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服,顾名思义,军人的服饰。由于军人带有独特的职业风格,军服也由此增添了几分神秘色彩。军装采用的是一种制式服装,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时期军服的质地、颜色和款式,不仅可以品出时代的审美,同时可以读出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内容。因此,把每一款军装都看成一个时代的缩影,一点不为过。
军服_军服 -释义
词目:军服拼音:jūnfú
基本解释
[militaryuniform;uniform]军人所穿的统一服装
详细解释
军人穿的制服。
杨朔《昨日的临汾》:“他的眼睛不住地打量我的服装,那并不是八路军一律穿的灰色军服,而是一套鬼子穿的什么玩意儿。”闻捷《海燕》:“他到食堂来了,胡子刮得干干净净,军服穿得整整齐齐。”
军服,顾名思义,军人的服饰。由于军人带有独特的职业风格,军服也由此增添了几分神秘色彩。军装采用的是一种制式服装,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时期军服的质地、颜色和款式,不仅可以品出时代的审美,同时可以读出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内容。因此,把每一款军装都看成一个时代的缩影,一点不为过。
制式军装走向世界
说起近代化,英国捷足先登。世界范围内,军服由松散的组合,走上近代化的整齐划一,英国也是走在了时代的前列,再次做了敢于吃螃蟹的勇者。
近代之前,军服留给我们的印象,不外乎铠甲骑士、皮革长矛、矛盾组合等等。而十七世纪中期的英国内战时期,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国会军所有的步兵大胆而又极具智慧地抛弃了铠甲,索性穿布衣,造就了近代意义上的军装。这一实用的装束取代了繁琐的装饰,不仅帮助他们赢得了战争的胜利,同时又开启了军服改革的崭新时代。
内战后,国会军顺利地统一了军服。其中,最具有平民气息的,莫过于滑膛枪手们的整套军装,包括带帽沿的软帽、红色上装、长裤、亚麻布长筒袜和褐色皮鞋。这些装束,不仅在气味上迎合了国会军的民主理念,从心理上讲,也增强了士兵的战斗力,因为,据专家分析,红色可以增加人的。
军服_军服 -基本概念
军人穿着的制式服装的通称,是军队的识别标志之一,也是国威、军威和军人仪表的象征。远在17世纪时,随着正规军队的建立,军服成为军队服装的正式名称。法国军队最先使用了军服的概念,法国也是实现军服式样统一较早的西方国家。中国人民解放军南昌起义时,穿国民革命军的服装,系红领巾以示区别。从早期的工农红军开始,便有了自己的服装,主要为灰色中山装,八角帽。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的军服为土黄色,新四军为灰色,也为中山装,戴直筒加帽围的圆顶帽,左臂佩带“八路”或“n4a”字样的臂章。解放战争后期,军服颜色仍为士黄色和灰色两种,帽子改为解放帽,胸前佩带“中国人民解放军”字样的胸章。1950年全军统一了服装式样,开襟式,大檐帽,服装颜色陆军为绿色,空军为上绿下蓝,海军单衣为上白下蓝,冬服为全蓝。
1955年第一次实行军衔制,军服分为礼服和常服,军官戴大檐帽,男士兵戴船形帽,女士兵戴无檐软帽。1965年取消军衔制后,全军官兵一律改服“六五”式军服,佩带红五角星帽徽、红领章,戴解放帽。1985年夏季起,全军改着“八五”式军服,佩带装饰性肩章,领章上加缀五角星,戴大檐帽。1988年实行新的军衔制后,全军统一穿着“八七”式军服。1997年“九七”式新一代军服驻港部队试穿。
2007年7月3日,全军军服调整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是我军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换装,涉及礼服、常服、作训服和标志服饰4个系列共644个品种,也是我军最全面、最系统、最顺利的一次军服改革。
07式军服以威武庄重、阳刚俊美将中国军人面向21世纪的豪迈、自信展现在世界的面前。而与新军服完美搭配、标识鲜明,彰显军人荣誉和身份的服饰系列,工艺精湛、系列配套、缀钉方便,顺应了国际军服潮流,同时又注入了中华民族和人民军队的特色元素,突出了整洁而端庄的军人仪表。
07式军服标志服饰一改87式军服服饰品种少,服饰与服装的整体搭配不够协调,前胸较空,服饰表现力、表达力不强等不足。军官增加姓名牌、级别资历章、绶带,官兵增加胸标、臂章,士兵佩带国防服役章,短袖夏常服上衣领尖、胸部分别增加领花和胸标,增强了识别功能,强化了军服美感,体现了军人荣誉。礼、常服服饰以金黄色为主色调,既符合民族传统,又能体现军队威严。加工上采用金属铸造和静电植绒等多种工艺,制作精细,缀钉方便。标志服饰主体图案,以“八一”军徽、长城、盾牌、钢枪、飞翅、铁锚为主,象征人民军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钢铁长城,体现全军官兵献身国防的坚强意志和勇往直前的战斗精神。
军服_军服 -简史
