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注册地和常设机构设在北京。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期货业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中国期货业_中国期货业协会 -简介
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协会的注册地和常设机构设在北京。协会最早筹建于1995年,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协会由以期货经纪机构为主的团体会员、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和在期货行业从业的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协会经费来源由会员入会费、年会费、特别会员费、社会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等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以来,在行业自律、从业人员管理、服务会员、宣传教育、内部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建立有效的自律管理体系,推动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中国期货业_中国期货业协会 -协会成员
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由期货公司等从事期货业务的会员、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和地方期货业协会联系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协会常设权力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由会员理事、特别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理事会议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授权的职责。目前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研究部、合规调查部、资格考试与认证部、信息技术部等七个部门。
中国期货业_中国期货业协会 -宗旨
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期货业_中国期货业协会 -期货公司分类
中国期货业协会
近期中国期货业协会正在起草一份名为《期货公司综合评价指标》的方案,根据指标的综合打分,期货公司将被分为五大类。据相关人士介绍,一些创新业务可能也将同此分类挂钩,更重要的是,在股指期货推出之后,投资者在170多家期货公司中选择投资通道时,将可以做到有据可依,投资者的利益将能获得更好的保护。
据介绍,这一期货公司的评价指标主要分为:经济指标和信用指标两大类,可分别进行统计和评价,也可以根据一定权重组合把两大指标放在一起综合评价。其中"经济指标"满分为100分,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由三大要素组成,分别为:企业规模和管理能力、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第二层次由18个经济指标构成评价指标集,其中主要包括:注册资本、经调整的净资本额、客户分离资产与客户权益差额、流动比率、客户盈亏情况、错单情况和穿仓情况等等。
同样,"信用指标"也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由两大要素组成,分别为客户账户及权益保护、合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情况、法人治理情况、信息技术情况和社会贡献与信誉情况;第二层次则是由53个指标项构成的评价指标集。
据相关人士介绍,"信用指标"可以算是这次期货公司分类的一大亮点。这可以一改过去只凭成交量来评价期货公司的较为片面标准。一期货公司相关负责人分析道,"这可以避免有些期货公司雇用某些炒单者,不停地进行日内交易,虚夸成交量的做法,从而掩盖期货公司的真实经营能力。"
此外,该指标中有针对手续费恶性竞争行为的评分,"股指期货手续费/股指期货成交金额低于现货规定最低标准的"将被扣除10分;也有针对期货风控能力的考察,根据客户穿仓次数的不同对期货公司进行扣分;也有针对期货公司对客户服务诚信方面的考察,在开户和推介销售产品中未充分解释相关风险的期货公司将被扣2分等。
根据以上指标的打分,评分档次分为五档,90分以上为A类公司;80-90分为B类公司;70-80分为C类公司,60-70分为D类公司,60分以下为E类公司。其中每一档中还可以分为三个小档。
据中期协相关人士介绍,设计评价体系指标的目的,是为了力求评价指标全面客观地反映期货公司的合规性与综合实力,力争坚持客观性、公证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真实而均衡地反映期货公司的各方面实际情况,力求不带任何行政干预和人为影响。
中国期货业_中国期货业协会 -主要职能
中国期货业协会
一、根据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及其他自律性规则,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二、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和信用体系建设,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
四、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受理对会员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向中国证监会反映和报告会员执业状况,为期货监管工作提供自律组织意见和建议。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期货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收集、整理期货信息,编辑出版期货业务书籍报刊;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开展期货研究,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七、组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注册及自律管理工作。
八、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九、负责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自律性组织协调,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技术水平。
十、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一、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中国期货业_中国期货业协会 -协会结构
组织结构
理事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会由会员理事、特别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理事会名,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特别会员为协会当然理事。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结构图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专业委员会
1、研究发展委员会 研究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1)协会的科研课题、战略发展规划。2)代表会员向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管部门等反映期货市场发展情况和要求等事宜向理事会提供咨询、提出建议。3)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工作向理事会等向理事会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2、从业人员行业监察委员会 从业人员行为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1)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建议。2)就期货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期货业从业人员道德规范等规则的制订和修改向理事会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3)就协会从业人员行为监察方面的有关工作向理事会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3、法律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1)推动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向立法机关、监管部门提供咨询、提出建议。2)组织听证会调解期货纠纷。3)提供法律支持。4)为司法机关提供期货专业咨询、界定服务。5)就协会有关法律方面的规则和程序的制订和修改向理事会提供咨询、提出建议等。
会员结构
