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汉民,男,1957年4月生,汉族,浙江宁波人,2004年10月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1975年4月参加工作,研究生,法学硕士,教授。现任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政协上海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副主席,民建市委主委,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上海中华职业教育社主任。周汉民同志历任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经济法系主任、副院长,浦东新区副区长,上海世博局副局长,市政协副主席、上海世博会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等职。周汉民同志是第八届民建中央委员、第九、十届民建中央副主席,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第十一届市政协副主席。
周汉民_周汉民 -人物生平
简介
周汉民同志历任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经济法系主任、副院长,浦东新区副区长,上海世博局副局长,市政协副主席、上海世博会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等职。2005年起任民建市委副主委、主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中华职业教育社主任等职。
现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主委,政协上海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副主席,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中国驻国际展览局代表,上海世博局专职副局长,上海中华职业教育社主任。
学习简历
1978年00月至1983年04月,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外贸经济系学习
1982年00月至1984年02月,在武汉大学法学院进修班学习
1983年04月至1983年08月,在司法部涉外律师培训班学习
1985年04月至1985年07月,在美国达拉斯“英国法与国际法研究班”学习
1985年07月至1987年00月,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攻读研究生任职
简历
1975年04月至1978年00月,在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总务科当工人
1984年02月至1984年06月,任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实习教师
1984年06月至1985年04月,任司法部涉外经济律师培训班教师
1987年00月至1989年00月,任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经济法系讲师
1989年00月至1995年00月,历任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经济法系副主任、主任,副教授、教授
1995年12月至2000年08月,任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副院长兼法学院院长
2000年08月至2008年01月,任浦东新区副区长。兼任上海市青年联合会副主席、中国驻国际展览局代表、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2000年8月至2003年3月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社会发展局、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外高桥保税区。
2002年,作为中国驻国际展览局代表常驻法国巴黎,从事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申办工作。
周汉民
2003年10 月30日任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副局长。
2008年01月,任上海市政协副主席、世博局副局长,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主委,上海世博局专职副主席。组织编写了《中国走进WTO》。
2013年1月,当选为政协上海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副主席。
周汉民同志是第八届民建中央委员、第九、十届民建中央副主席,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第十一届市政协副主席。
联系市政协经济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对外友好委员会。
周汉民_周汉民 -学术成就
主编《国际贸易法》、《关贸总协定总论》、《世界贸易组织总论》、《中国外经贸法律新制度》、《十年世博路》和《Ten years:Expo and Me》以及《世博会中、英、法用语辞典》等专着,主持翻译并出版《纪念签署75周年》,发表论文200余篇。
在国际经济法、中美贸易关系、关贸总协定等问题的法律研究方面卓有成效,多部专着获奖。与汪尧田教授合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论》连续8版,是国内第一本全面阐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专着。
担任世博局副局长和世博会执委会副主任期间,分管国内和国际参展、企业和城市最佳实践区参展、法律和外事等事务。全程参与世博会的申办和举办工作,主持与2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参展谈判,接待外事来访团500多批,接待各国元首、政府首脑近百位,主持起草、审核各类法律文件、参展合同400多份。十年间,每年应邀发表演讲近百场,为世博会的胜利举办作出积极贡献。
周汉民_周汉民 -荣誉称号
周汉民
1991、1992年被评为上海市优秀青年教师、
1992年获青年学者基金奖、
1993年被评为全国优秀青年教师、
获美国艾森豪威尔基金奖,
1994年获上海市高校精英提名奖、
上海十大杰出青年奖、
兰生园丁奖、
宝钢教育基金奖,
1995年获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2010年8月利物浦大学法学博士荣誉学位
周汉民_周汉民 -控制收费
周汉民
2013年3月7日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周汉民谈到,就短期而言,迫切需要对乱收费严格限制。一是限量。在当前相关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暂停一切收费项目授权。当前要重点清理大范围、大数额收费项目,确保收费总量大幅减少。二是限责。把行政收费总量占比纳入常规统计公布的信息范围,在收费授权时同时规定收费必须履行的责任,对不愿公开收费目的、用途的申请不予授权。三是限权。所有收费项目的主体不得变更、转移。严禁收费权限外包。四是限用。对收费超范围、超规定,使用中存在私分挪用的部门,设定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增加收费的规定,以此作为对行政行为不诚信的惩戒。五是限时。收费授权必须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对超时收费实行追诉追究制度。要建立公开、公平、透明、完善的收费法规制度体系,行政收费法亟待出台。
与此同时,周汉民认为,要建立收费许可授权的多元评价体系和收费使用评价制度;完善企业和公民申诉制度;设立收费负担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