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安户口新政策:
长期在本市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入户须知
办理长期在本市市区就业
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入户须知
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可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一、受理条件
(一)本市市区用人单位。
本市市区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包含国企、私企、外企和合资企业)、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企业性质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驻军单位)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和非赢利机构)。
(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这款政策是针对那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劳动者制定的,对此类落户人员合同期限应该理解为合同期限同步于在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之规定,即合同期满5年。
(三)缴纳社会保险。
在本市实际缴费满5年,不包含从外省市转入社会保险缴费期限。对于驻市九区单位员工符合《暂行规定》相关条款并参加省社会保险统筹实际缴费满5年且符合条件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持有人可以是本人及配偶。
(五)在35周岁之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六)随迁人员。
无工作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须提供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介绍信中要将单位性质、注册地址、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以及日常工作地点等情况写清楚;
(三)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要亲笔签名落款;
(四)申请人所在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证、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主管部门,但登记的地址必须在城九区;
(五)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原件,实际缴费要满五年,缴费单位必须与上述用工单位一致;
(六)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期限应同步于社会保险实际缴费累计满5年之规定,即合同期限累计满5年,可以与不同单位签订,但用人单位都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上述所审核的证、照以及劳动合同中登记的的名称必须与用人单位名称一致,还应在有效期内)
(七)申请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所在物业部门出具的入住证明。房屋持有人为申请人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随迁配偶在原籍区、县及就业部门开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明。
2015西安户口新政策:三投靠入户须知
一、无职业夫妻投靠
(一)非农户(农户)投靠非农户:本市非农业户口者与市外非农业户和农户人员结婚(非农户持无业证明)投靠为非农业户口。
1、申请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
3、被申请人无业证明(农户无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农业户口投靠农业户口。
1、申请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
2、结婚证;
3、被申请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
4、村委会介绍信;
5、宅基地证明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二、未成年人投靠父母
1、父母书面申请;
2、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3、子女户籍证明;
4、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及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三、年老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前置条件:外地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投靠在我市的成年子女。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退休或无业证明。
2015西安户口新政策:9月份ZF开会出的新政策名词解释
1,用人单位。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06〕5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二)合法固定住所。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06〕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对于在银行按揭购买的商品住房,其按揭还款未缴完,《房屋所有权证》还被银行质押的,可提供银行按揭合同、购房合同、开发商开具的缴款收据(核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和复印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还要提供物业开具的入住证明。为方便群众落户,在小区已具备落户的条件下,对于全部房款已缴清,正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开发商开具的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和物业开具的入住证明。
今后,所有户籍准入政策中,涉及“持有《房屋所有权证》”要求的,包括《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批复》(市政办发〔2008〕50号)文件中“逐步解决长期在本市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落户问题”,均按此款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