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险该保险属家庭财产保险范畴,主要保障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房屋保险一般由屋主或住户投保,保险费率为0.1-0.2%,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房屋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房屋保险可以保障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返还,因而具有提高信用、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房屋保险通过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实行经济补偿,起着促进生产发展安定群众生活的作用。房屋保险给购房者带来了安全感,从而推动了个人购房比例的提高。
房屋保险_房屋保险 -分类
1、定值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是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来确定的,不因房屋的市场价值的涨跌而增减。若房屋遭受意外损坏,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的全额赔偿;若只有部分损失,则按保险金额乘以损失成数赔偿。例如:某房屋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为100万元,遭受意外损坏时,房屋市价涨至120万元(或跌为80万元)。
A、若房屋全损--按保险额100万元赔偿;
B、若部分损失,损失量为七成--按70万元(100万元×70%)赔偿。
2、不定值保险。在这种保险中,保险合同上不约定保险标的实际价格,只列明合同上的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被保险的房屋发生意外损坏时按照市价来计算赔偿。同上例A、若房屋全损:房屋市价涨为120万元,赔偿100万元;房屋市价跌至80万元,赔偿80万元。
B、若房屋部分损失为七成:房屋市价涨为120万元,实际损失为84万元(120×70%),赔偿70万元(84×100/120);市价跌为80万元,实际损失为56万元(80×70%),赔偿56万元。
3、重置价格保险。房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约定按房屋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申请将一幢旧房屋按相当于重建一幢新房屋的价值来保险,一旦房屋发生事故即可按重置价格获得赔偿。
4、第一危险责任保险。这种保险方式不要求投保人将房屋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而按一次意外事故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金额来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比例如何,只要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均按实际损失赔付。如房屋估价为100万元,约定保额为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为20万元,则保险人应按20万元赔偿。由于这种保险方式中在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房屋价值--第二保险完全未曾投保,因此称这种方式为"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房屋保险_房屋保险 -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标的
本保险标的是指一次性付款或抵押贷购买的产权房屋和购房合同中载明的配置设备。
第二条不保财产
购房后装、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财产和室内财产。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保险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2.暴风、暴雨、雷击、冰雹、洪水、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山体突然滑坡。 3.空中运行物体附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为防止事故蔓延或减少损失所采取的必要施救措施造成保险房屋的损失以及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责任免除
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及第二条未列明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二、核子辐射或污染。
三、被保险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租人、代看管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保险标的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内在缺陷以及自然磨损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
五、保险标的在正常保养、维修项目下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六、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由于政府行为所致的损失。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保险期限
一、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产权房屋,其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约定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二十四时止,最长以5年为限。
二、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产权房屋,其保险期限与贷款合同期限相同,最长以20年为限。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费
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房屋每平方米售价乘以购房总面积或按合理的评估价格或双方约定价格确定。
二、保险费
投保人在办理投保手续进,应一次缴付保险费。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总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缴费系数(Fn)
缴费系数(Fn)详查缴费系数表,n=保险年限。
第七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按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灾安全工作。
二、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三、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尽为抢救,立即向公安或消防部门报案,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第八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以及必要的单证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接到上述申请后,根据保险责任范围,核定损失金额并按本保险公司合同的规定在扣除免赔额后赔付。
二、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标的如有抵押,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保险标的无抵押,保险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三、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实际损失相当于或超过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付。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本公司只负责修复费用,以受损保险标的基本恢复到受损前的修复费为限,且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比例乘以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3.对于合理的施救费用或按照被保险人家庭财产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进行的施救费用的分摊,按实际费用金额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在每一保险年度内,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经赔偿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准扣减有效保险金额;如果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年度内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经投保人申请,并按本规定补交保险费后,恢复保险责任及原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恢复为原保险金额,今后年度保险责任自然恢复,保险金额恢复为原保险金额。
五、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根据被保险人申请,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赔偿权益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六、自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当日起,被保险人两年内不向本公司申请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需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本保险合同方可解除,并按未到期保险费的75%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义务或在索赔时隐瞒重大事实或有欺诈行为时,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从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后终止保险责任。
第十条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房屋保险_房屋保险 -意义
房屋保险
房屋保险通过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实行经济补偿,起着促进生产发展安定群众生活的作用。房屋保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一、有利于安定群众生活
房屋是人们最基本的消费资料,其使用时间长、价值大,当被保险人的房屋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及时提供赔偿,就可帮助被保险人重建家园,安定被保险人的生活,从而为其日常生产、生活提供安全保障。
二、有利于推动住房制度改革
房屋保险给购房者带来了安全感,从而推动了个人购房比例的提高。过去由于住房公有,房屋保险几乎是个空白。近年来,保险公司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向社会推出了自购公有住房保险、商品住宅综合保险、房屋责任保险等新险种,解除了广大购房者的后顾之忧,也极大地推动了住房制度的改革。
三、有利于维护房地产经营者的利益
房地产经营者通过支出少量的、一定的保险费将其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特定的危险而导致的房屋损失及由此带来的责任和利益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以维持其既定的利润。
四、有利于增强被保险人的信用程度
房屋保险可以保障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返还,因而具有提高信用、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例如,以房屋为抵押物申请银行贷款时,银行往往要求申请者将其房屋进行保险,以增加担保价值,故房屋保险有助于房屋所有权人信用的提高。
五、防灾防损,减少灾害损失
保险公司从企业经营管理和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必然要关心保险标的的安全,积极进行防灾防损工作,以降低赔付率。保险公司还运用自己处理危险的经验和专门知识,指导房地产经营者的风险管理,向被保险人提供防灾咨询,进行安全检查,提出建议,督促被保险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同时,保险公司还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防灾基金,资助有关部门增添防灾设施、开展灾害研究。如人保上海分公司在1988年4月给市公安消防部门赠送了从德国进口的高层云梯、用于高层建筑灭火。
房屋保险_房屋保险 -实践
2014年12月29日,为最大限度减轻农民负担,密云政府“埋单”为农民房屋入保险。根据规定,投保的农宅为能够正常居住的、属于基本生活用房的正房。仅限于砖木结构、砖混结构和钢混结构的正房,不包括室内财产。危房不在本次农房统一保险范围内。
据了解,密云辖区内具有农村户口的农户,且具有独立的房产和院落,没有违建,经村委会和派出所共同确认其资格后即可参保。县政府为每户补贴保险费50元,农民不需花一分钱。在保险期间,由于火灾、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等造成的房屋损失,每户累计最高可获得3万元理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