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 验资 验资-保证责任,验资-适用范围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将验资业务列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因此,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工商登记机关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在申请开业或变更注册资本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验资_验资 -保证责任

验资人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从实质来说,是一种证明和保证的行为。验资人与委托人之间有委托验证的合同关系,验资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对委托人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证,出具验资报告。

1、验资报告在公法上的意义。验资报告是委托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依据。验资人通过验资报告向公司登记机关证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真实的,据验资报告及其他要件,委托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

2、验资报告在民法上的意义。一是,验资人出具验资报告,是发生于验资人和委托人之间合同关系的行为。虚假验资报告的出具,常是因为验资人和委托人的共同过错而产生的。二是,验资人为验资行为而与社会公众发生民事关系,验资报告具有保证的作用。验资报告放在公司登记机关供社会公众查阅,验资人通过验资报告向社会公众证明和保证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真实的。验资报告特别对以后的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作出保证,保证委托人具有真实的注册资本和相应的履约能力。验资人通过验资报告向社会公众保证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这是验资人的一个法定义务,当验资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时,就应承担相关的保证责任。我们对保证义务的理解,不应只限于对债务清偿的直接保证,保证应是多样,如出具验资报告就是一种保证行为。

对保证的思考。验资人出具验资报告有保证的性质,于是就产生了有关的保证关系。在这保证关系中,验资人是保证人,委托人是被保证人,验资人向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保证委托人的注册资本的真实性。依照保证的规定,如果委托人的注册资本不真实,验资人就应向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1、验资是对未来的合同债权人的保证。法律规定,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做保证人,担保义务人履行合同的制度。保证的对象是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保证的对象常见的有借款合同等,一般来说,保证是有明确的合同债权人的。而对于暂时没有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是否也存在保证,对于此情况来说,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法理,也是应该允许存在保证的。就如本文所说的验资行为,就属于这样的情形,在验资发生的时候,其合同债权人是不明确的,但验资人仍然对尚不明确的债权人存在保证,即如果以后有合同债权人出现,验资人对其就有保证的义务。这就是笔者对保证的的扩大化的理解,笔者认为这种理解符合法律和法理,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应是允许的。

2、验资保证的是什么。在上面已经明确了验资是一种保证行为,那么,验资保证的究竟是什么呢。验资建立在委托人和验资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上,验资人首先要完成对委托人投资的真实验证,并出具真实的验资报告,是验资人的一个义务。验资人另有一个义务就是保证义务,验资人对未来的合同债权人有保证的义务,该义务是针对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的,是针对未来的合同关系作出的,保证委托人在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履行未来的合同。所以,验资人的保证义务是,针对未来的委托人的合同关系,并且是在注册资本的范围内负有义务。

验资人的保证义务,是法定的义务。虽然,验资人与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之间没有之间的合同关系,但是,我们依据法理,应该认定验资人与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之间有保证关系,该保证关系是法定的。只要验资人作为了验资的行为,就应该认定验资人对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有法定的保证义务。笔者认为,这符合有关的司法解释。

验资人的保证责任有代偿性质,而非赔偿性质。验资人负有保证的义务。在确定验资人的责任时,就应考察验资人是否尽到了真实证明注册资本的义务,当其尽到了该义务,验资人就免除了保证责任;当其未尽到该义务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即是违背了向社会公众和委托人的合同债权人作出的保证,是对其保证义务的一个违反,应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范围内代为清偿委托人不能清偿部份的合同债务。确定验资人的保证责任,可以准确把握验资人和委托人应承担的不同责任性质,使其“责当其过”。验资人应代为委托人清偿一定的合同债务,并可以向委托人追偿,使验资人“责当其过”。保证责任明确了委托人承担全部的终极责任,而不因验资人承担部分的终极责任而降低委托人的责任,这也是“责当其过”。这样,就可克服确定验资人的责任是赔偿责任造成的“责不当过”的后果。

验资_验资 -适用范围

1、在被审验单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登记;

2、出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3、企业新设合并、分立,或企业改制时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新设立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4、被审验单位出资者(包括原出资者和新出资者)新股入资本,增加实收资本(股本);

5、被审验单位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为实收资本(股本);

6、出资者将其对被审验单位的债权转为股权;

7、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

8、被审验单位因吸收合并、派生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

9、被审验单位整体改制,包括由非公司制改为公司制企业、内外资企业互转;

