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再融资条件 配股 配股-条件,配股-再融资

配股是上市公司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按照惯例,公司配股时新股的认购权按照原有股权比例在原股东之间分配,即原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配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因此操作简单,审批快捷,是 上市公司最为熟悉的 融资方式。配股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由于 可转换债券的 转股价格一般高于发行前一段时期的 股票平均价格,如果 可转换债券被转换了,相当于发行了比市价高的股票,在同等 股本扩张条件下,与增发和配股相比,可为发行人筹集更多的资金。

配股_配股 -条件

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再融资)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 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同意,与该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 上市公司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 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 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 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 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 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57号令改为30%)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 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 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产生 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 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 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 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 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配股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 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 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 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 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 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配股_配股 -再融资

一、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的比较

目前 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资方式有三种:配股、增发和 可转换债券,在 核准制框架下,这三种融资方式都是由证券公司推荐、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和 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等 证券发行制度,这三种再融资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许多差异:

1.融资条件的比较

(1) 对盈利能力的要求。增发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 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若低于6%,则发行当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配股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而发行 可转换债券则要求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 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 基础设施类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对 分红派息的要求。增发和配股均要求公司近三年有分红;而发行 可转换债券则要求最近三年特别是最近一年应有 现金分红。

(3)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增发要求时间间隔为12个月;配股要求间隔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而发行 可转换债券则没有具体规定。

(4)发行对象。增发的对象是原有股东和新增投资者;配股的对象是原有股东;而发行 可转换债券的对象包括原有股东或新增投资者。

(5) 发行价格。增发的 发行市盈率证监会内部控制为20倍;配股的价格高于 每股净资产而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原则上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的70%,并与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 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一定幅度。

(6)发行数量。增发的数量根据 募集资金数额和 发行价格调整;配股的数量不超过原有 股本的30%,在发起人现金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可超过30%的上限,但不得超过100%;而发行 可转换债券的数量应在亿元以上,且不得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或公司资产总额的70%,两者取低值。

(7)发行后的盈利要求。增发的盈利要求为发行完成当年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前一年的水平;配股的要求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而发行 可转换债券则要求发行完成当年足以支付 债券利息。

2. 融资成本的比较

增发和配股都是发行股票,由于配股面向老股东,操作程序相对简便,发行难度相对较低,两者的 融资成本差距不大。出于市场和股东的压力, 上市公司不得不保持一定的分红水平,理论上看,股票融资成本和风险并不低。

目前 银行贷款利率为6.2%,由于银行贷款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很低,若以0.1%计算,其 融资成本为6.3%。 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一般在1%-2%之间,平均按1.5%计算,但出于发行可转换债券需要支付 承销费等费用(承销费在1.5%-3%,平均不超过2.5%),其 费用比率估计为3.5%,因此可转换债券若不转换为股票,其综合成本约为2.2%(可转换债券按5年期计算),大大低于 银行贷款6.3%的 融资成本。同时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在公司所得税前列支,但如果 可转换债券全部或者部分转换为股票,其成本则要考虑公司的分红水平等因素,不同公司的 融资成本也有所差别,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优缺点比较

(1)增发和配股

配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因此操作简单,审批快捷,是 上市公司最为熟悉的 融资方式。

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 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 股权融资,只是操作方式上略有不同。

增发和配股共同缺点是:融资后由于 股本大大增加,而 投资项目的效益短期内难以保持相应的增长速度,企业的经营业绩指标往往被稀释而下滑,可能出现融资后效益反而不如融资前的现象,从而严重影响公司的形象和股价。并且,由于股权的稀释,还可能使得老股东的利益、尤其是控股权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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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 债券兼具股票和债券的特点,当股市低迷时,投资者可选择享受 利息收益;当股市看好时,投资者可将其卖出获取价差或者转成股票,享受股价上涨收益。因而 可转债可认为是一种“推迟的 股本融资”,而对 上市公司来说,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优点十分明显:

首先,是 融资成本较低。按照规定 转债的 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若未被转换,则相当于发行了低利率的 长期债券。其次,是融资规模大。由于 可转换债券的 转股价格一般高于发行前一段时期的 股票平均价格,如果 可转换债券被转换了,相当于发行了比市价高的股票,在同等 股本扩张条件下,与增发和配股相比,可为发行人筹集更多的资金。再次,业绩压力较轻。 可转债至少半年之后方可转为股票,因此 股本的增加至少有半年的缓冲期,即使进入可转换期后,为避免 股权稀释得过快, 上市公司还可以在发行公告中,安排 转股的频率,分期按比例转股。 股权扩张可以随着项目收益的逐渐体现而进行,不会很快摊薄 股本,因而避免了 公司股本在短期内的急剧扩张,并且随着投资者的 债转股,企业还债压力也会逐渐下降,因而比增发和配股更具技巧性和灵活性。

但是, 可转债像其它债券一样,也有偿还风险。若 转股不成功,公司就会面临偿还本金的巨大风险,并有可能形成严峻的 财务危机。这里还有一个恶性循环问题, 转股未成功的原因必然是 股价低迷,而股价低迷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公司业绩滑坡,若此时必须偿还本金,公司财务状况将会进一步恶化。

二、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的选择趋势

长期以来,配股是我国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普遍方式。在国际市场上公司 股权再融资以增发为主,配股较为少见,仅在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无法吸引新投资者认购的情况下,才使用这种方法。

增发新股自1999年7月由上菱电器股份公司成功实施以来,在发行数量、规模上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 融资渠道已经大大拓宽,而 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分红压力日益巨大, 股权融资的成本也不再低廉,从长期看,增发和配股等股权融资在市场中的地位将逐渐下降。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 可转换债券是最主要的 融资方式之一,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应用前景十分广阔。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今后 上市公司在制定融资方案时,根据环境特点和自身条件以及发展需要量体裁衣,在一次融资或在一段时期内的融资中综合采用多种 融资方式进行组合融资。由于有关规定对 上市公司发行 可转换债券限制较严,满足条件可以采用该 融资方式的公司只是少数,从理论上分析,适合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应该符合增发和配股的条件,可以把增发和配股作为备选方案,融资方式的选择余地较大;但符合增发或配股条件的公司则不一定能符合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而且,一些公司即使满足条件,也因为受资产负债水平的限制而发行总额有限。因此,同时采用 可转换债券、增发以及 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组合融资对于资金需求规模大的公司具有重要意义。而且,通过精心设计组合融资方案,将长期融资和 短期融资结合起来,运用 超额配售选择权增强融资的灵活性,可以大大降低公司的 融资风险和 融资成本。企业进行 融资决策的关键是确定合理的 资本结构,以使 融资风险和 融资成本相配合,在控制融资风险、成本与谋求最大收益之间寻求一种均衡。今后 上市公司融资的趋势是:从实际出发,更注重 融资方式与手段的创新和优化,将种种情况综合考虑,选择最优 再融资方案,以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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