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婚检制度 强制婚检制度 强制婚检制度-婚检内容,强制婚检制度-变迁

婚检从广义上说就是婚前保健,包括三方面,即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而强制婚检制度是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它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强制婚检_强制婚检制度 -婚检内容

婚前医学检查内容为:询问有无影响婚育疾病的病史和情况;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进行全身及生育器检查;必要的常规化验及辅助检查如: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GPT、肛查、风疹抗体检测、血型、甲肝抗体、乙肝五项、丙肝抗体、心电图、衣原体检测、HIV抗体检测、一般体格检查、淋球菌涂片检查、谷丙转氨酶、霉菌涂片检查、滴虫涂片检查等等。这些检查是在新人和医生的共同配合下完成的。

强制婚检_强制婚检制度 -变迁


强制婚检制度

中国最早关于强制婚检的制度源于《母婴保健法》,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于2001年6月20日,第十六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修改,其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尽管规定内容不同,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即《婚姻法》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母婴保健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强制婚检制度 强制婚检制度 强制婚检制度-婚检内容,强制婚检制度-变迁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为国务院制定颁布,属行政法规。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婚姻法》是中国婚姻制度的基本法,也是一般法,但根本没有提到婚前检查的问题。《母婴保健法》是旨在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法律,其中涉及婚姻问题的规定应属特别法。《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为全面实施《婚姻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婚姻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1990年颁布及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2001年6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对婚前检查服务内容等提出要求。2003年10月,《新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不能把婚前健康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婚检不再作为强制规定,宣告了中国婚检制度从强制走向自愿。2003年8月8日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对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中,不再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这意味着强制婚检制度被取消。取消强制婚检,把是否婚检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这是中国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但不再强制并不等同于婚检不重要。

强制婚检_强制婚检制度 -必要性


强制婚检制度

取消强制婚检存在较大的现实危害性。据卫生部有关人士透露,2001年,中国实际参加婚检人数为879万人,检查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14万人。许多患者在被检之前,自己还不知道已身患疾病。强制婚检,不仅关乎婚姻家庭的幸福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关乎整个民族的人口质量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把握人口素质的第一关的“婚检”是十分必要,且必须加以完善。众所周知,新生婴儿的健康不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更关乎一个国家未来的民族素质。

婚检则是婚姻健康和优生优育的屏障,它是为男女双方领取的一张健康“通行证”。正是基于这一考虑,中国长期实施强制婚检以提高民族素质,预防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性病的传播。勿庸讳言,在长期实施的强制性婚检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诸如乱收费、程度复杂、不尊重个人隐私等问题。这也正是一些所谓的专家不惜以外国不实施强制性婚检、强制性婚检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执意东施效颦的理由。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国家与国家之间同样有着各不同的情况与特点,根本没有必要不顾自身的国情去照搬照抄他人的管理模式。

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思想相互激荡,传统的价值观念尤其是婚恋观念、性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夜情、婚前性行为、爱滋病等暗流涌动,加上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一些新疾病,正严重地侵蚀着人们的生殖健康。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在这种相关条件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单兵突进”,取消强制性婚检,听任新人们讳疾忌医,本身就不是十分慎重的。事实已经证明,取消强制性婚检后,各地生殖健康和遗传监控已经红灯频现,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据报道,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出生缺陷儿至少有80万-100万,即每30秒-40秒钟就有一个新生缺陷儿降生。有遗传学家甚至预言,婚检这道防线被冲破后,未来几年出生缺陷将上升50%~80%!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民政部的官员仍然态度坚决地表示,不会考虑恢复强制性婚检,甚至视讨论恢复强制性婚检为拿国家法律开玩笑,无非是不愿承认当时取消强制婚检的轻率罢了。

强制婚检_强制婚检制度 -改革完善


强制婚检制度

1、立法解决现行法律的冲突,规定婚检为公民义务,变强制婚检为依法婚检

因为《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和一般法,而《母婴保健法》关于婚检的规定则是特别法,且两部法律的制定时间不一,因此,《婚姻法》效力优于《母婴保健法》,可以认为新修订的《婚姻法》是对《母婴保健法》关于强制婚检的否定。《立法法》关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内容体现了这一基本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就不存在争议了。相反,需要进行修订的就是《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使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和统一。

中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首先要解决《婚姻法》与《母婴保健法》之间的冲突问题。根据上述分析,就婚姻制度来讲,《婚姻法》是一般法和基本法,《母婴保健法》关于婚姻的规定只能是特殊规定。而按照一般法理,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应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也就是说,《婚姻法》的效力高于《母婴保健法》的效力,如果两部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婚姻法》规定为准,而不适用《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然而,这一点在《立法法》上却没有相应体现。《立法法》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按照这个规定,对于是否应该强制婚检一事,应当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而在制定《婚姻登记条例》过程中,国务院是否已经将婚检问题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不得而知。如果没有提交裁决的话,《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相抵触,那问题就严重了。根据法制统一的精神和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要求,《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它的第五条规定是有问题的,不完整的,不能作为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按《立法法》的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国家应恢复强制婚检制度。建议全国人大直接立法恢复强制婚检,也可指令国务院及时修改婚姻登记条例,使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相统一,并明确婚检的机构、程序、内容、法律责任。必须首先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就是要明确哪些病症不适合结婚。

贵州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的潘维亚认为,在中国当前的体制改革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相互关系尤其重要。不可因为局部改革的一时之需或为顺应所谓的时代潮流而因噎废食,破坏法律体系的整体稳定,牺牲国家法治长远的价值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立法法关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之规定,新婚姻登记条例应服从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应主动对其予以修订,以进一步完善中国强制婚检制度,使之成为提高中国人口质量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2、认定有资质的婚检医疗机构实施免费婚检,设置合理的检查项目

