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末年思想家史伯说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夏、商、西周时期,中国法律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第4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作者刘新、王振东)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共同组织编写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之一,供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使用。 2008年1月,本教材被评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为了进一步提高教材质量,第四版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显示全部信息

中国法律思想史_中国法律思想史 -夏、商、西周时期

中国奴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当时作为统治者的奴隶主贵族,在意识形态领域中,主要是利用“受命于天”的神权法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导原则的宗法思想来进行统治。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

在这个时期中,最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西周初期的政治家周公。他吸取商末统治者残酷压榨人民因而被推翻的教训,比较重视民心的向背,要求西周贵族以殷为鉴,主张“明德慎罚”,德刑并用,反对“罪人以族”,要求在判罪量刑时必须区别过失(“眚”)和故意(“非眚”)、偶犯(“非终”)和累犯(“惟终”),以缩小打击面。这在当时整个世界的刑法史上,是难能可贵的。他又修正了殷商的神权法思想,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由纯重神权走向兼重人事,为法律思想初步摆脱神权的羁绊提供了有利条件。他还“制礼作乐”,以“亲亲”、“尊尊”原则为指导,健全了西周的礼制,为巩固西周王朝的统治打下了基础。

中国法律思想史_中国法律思想史 -春秋战国时期

中国由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的变革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学术思想最活跃的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这时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深入到法理学的领域,不少思想家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与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合理因素的新见解,大大丰富了中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古代法学。

在这一时期中,原来维护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神权和宗法思想受到了极大冲击。礼坏乐崩,诸侯异政,百家异说。当时参加争鸣的各家都曾涉及法律思想,但主要是儒、墨、道、法 4家,特别是儒、法两家。以孔丘、孟轲为代表的儒家继承和发展了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这些思想对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影响极大,曾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但儒家思想在战国时期并未取得统治地位。其他各家几乎无不反对“礼治”,因而也反对维护“礼治”的儒家。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是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墨家的法律观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追求“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他们还要求“赏当贤、罚当暴”,反对各级贵族任人唯亲的宗法世袭制。

以老聃、庄周为代表的道家,主张“道法自然”,崇尚“天之道”,鄙薄一切违反自然的人定法。老聃认为“天之道”的特征是“损有余以补不足”,而儒家所维护的“礼”和法家所倡导的“法”等人定法,则是“损不足以奉有余”,是违反自然法则的“人之道”;统治者必须与民休息,无为而治。道家的后继者庄周更从消极方面发展了老子的思想,认为人类的一切物质和精神文明,包括法律和道德,都是对自然的破坏,都应予以否定,鼓吹法律虚无主义。以李悝、吴起(?~公元前381)、商鞅、慎到、申不害和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是先秦对法学最有研究的一个学派。他们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认为“法”是衡量人们言行是非功过,据以行赏施罚的标准和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他们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平等性和统一性,并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非常重视法律的强制作用,轻视甚至完全否定道德的感化作用,极力主张用严刑峻法的手段打击贵族和加强对广大人民的统治。他们是儒家的主要对立面。

战国末期的荀况,虽然是儒家的另一主要代表,但有别于孔、孟。他既“隆礼”又“重法”,是在新的封建制基础上,以儒为主,使儒、法合流和以礼为主使礼、法统一的先行者。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受他的影响很大。

西周末年思想家史伯说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夏、商、西周时期,中国法律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_中国法律思想史 -秦、汉到鸦片战争时期

从公元前 221年秦王朝的建立到1840年鸦片战争,是中国封建社会由缓慢发展到逐步衰落的时期。统一全中国的秦王朝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建立的。由于法家主张“法治”,一贯重视法制建设,所以到秦始皇时,各个方面“皆有法式”,为建立和巩固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作出了贡献。这从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记载的秦律进一步得到证实。但重视法制并不等于重视法学。秦王朝在政治、文化上都实行极端的专制主义,“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只许“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严禁私学。这不但窒息了其他诸家思想,也阻挠了包括法家本身在内的法律思想的发展。秦王朝还将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推向极端,倚仗暴力横征暴敛、滥用民力,终于激起了农民大起义,很快被西汉王朝所取代。

