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零售商与供应商平等合作、共同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简称《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_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简介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2006年第17号令
【发布日期】2006-10-12
【实施日期】2006-11-15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主任马凯
局长谢旭人
局长王众孚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