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证书 硕士学位证书 硕士学位证书-定义,硕士学位证书-分类

硕士学位证书即在我国经在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部门学习和研究,被授予者的受教育才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硕士的规定标准,并成绩复核有关规定后由通过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或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的证明学生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而授予的证书。

硕士学位证书_硕士学位证书 -定义

硕士学位证书即在我国经在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部门学习和研究,被授予者的受教育才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硕士的规定标准,并成绩复核有关规定后由通过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或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的证明学生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而授予的证书。

硕士学位证书_硕士学位证书 -分类

我国的硕士学位证书分为学术性学位和

专业学位两大类。


学术性硕士学位证书样品

学术性硕士学位证书:A4纸周边印有花边,底纹衬托防伪图案水印,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其下印有“硕士学位证书”字样;版心为浅蓝色,同时印有授予硕士学位的有关内容;右侧留有粘贴学位获得者照片的位置。

专业学位证书:其版心印有授予专业学位的有关内容,版心底沿上方印有“专业学位证书”字样,其他与上述相应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格式相同。


专业硕士学位证书样品

硕士学位证书_硕士学位证书 -否对全日制或者非全日制进行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答复:硕士学位证书作为表明持有人所达到的

学术水平的证件,并不对其学习方式是全日制或者非全日制进行标注。

硕士学位证书_硕士学位证书 -条件流程

学位论文 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硕士学位证书_硕士学位证书 -获取硕士学位证书流程

一、同等学力申硕

所有的拥有一届以上硕士毕业生的专业都可以进行同等学力申硕并开设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考试科目:外语:英、法、德、日、俄中任选一种,研究生课程班中几门学位课综合起来一张卷

考试时间:每年3月报名,5月考试

成绩查询时间:一般是在七月底八月初

二、GCT--十月联考

一共有17个专业

考试科目:语、数、外、逻辑

硕士学位证书 硕士学位证书 硕士学位证书-定义,硕士学位证书-分类

考试时间:每年7月初网上报名,中下旬现场确认,10月末考试

12月中旬:查成绩

12月中旬-1月:关注院校录取分数线,准备复试

1月-3月:如果未达到院校复试分数线,或达到却没有被通知复试,可联系相关专业的院校准备调剂。

3月底:报到入学,缴费等

三、一月MBA

考试时间是:1月

考试科目:MBA:英语和学科综合

报名时间:一般是在10月中下旬,报名确认是在11月份。

成绩查询时间:2月底3月初

四、一月法硕

内容同上

五、单独考试

与参加1月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的报名手续、报名时间相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专业。

考试科目: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试题难易也与全国统考的水平大体相当。

复试: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招生单位自定。

录取: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六、研修班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不属于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在职人员进修、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一种非学历、非脱产的教学形式,不能直接与授予硕士学位挂钩,不允许发毕业证书。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员结业后,也不享受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学历教育待遇。

在完成硕士进修班后,你就修完了必修课程,有的学校会规定你的成绩应在多少分以上方有资格申请,其他基本条件是硕士生学位英语成绩,论文答辩成绩。而有的学校会要求你所曾经发表过的论文数量与质量(诸如级别)。有的学校如果进修班人员较多,也会限制申请人的名额,再加一个限定上去。一般来说各校都较重视曾做出过成绩者。

硕士学位证书_硕士学位证书 -单位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为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下称“新增单位)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新增单位工作的指导思想

新增单位工作,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核心,按照“国家分类管理、加强省级统筹、重在规划建设、优化结构布局”的原则进行,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适当的规划周期内,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等相关因素,对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进行合理分类,并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对其新增单位规划、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实施分类管理,目的在于根据各类省份的不同情况,建立有针对性的引导、约束和调控机制,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协调发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综合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教育的规模、结构及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程度的基础上,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为以下四类:

Ⅰ类省份:研究生教育发达,学位授权体系能够满足需要。

Ⅱ类省份:研究生教育比较发达,学位授权体系基本满足需要。

Ⅲ类省份:研究生教育欠发达,学位授权体系尚不满足需要。

Ⅳ类省份:研究生教育发展滞后,学位授权体系在层次或类型上存在较多空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发展总体发展规划和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的实际需要,确定相应规划周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属类别和新增单位的数量限额。

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少数单位,不受上述的地区分类限制,由国家统筹考虑。

各分类地区的规划周期、规划及立项建设要求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宏观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一个规划周期结束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下一规划周期各省分类和新增单位数量限额进行调整。

三、进一步强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筹管理职责

在国家分类管理和指导下,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学位委员会要加强对区域内新增单位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管理。

1. 统筹考虑本地区内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情况,根据本地区以及国家、部门或行业需求,作好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工作。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需要和不同单位的办学特色,充分发挥已有学位授予单位作用,做到科学分工,合理定位。

2.统筹落实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措施,集中力量对批准立项的单位进行建设。

3.对本地区内各单位立项建设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对立项建设单位的中期检查和验收时间等提出建议安排。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增单位审核工作,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划、立项、建设、验收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

部委属单位拟立项建设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列入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项建设规划。此类单位的立项和建设阶段的工作,由主管部委按照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项建设规划组织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商主管部委同意后统筹进行。

四、做好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分类指导意见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加强省级统筹的总体要求,在认真分析现有学位授权结构布局、人才需求和培养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着“科学分工、合理定位,统筹规划、优化结构,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研究制订相应规划周期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

立项建设规划应包括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在国家宏观发展战略中的基本定位、发展现状及高等教育基本情况分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授权体系现状及建设需求;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学位授权体系建设需求的适应性分析;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及其主要学科现有条件和水平分析;拟新增单位总体建设目标、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建设措施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地区分类和新增单位规模控制方案要求制定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含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规划》,下同),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立项建设

1.立项。根据省(自治区、 直辖市)《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或主管部委与拟建设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正式立项建设。

2.建设。省级学位委员会在立项建设期内协调相关部门在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物质条件及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保证各种投入资源落实到位。立项建设的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3.中期检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4.验收。按照新增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建设目标的立项建设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对建设工作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单位,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授权;未通过验收的单位,由省级学位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在本规划周期内继续建设。超过一个规划周期仍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是否继续进行建设,将根据新的规划周期规划要求,重新进行规划论证。

六、加强对新增单位审核工作的监管和监督

建立国家和省级两级监管体系,对新增单位规划、立项和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对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和首届毕业生质量进行专项评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新增学位授予单位规划、立项和中期检查工作,要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评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各拟建设学校提交的规划论证材料、评估验收结果等,均需以适当方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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