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要求他国协助侦查犯罪时发放的七种国际通报之一,因通报左上角的国际刑警徽为红色而得名,属最高级别的紧急快速通缉令。此通缉令有效期为5年,可续期,直至缉拿归案为止。红色通缉令被公认为是一种可以进行临时拘留的国际证书。2015年4月22日,按照“天网”行动统一部署,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加大全球追缉力度。
红色通缉令_红色通缉令 -简介
红色通缉令
“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最著名的一种国际通报。协助成员国侦查罪犯是国际刑警组织的一个重要合作领域,而这种执法合作通常是以“国际通报”这一渠道进行的。国际通报分为:红色通报、蓝色通报、绿色通报、黄色通报、黑色通报五种类型,它们都以通报的左上角国际刑警徽的颜色而得名。因此,红色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
“红色通缉令”的通缉对象是有关国家的法律部门已发出逮捕令、要求成员国引渡的在逃犯。各国国际刑警组织国家中心局可据此通报立即逮捕在逃犯。红色通缉令被公认为是一种可以进行临时拘留的国际证书。无论哪个成员国接到“红色通缉令”,应立即布置本国警力予以查证;如发现被通缉人员的下落,就迅速组织逮捕行动,将其缉拿归案。
红色通缉令_红色通缉令 -涵盖内容
通常情况下,“红色通缉令”上除了印有犯罪嫌疑人的大头照,还包括两大部分的主要内容:一是身份描述,如姓名、国籍、外貌特征等,有的还标明了指纹、护照或身份证件号码等;二是司法内容,主要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通缉的法律根据,包括案情摘要、同案犯、罪名、引用法律条款、刑期、执法时效和逮捕证、判决书等。
红色通缉令_红色通缉令 -实施办法
通缉卡扎菲的红色通缉令
红色通缉令由经办国国际刑警中心局局长和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签发,各国中心局据此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捕。各国警方在接到红色通缉令以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临时拘捕和引渡,大大加快了办案速度,简化了引渡程序。国际刑警组织秘书长必须见到红色通缉令的原件,经过法律专家审核等一系列程序之后,才会签发。
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家或地区的中心局一般会在内部网络上输入这些通缉信息,然后将其导入内部执法网络,有的则将信息归入口岸管理部门。一旦嫌疑犯在这些口岸出现,执法部门的信息系统就会发出警报,从而当场把犯罪嫌疑人抓获。
红色通缉令_红色通缉令 -有效期
红色通缉令的有效期是5年。期满之后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可以再续5年,直到抓住为止。只要犯罪嫌疑人在逃,红色通缉令就会一直发挥作用。这样,通缉同一犯罪嫌疑人的红色通缉令可能要重复发放好几次。
红色通缉令_红色通缉令 -其他通报
蓝色通报涉及的是犯罪嫌疑人,要求成员国警方予以查明,获取证据。
绿色通报涉及危险的惯犯分子,提醒各国警方引起注意并加以预防。
黄色通报是关于失踪人员的信息。
黑色通报则涉及死者尸体,要求识别身份。
红色通缉令_红色通缉令 -中国情况
1984年9月,国际刑警组织第53届大会通过表决接纳我国为其正式成员,同年11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在北京正式成立。从1984年9月至今,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已有30年,发出的红色通缉令总数在1100份左右。每年大约30-40份。这近千份红色通缉令里,80%左右的通缉对象涉嫌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暴力、毒品等犯罪近年来略有增加。这1100份红色通缉令的数量,相比我国外逃犯罪嫌疑人的数目来说,是一个比较低的比例。社科院2011年数据显示,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事业单位、国企高管,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工作人员,外逃、失踪人员高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资金超过8000亿人民币。
对其他外逃人员未签发红色通缉令的原因可能有很多:
首先,红色通缉令发布的前提,是中国的司法机关对外逃人员已经刑事立案并批准逮捕。在中国,由有管辖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呈报国际刑警组织的文件材料,相对境内办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而言,对证据和定性的要求会高很多。嫌疑人外逃,一般会导致证据的搜集取得存在困难,从而影响到刑事立案和批准逮捕。
其次,并非每一个被刑事立案并批捕的外逃嫌疑人都会被申请红色通缉令。国内办案机关只有在认为必要时才会层层上报,通过隶属于公安部刑侦局的中国国家中心局向国际刑警组织提出申请。如果中国所有涉嫌犯罪的外逃人员都提出发出红色通缉令的申请,那么,国际刑警组织将为中国的事情而焦头烂额,承担巨大的工作量,整天忙于处理中国的事务。这显然不现实。所以,中国的司法机关必然会从外逃案件中选择影响较大、情节恶劣、情况紧迫的案件呈报,而不是全部上交。
再次,由于东西方社会制度、司法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国际刑警组织对中国中心局提出的申请也并非来者不拒,秘书长会着重审查是否以法律追诉来掩盖政治目的。经过秘书长审核等一系列程序之后,对一些存在争议的申请,会要求提供更多信息或者驳回。
按照“天网”行动统一部署,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近日集中公布了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加大全球追缉力度。
这次集中公布的100人包括外逃国家工作人员和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都是涉嫌犯罪、证据确凿的外逃人员,已经由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正在全球范围追捕。中方通过国际刑警等渠道提请有关国家执法机构加强合作,协助将有关嫌疑人缉拿归案,并表示这次公布的只是其中一部分,今后对于涉嫌犯罪的外逃人员,依然要发现一起、通缉一起。