中国古代军队出征作战时,穿着具有防御和识别作用的盔甲。西周以前的铠甲,有皮甲,西周出现青铜甲,战国后期出现铁甲。战国时期,赵武灵王推行“胡服骑射”,用短衣袍窄袖,代替宽松博大的中原服装。秦汉时期,军队除用甲胄外,还有赤黄色絮衣及红色裤子。南北朝时期,步兵着锦缎或野兽皮制作的裤褶,紧而窄小,长与膝齐。唐代有将帅用袍、军士用袄之分。宋朝军服有步军服装和马军服装之分,春衣、冬衣也有不同。如步军春衣有皂绸衫、白绢汗衫、白绢夹裤、紫罗头巾、蓝黄搭膊、白绢衬衣、麻鞋;步军冬衣有皂绸绵披袄、黄绢绵袄、白绢绵袜头裤、紫罗头巾、蓝黄搭膊、麻鞋。马军用绯绢勒帛取代蓝黄搭膊,冬衣增加白绢夹袜头裤,其余与步军同。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和1909年(宣统元年),分别制定了陆军和禁卫军的军服式样。陆军服装分礼服和常服,礼服上衣为蓝色,裤子是黑色。冬夏常服均为青灰色,对襟,军官四个口袋,士兵两个口袋,同样颜色的大檐帽。禁卫军军服,夏季为土黄布料,冬季为瓦灰呢料。
古罗马军队的军人主要是着用白色衣服和盔甲,并在头盔上带有不同颜色的羽毛,以识别各军团。1670~1672年,法军推行制式服装。18~19世纪军服式样、颜色不断变化,其中有过单纯注重式样,而实际使用很不方便的情况。如欧洲不少国家的军队戴熊皮圆筒帽,穿燕尾服,扎白十字带,穿高腰长筒靴。这种华丽的军服到19世纪中叶达到高潮。随着火器的改进,这些国家的军队不得不改变那些对实战没有任何益处的军服。19世纪末20世纪初,军服颜色注重战时的保护作用。1880年,英国驻印度的军队着用土黄色军服。不少国家军服为灰色、茶色或绿色。1895年,英军首次着用草绿色军服。1905年,日军把战时穿的黑色军服改为土黄色。在此期间有的国家把军服分为平时穿的和战时穿的两种。1898年,美国陆军的军服分为礼服和野战服两种。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多数交战国的军队穿着具有保护色的野战服。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德军首先使用三色迷彩服,后来美军装备了四色迷彩服。80年代,世界上通用五色迷彩服,平时则着用常服或礼服。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军服的作用日益向着功能综合和特殊防护方向发展。如作训服由单色改为伪装迷彩色,并将成为具有防火、防雨、防寒、防热、防侦视和透气性好、穿着舒适的多功能野战服。注重研究特种工作服。军服用料,多采用化纤混纺或纯化纤织物及絮料,以减轻服装重量。军服的结构,采用多层次配套,使其具有良好的防寒保暖性能和调节性能。对常服、礼服主要是改进外观和穿着的舒适性,同时注重经济性和服装号型。
军服史话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红军服装,代表性的为灰色布料中山装,八角帽,佩戴红布领章,五星帽徽。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着布料中山装,戴直帽墙圆顶帽(后期为解放帽),佩戴臂章和胸章。军服的颜色,八路军为土黄色或灰色,新四军为灰色,解放战争时期统一为黄色。
新中国成立后,从统一全军服装开始,先后经历了8次改革,其中变动较大的有5次。
1950年,经中央军委批准,统一了全军的军服制式和供给标准,样式分为干部、战士、男女。单衣,干部为开襟式,战士为套头式。女军人为连衣裙。均戴大檐帽。用料为棉平纹布。颜色,陆军为绿色,海军单衣为上白下蓝色、棉衣为蓝色,空军为上绿下蓝色。佩戴“八一”五星帽徽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胸章。
1955年实行军衔制,全军军官和士兵配发常服,校以上军官配发礼服。常服样式,男军官为立翻领四个挖袋,西式裤,夏季戴大檐帽(1958年加发解放帽),冬季戴栽绒帽,男士兵为立翻领两个上挖袋,西式裤,夏季戴船形帽(1958年改戴解放帽),冬季戴栽绒帽。海军士兵为披肩领套头式,裤子旁开口。女军人夏服为小翻领两个挖袋,戴无檐软帽。颜色,陆军为棕绿色,海军夏服为上白下蓝色,冬服藏蓝色,空军为上棕绿色下藏蓝色。军官佩戴肩领章,士兵佩戴领章,官兵均佩戴军兵种符号和圆形“八一”五星帽徽。校尉官扎武装带。
60年代初期,对冬服的结构配套进行了改革。用罩衣、紧身棉衣、绒衣和衬裤取代老式棉衣,并普遍配发了大衣,较好地解决了服装换季问题,提高了军服的卫生性能。
1968年,全军军服就化纤材料用于军服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与试验,从1971年开始,逐步将单衣、罩衣和大衣用料改为涤棉混纺织物,提高了军服的质量。
1985年,全军换发85式服装,与原来服装相比,主要变化是:干部、战士配发了制式衬衣,大檐帽,圆形“八一”五星帽徽和军种肩领章。冬服、夏服、大衣,军以上干部改用纯毛料制作,师团干部改用混纺毛料制作。
1987年,87式服装改革区别于我军历史上任何一次军服改革。建立了礼服、常服、作训服系列,较好地解决了军人执行不同任务着穿不同服装问题。
87式服装,官兵夏常服、女军人冬常服都由立领改为开领,士兵常服由两个口袋改为4个口袋,官兵着夏常服时配衬衣戴领带。作训服、迷彩服样式新颖,有时代感。大衣、衬衣、军帽、军鞋等也作了相应改进,都有较大创新。尉官常服、士官夏常服用料由涤棉布改为混纺毛料。军官的硬肩章,官兵的软肩章,其样式威严、庄重、大方,衔级标志清晰,区分明显。军种符号设计简明新颖,便于区分,缀钉也较方便。大帽徽加设松枝叶和天安门图案,象征明显,寓意深刻。文职干部的肩章、符号,军官礼服的领花,大檐帽的饰带等,都与87式服装相匹配。
军服_军服 -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服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第三条军服的制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服由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四条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以下称军服承制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必需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资信,并符合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查验,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择优确定军服承制企业,与其签订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
第五条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六条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试制品,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的,作为制成品接收;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残次品,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不得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应当按照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第七条承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应当具备货物运输资质。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与其签订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应当严格履行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运输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八条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对军服承制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
第九条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
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
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第十条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十三条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第十四条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或者军服承制、承运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运输数量以及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穿着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军服仿制品的认定存在争议的,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鉴定。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应当移交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仿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