验资_验资 -流程

公司设立验资程序及所需资料


验资流程

1. 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领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 起草公司章程,并由各股东签字(章)确认。公司章程需明确规定各股东的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现金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3. 凭工商管理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

4. 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帐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

5. 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则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经过持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以经评估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股东的投入额。以实物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50%;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20%。

6. 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验资业务委托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验资时需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资料:

(1) 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 公司章程;

(3) 公司租赁合同,如果是自有房产的需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

(4) 股东身份证明,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

(5) 股东投资款缴存银行的银行进帐单(支票头)或现金缴款单;

(6) 如个人股东是以个人存折转帐缴存投资款的,则需提供个人存折;提供以上资料时,会计师事务所需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7. 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到公司开户银行询证股东投资款实际到位情况;

8. 一个工作日后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验资报告,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专门登记备案。

验资_验资 -变更验资

企业变更验资程序

1. 了解被审验单位的基本情况,与其签定验资业务委托书;

2. 委派中国注册会计师到被审验单位现场收集相关资料,审验被审验单位变更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实收资本(股本)的增减变动是否真实,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 与被审验单位交换审验意见;

4. 出具并签发验资报告书。

所需资料

1. 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 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4. 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5. 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 验资 验资-保证责任,验资-适用范围

7. 前期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8. 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一期的会计报表;

9. 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前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资本的书面声明;

10. 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

11. 与合并、分立、注销股份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2. 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3. 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 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15. 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6. 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7. 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8.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验资_验资 -外企验资

委托

注册会计师承办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时,委托人要做好准备工作。委托人如已基本具备下列条件,可提出验资申请:

(1)出资的现金已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

(2)出资的实物已经过评估作价,并对技术、质量和实物数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3)专有技术、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有关证件已齐全,并办理交接手续;

(4)中方财产已办好财产转移申报手续;

(5)如属增加资本或转让资本,已完成法定程序并具备有关证件。委托人提出验资申请应填具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并连同下列附件,一并送会计师事务所:

a.审批机关签发的批准证书;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

d.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有关出资份额、股利分配的决议纪要和变更出资条款的协议等文件;

e.出资的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的证明资料。

受理

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委托书和附件后在实施查验前要做好以下三点:

(1)应与委托人商定验资项目的性质、目的、范围、要求和双方责任,以及收费标准、支付方式、日期等,并在委托书内加以明确。如会计师事务所表示承办,即在委托书内写明受理验资意见并加盖公章,以正本留存,副本退回委托人,同时按约定日程开展工作。

(2)研究验资的主要依据。对有关验资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协议和董事会决议,以及有关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均需仔细审阅,并填制企业基本情况表。

(3)订立验资工作计划,提出工作进度、方法、人员安排和验资重点等。

检查验证

根据《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业务中应掌握下列各项:

(1)企业的注册资本各方认缴份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等,应以大陆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和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进行查验。

(2)投资者认缴的出资,必须是自己所有的现金,以及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3)投资者提供的各项凭证文件,要分别采用核对、审阅、查询、盘点、分析等方法,确定证件是否有效,计量是否合理,数据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4)对于会计帐目不健全的企业,注册会计师应要求其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对没有建立帐目而不能提供应有验证资料的企业,须在查验前提请其建立帐目和必要的内部管理制。企业不建立帐目和不提供应有的验证资料,注册会计师可拒绝接受委托。

(5)在验资中如发现投入资本或与投资相关的资产负债会计处理存在差错等问题要认真填入验资记录,并要求企业于约定时间内对有关帐册凭证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再由注册会计师进一步验证核实。

出具验资报告

检查验证工作结束后,注册会计师根据取得的资料证据和验资记录,最后编写验资报告。其一般要求如下:

(1)验资报告要分别主次,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地编写,并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如委托人提出的意见是合理的,应当予以接受。如对验资问题,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注册会计师应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验资报告中说明。验资报告经注册会计师签署后直接发送委托人。

(2)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出具验资报告:企业以伪造、变造以及故意毁灭凭证、帐目、报表、证明文件等手段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对验资结论构成影响的;企业对应当进行检查的项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挠检查的;企业坚持让注册会计师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3)经验资后,如企业帐簿中实收资本科目所反映的金额同验资报告不符时,应进行帐面调整。

(4)验资报告应由企业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财政机关。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还要根据验资报告填写出资证明书,发给投资者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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