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是2004年以来,公布的十批106个新职业当中最新的一个职业之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并不仅仅局限于在企业里面专门从事劳资工作的这些人,还涉及到比如说在工会里面可能有一个劳动争议的调解人员,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也在协调劳动关系的问题,甚至一些律师事务所里面有些人对这方面的工作有兴趣,有这样的专业技能,他也可以来按照劳动关系协调员的相应要求来取得这样一种资质,介入劳动关系的一些协调工作。
劳动关系协调员_劳动关系协调员 -简介
劳动关系协调员刘鸿志
所谓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其实就是劳资方之间的一个关系协调员。
职业定义: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_劳动关系协调员 -主要工作内容
(1)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2)管理劳动合同;
(3)参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4)进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5)开展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
(6)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协调员_劳动关系协调员 -职责
大纲
第一,体现在一个企业和员工在劳动关系管理,特别是劳动合同的制定上,可以说从整个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比方说从一开始对新员工的招聘,我们的信息发布的一个告知要比以前更加规范了。
第二就是劳动合同的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约上更加规范了。
第三,应当说对企业而言,如果很好地去按照法规的要求,也能够有效地去规避企业在遵循法律法规方面一个风险。像我们青岛啤酒而言,他在做危机管理的时候非常注意青岛啤酒的形象,我们在危机管理提到一个当问题没有有效解决的话,可能就要产生事件,事件没有解决,一定会产生危机,当到了事件和危机的程度的时候,一定会对我们品牌有个非常大的影响,所以作为一个关系协调员,能有效地处理员工和企业之间的矛盾,就是把问题缩小到最好,不要把它上升为一个事件,甚至上升为一个危机。
具体的职责
由行政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制订。
例如
苏州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制订的《关于在各镇(街道、分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聘用合同制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通知》中规定:
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主要任务是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及相关服务、沟通、协调和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1)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2)负责采集和维护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时了解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劳动关系情况,对网格内的用人单位实施动态管理;(3)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及时处理带有倾向性的劳动矛盾和纠纷,做好企业与劳动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4)配合做好简单劳动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5)承办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劳动关系协调员_劳动关系协调员 -职业概况
广州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启动仪式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和最复杂的社会关系,其内容高度敏感,形式复杂多样。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大量涌现。由于缺乏成熟的调控机制,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比以前更加脆弱,劳动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保持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体系,建立劳动关系协调的专业化队伍。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最基层承担者。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责任重、专业性强,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意识,更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技能。
劳动关系协调员_劳动关系协调员 -产生背景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欧真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
大家都知道,在2007年11月2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了新的职业信息,其中包括劳动关系协调员,这应该说是2004年以来,公布的十批106个新职业当中最新的一个职业之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大家可能感觉到是一个很新鲜的概念,但实际上这个工作在很多的企业里面都有人在从事这项工作,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劳动关系发展的经历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这样一个过程,在计划经济这个阶段,劳动关系的问题是一个行政化的,所以大家并不把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履行,包括劳动关系中一些问题的处理作为一种具有专业技能、专业知识要求的这样一种专门的岗位,专门的职业来做,由于劳动关系市场化发展的进程非常迅猛,所以当前劳动关系的矛盾也是呈现一种几何基数递增的状态,影响了整个社会和谐的稳定。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良好的劳资关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基础,因此如何来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一种紧迫的需要。正是因为这种社会市场的需求,所以我们应运而生明确了一个新的职业,就是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个劳动关系协调员并不仅仅局限于在企业里面专门从事劳资工作的这些人,还涉及到比如说在工会里面可能有一个劳动争议的调解人员,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也在协调劳动关系的问题,甚至一些律师事务所里面有些人对这方面的工作有兴趣,有这样的专业技能,他也可以来按照劳动关系协调员的相应要求来取得这样一种资质,介入劳动关系的一些协调工作。