一些专家指出,有人提出用婚检免费或半免费的方式提高自愿性的婚检率,有些地区也实践了一段时间,但效果并不理想。事实说明,在目前的情况下,只要不强制,无论是加强宣传,还是免费或半免费婚检,婚检率在相当一个时期内都无法提高到原来的水平。其实,免费婚检也可以强制实行,免费婚检的设计并没有动摇实行强制婚检的依据。要实行免费婚检,也要实行强制婚检。


强制婚检制度3、严格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医生将婚检结果告诉检查对象,让当事人自己权衡利弊决定是否告知另一方,并在检验报告上签字。前提是:当事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知道自己所作出决定的后果,其决定是自愿作出。最早尝试这个办法的医院似乎并不是为了学习西方先进制度,而是吸取了其他医院及医生屡屡当被告、“里外不是人”的前车之鉴后“不得已而为之”,却恰好“引进”了“先进经验”。尽管实施中国式的“知情同意”的初衷可能是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自救”,它的合理性在于,它在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找到了一个较好的平衡点:既促使了婚检对象在清楚其行为后果的前提下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又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强制婚检可能带来的弊端;而其最大的缺陷是没有法律依据,以及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那么,如果将来的立法能够确认这一做法的合法性并同时考虑到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套衔接,例如首先规定结婚对象之间互相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婚检证明,如果放弃此权利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然后在婚检中贯彻“知情同意”的原则;以及在妊娠初期检查中也考虑采取类似的制度等等,则结婚对象、婚检医院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各方的权利(权力)、利益和责任义务将有可能更容易得到明确,也更容易为各方所接受。

4、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人人婚检的良好氛围

实践证明,如果政府的宣传到位,能够使夫妻双方真正认识到婚检的重要性,婚检率是会大大提高的。2004年5月,浙江舟山的普陀区在全国率先推出免费婚检。婚检率回升到20%。后来,又派出懂医学知识的护理人员进婚姻服务中心,专职从事婚前体检宣传工作,此举立刻收到了明显效果,普陀区的婚检率提升到50%。而由计生部门开展的婚育学校及社区优生优育以及部分地区的“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都在控制残、痪儿工作中取得明显效果,参加婚育学校的人达到90%以上。政府应认真探讨婚检下降的真正原因,努力降低出生缺陷,而不是简单地要求婚检率的上升。利用计生网络,在计生服务证的发放领取时,进行优生优育的宣传,大力支持和发展婚育学校,大力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普法宣传力度,使人人都有法律意识,国外并没有强制婚检一说,但也没听说他们的后代出生缺陷率暴增。或许,人家的婚检观念就像拍婚纱照一样普及了――这就是一场结婚前的必修课。

5、让婚检成为一种置身法律之外的习俗

婚纱照的普及并没有动用什么法律的强制力量吧?为什么能流行,就是习俗的力量。在引导婚检成为习俗的过程中,公共卫生部门应该担当重任:详细公布婚检的具体项目、人性而全面的宣传婚检项目的有关知识、恪守职业道德、保障私密性、人性化的婚检服务等。如此,才有可能提高公众对婚检的信任,一项将对家庭幸福、下一代的健康、甚至人的一生都产生重要影响的检查,人们没有理由拒绝。

强制婚检_强制婚检制度 -外国制度


强制婚检制度从20世纪上半叶起,包括埃及、叙利亚、黎巴嫩、突尼斯和摩洛哥在内的阿拉伯世界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在推动婚前检查。

俄罗斯

在俄罗斯,自愿婚检普及率很低母婴传染艾滋病增多。俄罗斯的婚前健康检查完全是自愿的。申请结婚登记的俄罗斯公民只需到户籍部门开一张介绍信,就可以去医疗机构进行免费健康检查。

法国

在法国,结婚前必须检查身体,检查费大部分可报销。他们没有“强制婚前体检”的说法,不过结婚前检查身体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只不过,“义务”听上去不像“强制”那么令人反感。

日本

在日本,婚前主动交换诊断书孕前有人再次做检查,婚前健康检查没有强制的成分,完全是出于自愿。但是在日本人看来,结婚前交换健康诊断书是常识。特别是在眼下艾滋病有蔓延之势的情况下,人们更加觉得婚前健康检查很重要。

沙特阿拉伯

沙特阿拉伯政府决定从伊斯兰历新年2004年2月21日开始,将婚前健康检查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在公民中推行。从那以后,沙特公民在领取结婚证以前必须提交体检证明。不过,不管体检结果如何,新人都将被允许结婚。

埃及

据埃及《金字塔报》报道说:“2001年6月埃及的婚检中心在纳赛尔医学院成立,第一年接待了2000多对婚检者,自开设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婚检内容十分详细周全,主要围绕生殖系统与遗传疾病展开。”

印度

在近年来艾滋病形势非常严峻的印度有部分地区出台婚检法案。印度南部的安德拉邦政府起草了关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法案,该法案授权将要结婚的任何一方要求另一方做艾滋病病毒检测,并在结婚前提交证明。此外,结婚双方中任何一方患有艾滋病并隐瞒病情,婚姻就是无效的,该人将被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以高达10万美元的罚款。教唆者也将被判刑。

美国

美国婚前健康检查在大部分地区是登记结婚的必须步骤。在全国50个州和1个特区里,只有马里兰州、明尼苏达州、内华达州、南卡罗来纳州和华盛顿州不要求提交婚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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