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p良好农业规范 GAP GAP-概述,GAP-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由来

GAP是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s的缩写。中文意识是“良好农业规范”。 GAP主要针对未加工和最简单加工(生的)出售给消费者和加工企业的大多数果蔬的种植、采收、清洗、摆放、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常见的微生物的危害控制,其关注的是新鲜果蔬的生产合包装,但不限于农场,包含量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品链的所有步骤。

gap认证_GAP -概述

GAP主要针对未加工和最简单加工(生的)出售给消费者和加工企业的大多数果蔬的种植、采收、清洗、摆放、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常见的微生物的危害控制,其关注的是新鲜果蔬的生产合包装,但不限于农场,包含量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品链的所有步骤。

GAP是以科学为基础,其采取时自愿的,但从FDA和USDA强烈检疫鲜果蔬生产者采用。

良好农业规范(GAP)
从广义上讲,良好农业规范(GoodAgriculturePractices,GAP)作为一种适用方法和体系,通过经济的、环境的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措施,来保障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

EUREPGAP介绍

EUREPGAP于1997年由欧洲零售商协会EUREP(Euro-RetailerProduceWorkingGroup)发起,其目的在于促进良好农业操作(GoodAgriculturePractices)的发展。EUREPGAP是欧洲零售商自发组织起来制定的农产品标准,通过第三方的检查认证和国际规则来协调农业生产者、加工者、分销商和零售商的生产、储藏和管理,从根本上降低农业生产中食品安全的风险。EUREPGAP为农产品的生产者提供了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平台,使得他们可以有机会按照国家政府,欧洲市场和非政府组织的农业标准进行生产。EUREPGAP标准中对可追溯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和工人福利等提出要求,增强了消费者对EUREPGAP产品的信心。EUREPGAP的会员包括零售商、农产品供应商和生产者,还包括与农业相关的企业。EUREPGAP证书是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严格遵循欧洲GAP的标志,获得认证的企业和个人的相关信息会被发布到秘书处的网站上。如果欧洲零售商对EUREPGAP农产品有需求,他们可以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网站,直接找到相关产品的供应商。

EUREPGAP自诞生以来一直保持着强劲的发展势头。自2002年起,经过短短两年的时间,到2004年6月底,通过EUREPGAP认证的面积达到了724,247公顷,是2003年底的1.9倍。目前,EUREPGAP认证已经被世界范围的61个国家的24,000多家农产品生产者所接受,而且现在更多的生产商正在加入此行列。

gap良好农业规范 GAP GAP-概述,GAP-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由来

中国是世界第一大水果生产国,目前水果总产量已超过6000万吨,约占全球产量的14%左右,据检验检疫部门统计,中国每年欲出口的水果大约有100多万吨,然而真正能出口的只有一小部分。2002年,我国水果的出口量仅为16万吨,占世界水果出口总量的3%,且价格明显低于发达国家。欧洲的产业链由零售商控制,就是大型超市控制着欧盟大部分的商业资本,EUREP是以欧洲大型超市为会员的行业协会。随着欧洲对于食品安全的问题关注程度的增加,欧盟进口农产品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没有通过EUREPGAP的供货商将在欧洲市场上被淘汰出局,成为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牺牲品。通过EUREPGAP认证,能够促进出口,提升农业操作的标准化,确保农产品质量。

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必须履行加入时的承诺,对外资零售业已全面开放。越来越多的EUREPGAP会员(如德国的麦德龙Metro、英国的特斯科Tesco、荷兰的阿霍德Ahold等)相继进入了中国市场,通过EUREPGAP认证的产品也会在国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物质,其重要性在于将我国各级政府和广大企业一直强调的“农业标准化”落实到具体的管理措施中。因此,进行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的认证要求,可以从操作层面上落实农业标准化,提高我国常规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gap认证_GAP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由来

GAP认证起源于欧洲。1997年,欧洲零售商协会农产品工作组(EUREP)在零售商的倡导下提出其良好农业规范(GAP)概念,即EUREPGAP。EUREPGAP作为一种评价用的标准体系,目前涉及水果蔬菜、观赏植物、水产养殖、咖啡生产和综合农场保证体系(IFA)。EUREPGAP作为大型超市采购农产品的评价标准,不仅在欧洲零售商业内受到青睐,而且受到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的重视。为此,在2004年CNCA加快启动了“中国良好农业规范(ChinaGAP)”认证项目的研究工作。2005年11月ChinaGAP认证系列标准通过审定并公布,2006年1月CNCA公布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目前,CNCA正在着手申请将ChinaGAP一级认证与EUREPGAP等同,届时通过ChinaGAP一级认证意味着通过EUREPGAP认证。

GAP是以科学为基础,其采取时自愿的,但从FDA和USDA强烈检疫鲜果蔬生产者采用。

gap认证_GAP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CHINAGAP)介绍

2003年卫生部发布了“中药材GAP生产试点认证检查评定办法”,作为官方对中药材生产组织的控制要求。但是,作为食品链生产源头的农作物和畜禽生产领域却仍为空白,特别是近年来中国农产品出口由于兽药、添加剂、农药残留等问题的影响而受到封杀,如虾产品中的氯霉素事件、水产品中的硝基呋喃、猪肉中的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以及磺胺类药物等,直接影响到我国农食产品的出口及农产品贸易,甚至危害消费者的健康。