在广东,由于缺乏相应的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还仅停留在概念阶段。7月6日上午,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试点培训广东省启动仪式在广州举行。此次活动由广东省劳动学会与和弈(中国)咨询有限公司共同主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欧真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王丽华等相关部门领导及华南地区的劳动关系专家、学者及企业代表10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
作为广东第一个获得职业资格培训的机构,和弈(中国)咨询公司劳动关系协调师全国项目负责人温晓萍介绍说,劳动关系管理在国外已经是一个非常成熟的职业,如美国联邦职业分类目录中包含人力资源、培训和劳动关系专员职位;英国人事和开发协会制定了员工关系管理职业标准,并开发了培训课程。国外很多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有专门处理产业关系的岗位,绝大部分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也都设有员工关系管理岗位。
劳动关系协调员_劳动关系协调员 -发展空间
这么说吧,只要有企业,就有劳动关系,只要有劳动关系就需要这样的专业人员来进行这方面专业的活动,因为我们看到,去年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劳动关系风生水起,风起云涌,实际原因就在于很多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并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关系的发展的一些趋势,没有一个很专业水准的判断,因此导致了一些误读、误判,这种误读、误判使得劳动关系受到了很大的伤害,劳动者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劳资关系也处在一种非常僵持的状态,其实我们说企业的发展需要两个方面的要素,一个就是投资,一定要有人投资才有企业,但是仅有人投资就有企业了吗?真正有人要想能够发展,能够盈利,一定要有员工的加盟,这两个要素才构成了我们说的一个经济组织,企业是一个组织,作为这个组织关系的协调平衡是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所以每时每刻都会需要有这种专业技能的人来从事这个工作,所以一个发展得很好的企业,一定会有这样专门的职业,专门的这种岗位,使我们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履行,甚至发生到争议如何处理一定要有一个专业水准,所以劳动关系协调员从这个角度来说,他的发展空间是不可限量的。
劳动关系协调员_劳动关系协调员 -面临的困难
这个工作应该说门槛并不是很高,比如说目前来讲,设立的劳动争议协调员的国家职业标准,在这里面对于从业六年你就可以去申报了,因为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的这种积累,你就可以去申请,当然这并不是说只要你做了六年或者说从事了这方面的工作六年了,你就一定能取得,但是你就有了这种去申报的条件了,但是你还要了解,他还有一系列的,比如说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对劳资关系处理技巧方面的一些知识,包括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些程序,所以从法律到企业管理,到社会,因为我们一定要注意,劳动关系问题不是一个纯技术关系,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交换关系,劳动关系更大程度上还有一种社会关系,所以怎么样把员工作为一个人来看待,怎么样把这个人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这恐怕是对劳动关系协调员一个非常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说门槛并不高,但是要想能够取得这样一个资质,能够从事这样一个职业,还是需要大量的知识积累。无论是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的,包括企业管理的,这个要求非常宽泛。
劳动关系协调员_劳动关系协调员 -培训鉴定
目的
借助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帮助我国企业培养和造就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人才队伍,从而对我国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内容
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劳动关系管理专家及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官员按照《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进行授课。授课内容注重案例分析,突出可操作性。具体内容如下:
职业功能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职业功能二:劳动合同管理;
职业功能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职业功能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职业功能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职业功能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对象
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或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
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当具备劳动关系的专业知识,相关的专业工作经验和教学经验,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能力。培训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3年以上本职业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劳动关系协调师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考核还需要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可采用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形式。
证书颁发
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等级
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劳动关系协调员_劳动关系协调员 -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标准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游钧、吴道槐、郑东亮、王全兴、王文珍、李天国、耿成亮、刘文华、苏育、刘林瑞、徐艳、阴漫雪、乔健、王向前、曹莹、曹来京、丁华、袁晓辉、许杏彬、王颖娜、龚德智;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杨河清、郭军、沈琴琴、郭晓宪、陈蕾、刘永澎,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8年2月2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