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术表演,凡是呈现于视觉上不可思议的事,都可称之为魔术表演。让人们去观看这种不可思议的现象,就是表演魔术。魔术虽然不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完全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从而享受商业秘密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⒐吸引力(Attraction)─神奇的吸附力,也是改变重力,但须有另一个有形的物体来吸附。各种类型的魔术经过各国历代魔术师创研打造,到近代,其主流定格于镜框式舞台表演,那些曾在巫觋、方士和民间走街串巷艺人们手头流行的绝活,也不断丰富和完善,形成了独特的近景魔术系列。
魔术表演_魔术表演 -魔术分类
(一) 从历史角度分:中国魔术可以分为“中国古代魔术”和“现代魔术”;经常在一些表演当中看到某人擅长“古典戏法”,即属于中国古代魔术中的一种。
(二)按原理与技术分:(这种分类不是绝对的,表演时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交叉使用不同的原理与技术)
手法类――以手法技术为主,必须勤练才能表演。
器械类――以巧妙设计的机关、器械来进行表演。
心理类――根据心理学的原理来进行魔术表演。
科技类――以化学、物理等自然科学知识作为依据来进行表演。
(三)按道具与规模分为:巨型魔术、中型魔术、小型魔术
(四)按照演出场地分为:舞台魔术、宴会魔术、街头魔术(也称为近景魔术)
(五)按照魔术的专题分:某位魔术师擅长某种道具的魔术,常把同一道具的魔术组合在一起演出,形成一个专题。专题魔术包括:硬币魔术、扑克魔术、逃脱魔术、丝巾魔术、绳索魔术、海绵球魔术等等。
(六)按魔术效果分:
一位美国魔术师达里尔・费兹奇(Dariel Fitzkee)曾在他的着作《The Trick Brain》中为魔术的效果做了以下的分类:
⒈制造(Production)─包括出现、制造和繁殖(分裂)。
⒉消失(Vanish)─将固体遁形。
⒊移位(Transposition)─将固体由这方遁形至它方出现。
⒋改变(Transformation)─质与形的改变。
⒌穿透(Penetration)─一个固体物毫发无伤的穿过另一个固体物。
⒍复原(Restoration)─将完全破坏的东西恢复原状。
⒎赋予生命(Antimation)─使无生命物自己会动。
⒏漂浮(Antigravity)─改变其重力。
⒐吸引力(Attraction)─神奇的吸附力,也是改变重力,但须有另一个有形的物体来吸附。
⒑刀枪不入(Invulnerability)─反人体自然现象。
⒒反自然物现象(Physical Anomaly)─反常或畸形的人或动物。
⒓跟观众比赛(Spectaor Failure)─请观众上台照着做,结果却不一样。
⒔共同反应(Sympathetic Reaction)─操纵某一物体,而另一相同物体则有同样反应。
⒕控制力(Control)─用意志力控制无生命物。
⒖辨识力(Identification)─以视觉以外之感官辨识文字或物体。
⒗读心术(Thought Reading)─读取对方心中所想。
⒘思想传送(Thought Transmission)─将心中所想以非口述传达给他人。
⒙预言(Prediction)─预测将要发生的事。
⒚超感应力(Extra Sensory Perception)─就是俗称的ESP
魔术表演_魔术表演 -什么是魔术表演
就广义的来说:凡是呈现于视觉上不可思议的事,都可称之为魔术表演。让人们去观看这种不可思议的现象,就是『表演魔术』。
魔术表演_魔术表演 -魔术表演受知识产权保护
魔术虽然不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完全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从而享受商业秘密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也作出了类似规定。据此,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一是商业新颖性,二是价值性,三是保密性。魔术师创作的魔术完全符合这三个构成要件。首先,魔术师的魔术讲究的是新颖、别致,与现有魔术的最大限度的区别,能满足观众的好奇心,具有商业上的新颖性,可以使魔术师在同行业中保持优势地位。其次,魔术能够通过魔术师的表演加以再现,并因此给魔术师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具有价值性。再次,魔术的生命力在于它不为观众知晓的神秘色彩,魔术师对外总是守口如瓶,观众虽然绞尽脑汁想破解魔术师的魔术,但结果基本上都是无功而退。这说明,魔术师具有强烈的保密意识,并且采取了足够的保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秘密。大卫的魔术为什么具有那么大的吸引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卫保密工作做得好,至今无人能够破解其魔术秘密。总之,魔术作为一种综合性的信息,具有商业新颖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应当作为商业秘密,通过单行的商业秘密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在我国,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魔术表演_魔术表演 -表演方试
■ ACT →「剧目」
一名演者的完整「程序」;「剧目」通常意指一段不到30分钟的表演,往往是作为一段更长的「秀」(SHOW)的部份。
「剧目」也意指在「晚场全秀」(FULL-EVENING SHOW)中的一段特定「程序」〈例如「精灵小屋」(SPIRIT CABINET)「剧目」或「空中飘浮」(LEⅥTATION)「剧目」〉。
■ APPARATUS →「用具」
被观众所见之任何对象,该对象已经特别加工来导致一出魔术的「效果」。本术语并非视对象之大小而定;一件「变钞铜管」(BILL TUBE) 和一项「狮子的新娘」(LIONS BRIDE ILLUSION)两者皆是「用具」「效果」。是否为「用具」并非借由观众的认知来归类的;虽然一个火柴盒可能不像是魔术师的「用具」,若因一出「效果」的用途而暗中加以改造,则其将被视为「用具」。
■ EFFECT →「效果」
「效果」就魔术的用语而言是指一出「把戏」(TRICK)或「幻术」(ILLUSION);同样也是从观众所见来简述所发生的事。在魔术文献里的叙述和说明书中最常将之划分为两个部份;如「效果」是由观众所见-而「方法」(METHOD)是用于带出「效果」的步骤。
■ FAKE →「拟具」
一件用之来导致一出魔术「效果」的装置,观众能看见该装置但是并没有察觉其存在;例如「拇指套」(THUMB TIP)和「镜杯」(MIRROR GLASS)中的镜子。
■ FULL-EVENING SHOW →「晚场全秀」
用此术语来表示一整场全部的舞台秀,通常其持续时间不少于二小时,在剧场内演出。大多数廿世纪早期知名的魔术师-「凯拉」(KELLAR),「沙士顿」(THURSTON),「布莱克史东」(BLACKSTONE),和其它人等-主要是演出这一类型的秀。
■ GIMMICK →「隐具」
一件决不会被观众所见着的装置,其使一出「效果」的完成成为可能的。例如一件「线卷」(REEL)是一项「隐具」。
又,更广泛的就演艺界内来说,借由一项个人的特质或独特的外观使一位演者能被识别〈例如,「泰利沙瓦拉」(Telly Savalas)剃光的光头〉,或一项娱乐产品的外观使该产品成为独特的及或许更吸引人的。
本术语源自更早期的 gimcrack 这个字。
参见「拟具」(FAKE)。
⊙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