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指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诱导和牵制商业性资金的流向。一是政策性银行通过自身的先行投资行为,给商业性金融机构指示了国家经济政策的导向和支持重心,从而消除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疑虑,带动商业性资金参与;二是政策性银行通过提供低息或贴息贷款可以部分弥补项目投资利润低而又无保证的不足,从而吸引商业性资金的参与;三是政策性银行通过对基础行或新兴行业的投入。
政策性银行_政策性银行 -建行目的
国家开发银行1、补充和完善市场融资机制。政策性银行的融资对象,一般是限制在那些社会发展需要而商业性金融机构又不愿意提供资金的银行或项目,因此可以补充商业性融资的缺陷,完善金融体系的功能。
2、诱导和牵制商业性资金的流向。一是政策性银行通过自身的先行投资行为,给商业性金融机构指示了国家经济政策的导向和支持重心,从而消除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疑虑,带动商业性资金参与;二是政策性银行通过提供低息或贴息贷款可以部分弥补项目投资利润低而又无保证的不足,从而吸引商业性资金的参与;三是政策性银行通过对基础行或新兴行业的投入,可以打开经济发展的瓶颈或开辟新的市场,促使商业性资金的后续跟进。
3、提供专业性的金融服务。政策性银行一般为特定的行业或者领域提供金融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聚集了一大批精通业务的技术人员,可以为这些领域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政策性银行_政策性银行 -基本特征
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有共性的一面,如要对贷款进行严格审查,贷款要还本付息、周转使用等。但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其特征:一是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二是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标,但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并不是财政资金,政策性银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坚持银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三是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四是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政策性银行不同于政府的中央银行,也不同于其他商业银行,它的重要作用在于弥补商业银行在资金配置上的缺陷,从而健全与优化一国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与其他银行相比,政策性银行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资本金性质看,政策性银行一般由政府财政拨款出资或政府参股设立,由政府控股,与政府保持着密切关系。如德国(复兴开发银行法)规定:复兴开发银行为政府所有,其中联邦政府占80%的股份,各州政府占20%的股份。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是由法国的中央银行持股24.5%,信托储蓄银行持股24.5%,以及其他大商业银行投资组成。
第二,从经营宗旨上看,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标,而以贯彻执行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为己任。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行业及区域的发展提供资金融通。一般包括支持农业开发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贷款,进出口贸易贷款等。但是不以营利为目标并不意味着政策性银行都不盈利,或是都无视效益性,而仅仅是以经营的目标角度来讲,不追求盈利或利润最大化。
第三,从业务范围上看,政策性银行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和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提供的资本金、各种借入资金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筹措的资金,其资金运用多为长期贷款和资本贷款。政策性银行收入的存款也不作转账使用,贷款一般为专款专用,不会直接转化为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所以,不会像商业银行那样具备存款和信用创造职能。政策性银行有自己特定的服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产生竞争。它一般服务于那些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且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经济效益低、资金回收慢的项目领域,如农业开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开发等领域。
第四,从融资原则上看,政策性银行有其特殊的融资原则。在融资条件或资格上,要求其融资对象必须是从其他金融机构不易得到所需的融通资金的条件下,才有从政策性银行获得资金的资格,且提供的全部是中长期信贷资金,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的甚至低于筹资成本,但要求按期还本付息。
第五,从信用创造能力看,政策性银行一般不参与信用的创造过程,资金的派生能力较弱。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不是吸收存款,而往往是由政府提供,而且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主要是专款专用,正常情况下不会增加货币供给。
政策性银行_政策性银行 -在中国
1994年,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以及贯彻把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设立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为国家重点建设融通资金,保证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建设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把当时分散管理的国家投资基金集中起来,建立投资贷款审查制度,赋予开发银行一定的投资贷款决策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以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扩大,运用补贴以施加特殊保护、促进出口的办法已经过时。为了按国际惯例运用出口信贷、担保等通行做法,扩大机电产品,特别是大型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合理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创造公平、透明、稳定的对外贸易环境,我国成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农业基础薄弱,比较效益低,地区差异大。农业的发展,尤其是落后地区农业的发展,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收购、储备和销售,在相当程度上需要国家的支持。为了集中财力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理的政策性资金需要,促进主要农产品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目前,银监会在统计口径中将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列入政策性银行,将国家开发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并列统计。
政策性银行_政策性银行 -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民国时期的银行进行了全面整顿,中国人民银行吸收合并了国内绝大部分银行,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于一身,成为大陆地区唯一的银行。当时的政策性业务,主要由人民银行负责。
1978年改革开放后,国家采取了多项举措,使国内银行业呈现多元化发展措施,包括:
(1)恢复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2)新办了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
(3)向深圳、广东、福建、上海四地政府发放了银行牌照,由当地政府主持创办深圳发展银行(1987)、广东发展银行(1988)、兴业银行(198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992);
(4)向招商局集团、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首钢集团四家国有企业发放了银行牌照,开办了招商银行(1987)、中信实业银行(1987)、中国光大银行(1992)、华夏银行(1992);打破了银行由政府创办的垄断局面。
1978-1994年间,国家的政策性业务主要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承担。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他文件,提出深化金融改革,将工农中建四大行建设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此,从四大行中剥离出政策性业务,组建了专门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专业银行,即政策性银行。该文件成为政策性银行筹建的主要法律文件,从此,工农中建四大行由专业银行转型为国有商业银行,不再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
1994年3月17日,国家开发银行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500亿元人民币,主要承担国内开发型政策性金融业务。
1994年7月1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33亿元人民币,主要承担大型机电设备进出口融资业务。
1994年11月8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200亿元人民币,主要承担农业政策性扶植业务。
到2010年底,我国政策性银行设立、运作已近十六年,但人们对于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问题却并不明确。
2007年,中央汇金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于12月31日在北京签署协议,向国家开发银行注资200亿美元。2008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2008年12月16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日在京挂牌成立,成为第一家由政策性银行转型而来的商业银行,标志着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资金运用
(1)贷款:普通贷款、特别贷款。后者称为政策性贷款,体现政策意图,由政府补贴或担保的贷款,如产业开发贷款、基础设施贷款、扶贫开发贷款。在确定对象时主要以社会效益为标准,在贷款投向和投放数量上具有严格审核模式与审核程序,期限长、额度大、风险高、利率低。
(2)投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
(3)担保:形式是出口信贷、补偿贸易、透支、延期付款、承包工程、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担保。
商业银行区别
(1)经营方式不同。政策性银行多由政府出资建立,业务上由政府相应部门领导。商业银行多采取股份制的形式,业务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2)资金来源不同。政策性银行一般不接受存款,也不从民间借款。而商业银行以存款作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
(3)经营目的不同。政策性银行是为了支持某些部门的发展而专门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与相应的产业部门关系密切。而商业银行则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业务范围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