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全球通缉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和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是“天网”行动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提高追逃追赃效率。当前,追逃追赃的力度逐步加大、方式不断创新,一张追捕外逃腐败分子的天网正在形成。我们将加强与有关国家的执法合作,充分运用各种资源,使腐败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坚决把他们抓回来绳之以法。
2015年6月8日,在境外逃亡多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孙新从柬埔寨被押解回国,这是今年4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公布100名涉嫌犯罪外逃国家工作人员的“红色通缉令”后,第3个被缉拿归案的犯罪嫌疑人。
2015年5月28日,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纽约办公室发言人马丁内斯(LouMartinez)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确认,中国红色通缉令一号女嫌犯杨秀珠目前正被美方羁押,听候被遣送回中国。
2015年5月9日,我国公布的百人红色通缉令上的二号犯罪嫌疑人李华波被遣返回国,曾经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涉嫌贪污罪,李华波潜逃新加坡已有4年多的时间。
2015年4月25日,在公安部指挥下,上海、江苏、安徽等省市追逃办和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将公开曝光的百名逃犯之一戴学民缉捕归案,这是公布百名外逃人员后的首个落网人员。
红色通缉令_红色通缉令 -相关
维基解密创办人被通缉阿桑奇(左)11月11日在伦敦接受《福布斯》专访2010年11月30日,根据瑞典提出的“强奸和性骚扰”指控,国际刑警组织对维基解密网站创办人朱利安・阿桑奇下发“红色通缉令”。而就在几天前维基解密网站再度公布了美国驻各国大使馆外交官员与华盛顿的往来电报和信件,部分属于机密文件。
法新社报道称,“红色通缉令”是指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可在境内对阿桑奇实施抓捕并将其引渡给提起通缉要求的成员国。2010年8月,瑞典司法机关对39岁的阿桑奇提出起诉并实施抓捕,随后因证据不足指控被取消。2010年11月18日,瑞典向国际刑警组织提出通缉阿桑奇的请求。
伊拉克副总统被通缉2012年5月8日,国际刑警组织宣布,怀疑伊拉克副总统塔里克・哈希米“指导并资助恐怖袭击”,向他发出“红色通缉令”。
什叶派主导的伊拉克政府去年12月指认哈希米涉嫌恐怖活动,伊拉克最高法律委员会下令逮捕他。哈希米否认指控,前往库尔德自治区,自治区政府主席马苏德・巴尔扎尼拒绝交人。
2001年“广东开平支行案”案发后,中国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了“红色通缉令”,并通过国际执法合作,迅速冻结了涉案三人在香港、美国和加拿大的资产。此外,曾经在温州不可一世的大贪官杨秀珠也是在国际刑警组织的追捕下,最终在荷兰落入法网。
2009年6月,我市警方展开声势空前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迅速锁定“亮点”茶楼以王婉宁、王紫绮(二审死刑)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该团伙通过实施拐骗妇女、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行为,实行财物控制、人身控制、精神强制等手段,组织强迫2000多名妇女卖淫。2009年11月17日,国际刑警组织应中国国际刑警国家中心局的请求,向全球发出“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和“司法协助请求书”,全力追捕王婉宁。2011年3月30日凌晨,两国警方联手将躲藏在菲律宾马尼拉市中国城某快餐店的王婉宁抓获,并快速办完引渡程序,于3月31日引渡回国。
泛鑫保险总经理陈怡2000年10月,中国警方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泛金三角地区的头号大毒枭谭晓林发出红色通缉令。并在2001年,在缅甸警方的协助下,成功将其抓捕归案。
2013年8月12日,上海保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将寿险产品变造为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并大肆对外销售,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公司顾问江杰已离境,7月24日飞至香港,停留5天后于28日飞往韩国,当晚即飞往斐济。于是公安部很快发出“红色通缉令”,向190个国际刑警成员国发布协查通报,特别对斐济及其周边的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进行了情况通报。
8月17日,中国警方就收到了斐济执法部门的回音――陈怡、江杰二人还在斐济停留。公安部立即会同上海警方组成境外缉捕工作组,火速前往斐济。8月19日,二人被押解回国。
2014年初,烟台市公安局正在申请,通过公安部协商国际刑警组织办理“红色通缉令”,抓捕范文峰。从2012年3月份开始,烟台小军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范文峰等人以投资香港好合易餐饮公司、国际奢侈品“安娜苏”等项目为幌子,以签订借款协议为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以每10万元为额度底线,上不封顶,每3个月或6个月为一投资周期,收益为月息6%.范文峰高息吸引资金,涉案金额达4.5亿元,后潜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