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交易指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出让过程中,为了避免价值流失经常采用的交易形式。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的交标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交易_挂牌交易 -交易细则
土地的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它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在先报价者获得;
(三)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由 委托人与买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由交易中心鉴证。
申请人挂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
挂牌交易_挂牌交易 -优点
挂牌出让综合体现了招标、拍卖和协议方式的优点。并同样是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特点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重要方式,尤其适用于当前我国土地市场现状,具有招标、拍卖不具备的优势:一是挂牌时间长,且允许多次报价,有利于 投资者理性决策和竞争;二是操作简便,便于开展;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场的形成与运作。 挂牌出让是 招标 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重要补充。具有招标、拍卖不具备的优势:
一是挂牌时间长,且允许多次报价,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和竞争;
二是操作简便,便于开展;
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场的形成和运作。挂牌出让是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补充之一。
挂牌交易_挂牌交易 -挂牌交易的权利和义务
1、 挂牌交易主持商除拥有本市场交易商的权利以外还拥有以下特别权利:
(1) 有申请设立和修改自己所挂牌交易的标准化电子 交易合同。(修改不包括已经成交的合同)。
(2) 与本市场共同拥有挂牌交易标准化电子交易合同交易所形成的品牌与知识产权。
(3) 提请将所挂牌交易的标准化电子合同升级为 现货专场交易合同(创业板)或 中远期交易合同(主板)的权利。
(4) 有按照本市场的规定 转让或出售挂牌交易的合约经营权的权利。
(5) 其他与本业务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享受的权利。
2、 挂牌交易主持 交易商除须承担交易商义务外,还须以下义务:
(1) 对自己申请设立并挂牌交易的标准化电子合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履约交割义务。
(2) 对全体交易商解释本电子交易合同以及协同本市场共同推广宣传的义务。
(3) 按照规定向本市场缴纳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