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总统制的国家,在其早期的权力构架中,并没有政党的因素,只是在后来政治角逐中,政党不断在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才孕育了美国现有的选举制度,这是美国所独有的。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采用众议员选区方式(在每个众议员选区的总统选举获胜者各获得一张选举人票,在全州总统选举获胜者获得剩下的两张选举人票),其余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Winner-take-all)制度,如果所有候选人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则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
选举人票_选举人票 -投票分配
选举人团
一州为一个选举人团单位。
初始每个州的选举人人数同该州在国会的参众议员总人数相等,全国共535人。加利福尼亚州达55张,德克萨斯州38张,纽约州29张,而阿拉斯加、特拉华和怀俄明等每州只有3张。
1961年批准的第二十三条宪法修正案给哥伦比亚特区选举人,人数不少于选举人最少的州份(即3人),总统选举人因此增到538人。
得到超过半数选举人票(即至少获得270票)的总统候选人获胜。
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采用众议员选区方式(在每个众议员选区的总统选举获胜者各获得一张选举人票,在全州总统选举获胜者获得剩下的两张选举人票),其余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Winner-take-all)制度,如果所有候选人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则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1824年,约翰・昆西・亚当斯即在此种情况下,最后由众议院投票选举为总统。
各州分配
美国全部“选票”共538张,是参议员(100名)、众议员(435名)、华盛顿特区代表(3名)的总数。参议员按州分配,50州每州2名;众议员按人口产生,约70多万人选出一名。
美国的选举制度规定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
选举人票_选举人票 -制度诞生
在 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选举总统。不过当时还没有“总统”(President)的提法,会议初期提出的 弗吉尼亚方案和 新泽西方案以及后来的讨论和各项决议中,都只是使用了“行政官”(Executive)的一般措辞,直到最后由 莫里斯起草宪法文稿时,才采用President的头衔来称呼新政府的首长。行政官的选举方式,在制宪会议上主要有四种方案:由 国会选举,由各州 州长选举,由全国人民直选,由选举团选举。
由各州州长选举和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方式一开始就遭到了较多的反对,选举方式于是只能从国会选举和选举团选举中选择,其中国会选举的方式在一开始就占了上风。制宪代表 谢尔曼先生的意见很有代表性,“由国会选举,并且要行政官绝对依赖议会,因为行政要做的事,就是执行议会的意志”,“世上若有所谓 暴政,其实质就是行政独立于最高立法部门”。 莫里斯、 威尔逊、 麦迪逊等人认为行政必须与议会分开,“如果行政官既由议会选举,又由议会罢免,行政官不过是议会的产物”,因此,他们主张让行政官摆脱对议会的依赖,因而反对由议会选举行政官。经过 麦迪逊等人的反复说明和辩论,会议代表们最后接受了他们的意见。大部分制宪代表认为:一是由人民直接选举总统极其困难,因为国家幅员辽阔而当时的交通又不便,况且南北方的差别较大,人民不能全面了解情况,容易受少数阴谋家的操纵。二是 立法、 行政、 司法三权应该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所以总统不应受到国会的控制,不应由国会选举产生,“行政官的选举应该交给别的源泉”,而用选举人替代人民大众选举行政官,才能最有效地绕过这些弊端。最后,制宪代表们达成妥协,采纳了选举人团的方案。同时对于选举人产生的方式代表们的意见还存在分歧,于是就这个问题暂时搁置起来,留给各州议会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