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该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人所享受的待遇。不具有该国国籍的人有时也包括无国籍人。从国家主权原则出发,国家对于境内的一切人和物都享有属地优越权,外国人亦不例外。外国人一进入一国国境就处于该国的属地优越权之下,要服从所在国的管辖,遵守所在国的法令。所在国则要保护外国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外国人
外国人_外国人 -人身权利
外国人入境须经所进入的国家许可。国家没有准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为了本国的安全和利益,一般国家都禁止具有某种情况的外国人入境,其中包括精神病或危险传染病患者和刑事罪犯。外国人有离境的权利,对于没有未了民刑案件,已交付应交的捐税、罚款、债务,并办理了出境手续的外国人,国家无权禁止其出境。但国家有权驱逐境内具有某种情况(如违反该国法律)的外国人出境。
外国人_外国人 -法律地位
外国人由所在国加以规定,但需参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通例。外国人中的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国际组织官员等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或领事特权与豁免,他们具有同一般外国人不同的特殊法律地位。外国人在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应该享受同本国人一样的待遇;大体享受与本国人同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外国人待遇与本国人待遇,通常有如下区别:①外国人不享有所在国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没有服兵役的义务。②外国人不得从事某些特定的职业和担任某些特定的职务,以及取得某种权益。例如一些国家规定,外国人不能充当引水员、飞行员,不得任文官、商船船长、律师等;在一些国家外国人不得取得土地所有权。③有些国家对于外国人的旅行、居住有某些限制,如前往非开放地点需办理证件。④国家有可能根据互惠原则,对于某些外国人适用特别的优惠规则。如两国协议互对在本国境内对方的某些人员给予征税方面的优惠。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在一国法律中,对外国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体现的。包括外国人在入境、居留、出境等各个方面的权利义务。根据国际法,给予外国人何种法律地位,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受别国干涉。国家通过其国内法对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自主地作出规定。但是,对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依据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或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规则,并应考虑外国人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
外国人处于居住国的属地管辖权之下,必须遵守居住国的法律。他根据居住国关于外国人地位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他还应履行对其国籍国效忠及其他义务。当其权利受到侵害并满足相关条件时,有权请求国籍国的外交保护。
外国人_外国人 -待遇标准
外国人
国际法上没有统一规定,通常有“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两种标准。国民待遇即一个国家对外国自然人(或者法人、商船等)在某些事项上(如在民事权利方面)给以与本国自然人(或法人、商船等)同等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商船等)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商船等)的待遇。这种待遇本身是一国给予另一国的权利。最惠国待遇通过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最惠国条款是一项条约规定,依据这项规定,一国承诺在议定的关系领域内给予另一国最惠国待遇。最惠国条款通常含有缔约双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义务,但有时也有一方把单方义务加于另一方的情况。
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将给予内国人的待遇平等地给予外国人的一种制度。依该制度,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内国处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该制度适用的领域相当广泛,当今各国除公认应赋予外国人在必需的民事权利方面以国民待遇外,还将国民待遇制度适用于船舶遇难救助、申请发明专利权、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方面。但从各国实践看,在沿海贸易、国内渔业、内水航行、公用事业等领域,则一般不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该制度的特点有:国民待遇是通过国内国民、公司、产品、船舶或其他物品所享有的待遇表现出来的。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授予国(给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人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人的待遇。该制度是以不特定的第三国自然人、法人等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作为参照标准,其作用的结果是使不同外国自然人、法人之间处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该制度在适用中具有如下特点:最惠国待遇以互惠为基础;最惠国待遇主要适用于经济贸易领域,诸各国家间的商品、支付和服务往来,国家之间交通工具的通过,彼此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对方定居、个人的法律地位和营业上的活动,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和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判决和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等;最惠国待遇在适用中有较多例外,有特殊历史、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例外,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之间的特权与优惠例外等;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享有的待遇表现出来的。
外国人_外国人 -专利权
美国人
外国人是否能够与本国人一样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呢?对这个问题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有些国家对外国人的专利申请不附加任何条件,即无条件允许外国人享有 和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如美国、英国、德国等。但大多数国家并非无条件地允许外国人到本国申请专利,也就是说,外国人要享有和本国国民一样的待遇,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诸如在本国有住所或营业所;其所属国与本国同属巴黎公约成员国;其所属国与本国有双边关系;其所属国与本国采取互惠或对等原则等。
中国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 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与中国单位、个人享有同等申请并 获得专利的权利。
外国人_外国人 -外交保护
外国人除受所在国管辖外,还要服从本国的管辖并享受本国的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根据其对一切在国内或国外的本国人享有属人优越权而对在国外的本国侨民的正当利益通过外交途径所进行的保护。遇有本国在外国的侨民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而未能得到当地救济时,不等有关侨民的申请,国家的驻外使领馆可随时向侨民所在国提出救济或赔偿要求。国家对外国侨民权利的侵害,构成国际侵权行为,引起国家责任。
外国人_外国人 -参考资料
[1] 在华外国人社区http://www.digdigchina.com/
[2]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zt/6063.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