2003年4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专家的建议首次提出在食品链源头建立良好农业规范体系,并于2004年初着手相关标准的翻译和资料收集工作,并成立“中国GAP合格评定体系”专家组,起草编写相关规范、标准。2006年1月,国家认监委制定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用于指导认证机构开展作物、水果、蔬菜、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和家禽生产的良好规范认证活动,每个标准包含通则、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检查表和基准程序。

ChinaGAP是结合中国国情,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参照EUREPGAP的有关标准制定的用来认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农业的规范性标准。用于认证的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为:

1)GB/T20014.1良好农业规范第1部分术语

2)GB/T20014.2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3)GB/T20014.3良好农业规范第3部分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4)GB/T20014.4良好农业规范第4部分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5)GB/T20014.5良好农业规范第5部分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6)GB/T20014.6良好农业规范第6部分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7)GB/T20014.7良好农业规范第7部分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8)GB/T20014.8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9)GB/T20014.9良好农业规范第9部分生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10)GB/T20014.10良好农业规范第10部分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ap认证_GAP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GAP是中药材生产质量规范的简称,是为确保中药材的质量而定。从生态环境、种质到栽培、采收到运输、包装,每一个环节都要处在严格的控制之下。

第一条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中药材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英文名称为GoodAgriculturalPracticeforChineseCrudeDrugs,简称中药材GAP)认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材GAP认证工作;负责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等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担中药材GA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材生产企业的GAP认证申报资料初审和通过中药材GA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中药材GAP认证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其申报的品种至少完成一个生产周期。申报时需填写《中药材GAP认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品种的种植(养殖)历史和规模、产地生态环境、品种来源及鉴定、种质来源、野生资源分布情况和中药材动植物生长习性资料、良种繁育情况、适宜采收时间(采收年限、采收期)及确定依据、病虫害综合防治情况、中药材质量控制及评价情况等;
(三)中药材生产企业概况,包括组织形式并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及职责)、运营机制、人员结构,企业负责人、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背景资料(包括专业、学历和经历)、人员培训情况等;
(四)种植(养殖)流程图及关键技术控制点;
(五)种植(养殖)区域布置图(标明规模、产量、范围);
(六)种植(养殖)地点选择依据及标准;
(七)产地生态环境检测报告(包括土壤、灌溉水、大气环境)、品种来源鉴定报告、法定及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包括质量标准依据及起草说明)、取样方法及质量检测报告书,历年来质量控制及检测情况;
(八)中药材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九)企业实施中药材GAP自查情况总结资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中药材GAP认证申报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初审意见及认证资料转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初审合格的中药材GAP认证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请专家论证,审查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若需组织专家论证,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转局认证中心。
第七条局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检查方案的内容包括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如需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现场检查时间一般安排在该品种的采收期,时间一般为3-5天,必要时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检查组成员的选派遵循本行政区域内回避原则,一般由3-5名检查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临时聘任有关专家担任检查员。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可选派1名负责中药材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联络、协调检查有关事宜。
第十条现场检查首次会议应确认检查品种,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检查陪同人员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中药材生产全过程,并能够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检查组必须严格按照预定的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实施中药材GAP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检查中如需企业提供的资料,企业应及时提供。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长组织检查组讨论做出综合评定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综合评定期间,被检查企业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末次会议应现场宣布综合评定意见。被检查企业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企业如对评定意见及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有不同意见,可作适当解释、说明。检查组对企业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五条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须经检查组全体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报告、缺陷项目表、每个检查员现场检查记录和原始评价及相关资料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局认证中心。
第十七条局认证中心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颁发《中药材GAP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对经现场检查不符合中药材GAP认证标准的,不予通过中药材GAP认证,由局认证中心向被检查企业发认证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九条认证不合格企业再次申请中药材GAP认证的,以及取得中药材GAP证书后改变种植(养殖)区域(地点)或扩大规模等,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中药材GAP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生产企业应在《中药材GAP证书》有限期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请中药材GAP认证。
第二十一条《中药材GAP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应当载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种植(养殖)区域(地点)、认证品种、种植(养殖)规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和掌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中药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中药材研究、监督管理、生产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实践经验;
(四)能够正确理解中药材GAP的原则,准确掌握中药GAP认证检查标准;
(五)身体状况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无传染性疾病;
(六)能服从选派,积极参加中药材GA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应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国家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推荐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署意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进行年审,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派,承担对生产企业的中药材GAP认证现场检查、跟踪检查等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中药材GAP认证检查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
第二十七条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必须遵守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守则和现场检查纪律。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取得《中药材GAP证书》的企业,根据品种生长特点确定检查频次和重点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九条在《中药材GAP证书》有效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每年对企业跟踪检查一次,跟踪检查情况应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条取得《中药材GAP证书》的企业,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未按照中药材GAP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中药材GAP证书》。
第三十一条取得《中药材GAP证书》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如发现申报过程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证书的,或以非认证企业生产的中药材冒充认证企业生产的中药材销售和使用等严重问题的,一经核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吊销其《中药材GAP证书》。
第三十二条中药材生产企业《中药材GAP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三条中药材生产企业终止生产中药材或者关闭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中药材GAP证书》。
第三十四条申请中药材GAP认证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认证费用。未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的,中止认证或收回《中药材GAP证书》。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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