西汉初期吸取秦亡的教训,在经济极为凋敝的情况下,找到了战国中期以来开始流行的道、法结合的黄老思想(黄老学派)作为指导,崇尚清静无为,主张约法省刑、休养生息。这实际上是想用道家之所长,弥补法家之所短。黄老思想虽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因过于消极,不利于封建国家的聚敛和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的巩固。随着封建经济、政治势力的加强,为了解决封建制度本身日益暴露出的各种矛盾,谋求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汉武帝(前141~前87在位)接受董仲舒等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奉儒家思想为正统。但这时儒家已不同于先秦儒家。它是以儒为主、儒法合流的产物,并吸收了先秦道家、阴阳五行家以及殷周以来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董仲舒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将封建意识形态概括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用天命神权、“天人合一”和阴阳五行说等炮制了“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把父权、夫权、特别是君权神化,并认为“道之大源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将“三纲”和“德主刑辅”绝对化为永恒不变的真理,终于形成了统治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要求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从此以后,维护“三纲”的伦理道德规范进一步纷纷入律。历代封建法典,特别是最有代表性的唐律,即被概括为“一准乎礼”。直至清末封建王朝行将灭亡的时候,清朝统治者仍然宣称“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法之大本”。另一方面,从儒家传统出发,“德主刑辅”或“明德慎罚”则被奉为统治人民的主要方针,但实际上,封建统治者从来都是德、刑并用,并根据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有所侧重或交替使用。

这个时期,在牢固的封建自然经济基础上和持久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中国法律思想出现了以下两方面的情况:

①由于对法律、特别是对法理的探讨,不能超越纲常名教的雷池一步,所以造成春秋战国时期欣欣向荣的法理学得不到发展,甚至一蹶不振。在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只有历代“无视君臣上下”的起义农民对“三纲”进行过冲击,并提出过“均贫富、等贵贱”等思想;明、清之际适应资本主义萌芽的需要,由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等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包含一定民主色彩的思想。他们主张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以“工商皆本”取代“重农抑商”,反映了城市工商市民的某些要求。此外,还有汉、唐以来一些朴素唯物主义者如桓谭、王充(公元27~约97)、柳宗元等,对“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的神秘主义及其派生物谶纬迷信和司法时令说等进行了谴责。这个时期的法律思想不但没有先秦那样的百家争鸣,也没有儒、法两家壁垒森严的礼、法对立。这当然不是说,在封建主内部已无儒、法或礼、法的矛盾,但主要是在儒、法合流和礼、法统一的前提下,因侧重点不同所产生的分歧。这种分歧不但表现在重礼轻法或重法轻礼、重德轻刑或重刑轻德、重“人治”轻“法治”或重“法治”轻“人治”等基本倾向上,更大量地表现在肉刑的废、复,亲属应否相容隐,复仇、赦罪,刑讯、株连、以赃论罪是否恰当和子孙能否别籍异财、同姓能否通婚等刑事、民事具体问题以及对待八议和同罪异罚等原则的不同态度上。这些问题的争论对于法律思想、特别是刑法思想的深化也曾起过重大作用,并提出不少具有进步意义的看法,如主张废除肉刑、禁止刑讯、同罪同罚,反对八议、复仇、亲亲相隐、族株连坐等等。但对立双方的不同意见,往往均以儒家的“德治”、仁政和法家的严明赏罚、法不阿贵为依据,没有也不可能越出儒法结合的封建正统思想范围,在法理学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

②引经断狱、引经注律盛极一时。随着儒家思想占居统治地位和“三纲”成为立法的主要原则,以阐述这类思想为基本内容的儒家经典遂身价百倍,或口授身传,或破壁而出,以至经学大兴,并逐步深入到立法、司法领域,在这些领域里都要求“应经合义”,使儒家的经义既是立法的指导,又是审判的准绳。从西汉中期的董仲舒等开始,就不断以“春秋决狱”。《春秋》经义不但可以补法律之不足,其效力甚至往往高于法律。董仲舒等在决狱中还提倡“论心定罪”的动机论,后来又发展为“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为罪刑擅断大开方便之门,并使法律从属于经义。引经断狱之风延续了六、七百年,直到隋、唐因封建法制已臻完备才逐渐息灭。另一方面,引经讲律、引经注律的律学,作为经学的一个分支,也乘运而兴,一花独放。早自西汉,在引经断狱的同时,就出现了“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的现象。东汉的叔孙宣、郭令卿、马融(公元79~166)、郑玄(127~200)等曾注汉律,各为章句,十有余家,共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晋代杜预、张斐等又注晋律。东晋以后,私家注律之风已衰。唐初集律学大成的《唐律疏议》以及《宋刑统》、《明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附例》等均出自官方。明代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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