦仅有7.2%左右,如若投入月息3%-5%(折成年息为36%-60%)的民间借贷市场,其每年的套利空间就达到30%-50%不等。相比较之下,这一收益率已经高过相当部分企业的主业经营利润率。

2010年4月30日,ST波导通过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奉化支行向青海中金提供委托贷款9000万元,月利率千分之13,期限自2010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4日,结果时至5月20日逾期未还。2011年5月23日,香溢融通委托宁波银行分别贷款给宏业建设集团、台州宏业混凝土、临海市宏业混凝土5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3笔委托贷款,均未能如期收回,结果均展期6个月。还有很多上市公司财报披露巨额其他应收款均是由于委托贷款所致。

而对于生产企业而言,面对还未见曙光的宏观环境,很难支撑起20%的高借贷成本。一旦生产企业支撑不住,那些报表上的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存货都难以变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贷款的风险均由委托方承担,也就是说,贷款企业逾期不还款的风险由委托公司自身承担,银行没有义务返还贷款。

但是,上海证券分析师蔡钧毅表示,上市公司进行委托贷款和委托理财要分两面看。虽然发生了借贷关系,必然有违约风险存在。“但是在宏观经济不好的环境下,非要拿现金去投入主业,在宏观需求低迷的时候再扩张产能,这也是很畸形的做法。”他提出,如果能够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比如抵押品的评估性资产占贷款比例较高)进行贷款,是上市公司在经济低迷时期,不失时机地做出的正确选择。“当市场环境明朗后,用利息收入再进行行业的兼并收购,也不失为真正的好企业。”

2011年第三季度,关于温州地区发生的民间借贷而引发的部分中小企业债务危机引人人注目。对此,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省银行业全面落实“三严五禁”,形成合力帮扶危困企业。 “三严”是指:严格规范贷款用途审查,做到“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切断“钱生钱”的源头;严格落实利率风险定价机制,主动向企业让利,对小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严格落实全省1000家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任务,改变单一的抵押担保信贷方式,积极探索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长效机制。

“五禁”是指:一是禁止存贷挂钩,不能要求企业事先提供存款或直接将贷款部分转为存款以作为发放贷款条件;二是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取消所有贷款承诺费、管理费、顾问费、咨询费等;三是禁止贷款时搭售任何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四是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五是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以不当方式转嫁给企业。

此次温州地区发生的民间借贷问题造成强烈的社会反响,浙江方面的及时应对措施无疑对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而随着这些措施效果的逐步发酵,企业生产经营已经重新步入正常轨道。

民间借贷合法吗_民间借贷 -相关报道

最高法:要审理好涉及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多年来参与社会管理的成功经验,按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找准结合点和切入点,及时研究新办法,采取新措施,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建设。

意见指出,当前特别要依法妥善审理好涉及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积极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企业之间互相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有效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合法吗_民间借贷 -合同范本

个人借款合同

甲方(债务人):______(姓名)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债权人):______(姓名)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前提下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约定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__________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__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五)、甲选择的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七)、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第二条 保证条款

(一)担保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范围: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3、为实现债权和质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三)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1、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2、甲方违背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3、甲方提供的用于借款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4、甲方死、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5、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或者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减少,乙方要求恢复原状、提供担保遭到拒绝;

6、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7、保证人违反合同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8、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2、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者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以清偿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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