目前,协会由以期货经纪机构为主的团体会员、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组成。“团体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截止到2003年9月,中国期货业协会共有189家会员单位,其中团体会员186家,特别会员3家(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分布在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以上海、北京、浙江、广东等地区最为集中。2007年12月,中金所被吸收为特别会员。
中国期货业_中国期货业协会 -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信息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库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协会负责数据库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及维护。
第四条 数据库系统信息的填报、采集、保存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数据库类别和内容
第五条 数据库系统由考试成绩数据库、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数据库(以下简称机构数据库)和期货从业人员数据库(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数据库)三个子库构成。
第六条 考试成绩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个人信息、考试科目和考试成绩的数据库。
第七条 机构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信息的数据库。机构数据库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
第八条 从业人员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人员的个人信息的数据库。从业人员数据库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从业资格号、获取资格时间,培训信息、工作履历、诚信信息等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整理
第九条 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协会的数据库标准和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数据库报送信息。
第十条 机构和个人填报的所有历史信息均由数据库系统统一自动存档并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机构和个人应当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协会有权对所填报信息进行核查,并督促有关机构对虚假、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期的信息进行修改、补充等更新操作。
第十二条 机构和个人发现其所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更正并报告协会。
第十三条 协会认为机构和个人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时,可以要求机构和个人进行复核。机构和个人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更新信息,并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重大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变更;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变更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六)变更联系方式;
(七)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更新信息,并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
(一)机构聘用期货从业人员;
(二)期货从业人员发生辞职、退休、被解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等情形的;
(三)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发生变化;
(四)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或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期货交易所或各级期货自律组织的自律处分的,受到期货监管部门、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的,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的,机构应当在处分决定或处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同时,由所在机构向协会出具经该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并附上处罚机关出具的处罚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 信息公示及查询
第十七条 协会通过网站公布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协会通过网站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从业资格号、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诚信信息以及协会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协会通过网站对机构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主要经营信息以及协会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机构公示内容、期货从业人员公示内容由期货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提供。该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及时更新。对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的信息公示所造成的后果,由负责提供和更新数据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被注销从业资格的,其从业信息至少保持公示5年。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均可向协会进行反映。协会应予以核实,并对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按规定予以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条 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通过考试成绩数据库查询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机构数据库和从业人员数据库查询机构和个人的公开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查询、使用数据库系统的非公开信息,必要时,应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协会数据库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期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从业人员数据库和机构数据库中涉及到诚信评价的相关数据定期从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关数据库中导入。
第五章 数据库管理及安全维护
第二十五条 机构应指定专门管理员代表机构使用从业人员数据库和机构数据库。机构专门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构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管理;
(二)负责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的填报和更新工作,严格按照协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审核确认并报本机构负责人核准后的信息填报到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机构可以拥有两个账号和相应密码,其中填报账号拥有填报、更新和浏览本机构信息的权限,浏览账号具有浏览本机构信息的权限。
第二十七条 机构获得本机构数据库账号和密码后,即可依相应权限进行信息的填报、修改、查询和从业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本数据库的安全运行,机构和使用人员应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规定:
(一)严格按照预先设定的操作权限操作,严禁越权操作,操作员应对自己账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
(二)在联网操作过程中,如发现输入的信息有误,应按照系统提供的功能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本数据库的安全运行,机构和使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保密管理规定:
(一)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禁止无关人员使用与数据库有关的计算机系统;
(二)首次使用数据库时,必须更改本机构账号的密码;
(三)管理员不得泄露自己保管的账号和密码;
(四)管理员的密码按权限级别严格控制,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
第三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对数据库中的非公开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章 纪律惩戒
第三十一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查询或使用协会数据库。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员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纪律惩戒措施,同时记入其诚信档案: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会员资格;
(四)撤销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非协会会员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同时记入其诚信档案: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12 月17 日颁布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管理暂行规定》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网上公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协会成员
中国期货业_中国期货业协会 -从业资格考试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介绍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期货从业准入性质的入门考试,是全国性的执业资格考试。依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一、报考条件
1 、年满 18 周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考试科目设置 目前,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科目为两科,分别是“期货基 础知识”与“期货法律法规”。
三、考试的时间、题型、分值
1 、考试采取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所有试题均为客观选择题。
2 、每科试题量为155道,满分100,60分为及格。
3 、 每科考试多场次组织,单科考试时间为100分钟。
4 、基础知识科目:共 155 道题目 单项选择题:60 道,每道 0.5 分,共 30 分;多项选择题:60 道,每道 0.5 分,共 30 分;判断是非题:20 道,每道0.5 分,共10分;综合题:15道,每道2分,共30分
5 、期货法律法规科目:共 155 道题目 单项选择题:60 道,每道0.5 分,共30 分;多项选择题:60 道,每道 0.5 分,共 30 分;判断是非题: 20 道,每道 0.5 分,共10分;综合题:15道,每道2分,共30分
四、考试大纲及教材 考试大纲详见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资格考试”栏目。“期货基础知识”及“期货法律法规”所用教材分别为《期货市场教程》(中国期货业协会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和《期货法律法规汇编》。两教材具体说明及购买办法见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资格考试”栏目。每年,中国期货业协会根据市场发展状况,组织有关专家对教材进行修订。
五、考试组织实施
1 、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根据考试公告公布的报名时间考生可登陆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报名。 2 、报考费用:报名费单科 70 元。
3 、考试地点选择:目前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每年均会安排在全国 35 个城市或几大城市举行,具体开考次数及考试地点安排以考试公告为准。考生可根据个人需要就近选择考试地点。
4 、考试方式:考试采取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
5 、考试承办:目前考务工作由 ATA 公司具体承办。
六、考试成绩有效期及证书 单科成绩有效期为当年及以后两个年度。两门考试成绩均合格后取得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合格证书长期有效,实行电子化管理,考生可上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或打印成绩合格证书。
取得成绩合格证后,考生如到从事期货业务的经营机构任职,可由所在机构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中国期货业_中国期货业协会 -上市准备
2007年3月14日,中国期货业协会通过其网站公布关于金融期货会员系统筹备情况调查及相关指引征求意见函,旨在了解各会员单位为金融期货推出所作的准备工作、各单位信息技术系统现状,以及对相关问题的看法,为监管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据了解,自中国期货业协会近日向有关会员单位下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以来,备战股指期货悄然提速。本次征集意见的四个附件中包括两个调查表,即《期货经纪公司信息化建设及金融期货会员系统筹备情况调查表》和《中金所会员接入情况调查表》。中国期货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主要是为了摸清各会员单位为金融期货推出所作的准备工作、各单位信息技术系统现状,以及对相关问题的看法。中期协与中金所分别制作了相应的调查表,就期货经纪公司信息化建设、金融期货会员系统筹备情况及中金所会员接入等情况进行调查。
同时,为加强行业信息技术建设,保证股指期货的顺利推出,中期协还会同证监会期货部、信息中心、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各期货交易所、相关软件提供商和部分期货经纪公司联合起草了《股指期货交易会员端系统接口开放指引》和《金融期货风险监控系统要求指引》,目前已将上述指引发布到各单位征集意见。
从上述征求意见稿来看,包括日前下发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中期协经过大量的市场调研,均在征求意见稿中强调了风险控制,增加了动态风险控制内容以及增加了盘中动态风险控制的内容,以适应期货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股指期货上市后的风险控制要求。尤其是针对股指期货上市后,期货公司的客户数量面临激增的问题,中期协从规范行业发展的角度尽量理顺通知环节客户与期货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异议期”、“客户主动查询账单”等内容的约定,明确了客户关注交易结果的义务。
此外,遵循中金所的规则设计原则,还增加了分级结算、现金交割等相关内容,将每日无负债结算改为当日无负债结算,争取满足股指期货交易要求。对此,道通期货公司副总经理韩谊认为,一旦指引经过征求意见后正式发布,则意味着将准备把有关金融期货的交易和风控的系统开放,股指期货上市前的交易――结算――风控系统调试也将提上日程,一旦经过验收合格,则表示各会员单位已在系统上作好上市准备。
中国期货业_中国期货业协会 -市场现状
中国期货业协会最新统计资料表明,2010年1―4月份全国期货市场累计成交期货合约861890908手,累计成交金额为648789.2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0.03%和124.55%。4月份全国期货市场共成交期货合约216641488手,成交金额为180813.8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5.41%和68.23%,环比分别下降18.12%和5.41%。其中,沪深300股指期货自4月上市以来成交活跃,交易规模日渐增长。
上海期货交易所4月份成交量为84504052手,成交额为88484.52亿元,分别占全国市场的39.01%和48.94%,同比分别增长30.42%和43.99%,环比分别下降22.60%和20.09%。1―4月份上期所累计成交量为338127878手,累计成交额为349857.6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3.39%和122.86%。其中,月末持仓总量为2683466手,较上月末下降6.52%。
郑州商品交易所4月份成交量为82654702手,成交额为42206.77亿元,分别占全国市场的38.15%和23.34%,同比分别增长151.53%和247.90%,环比分别下降18.87%和21.40%。1―4月份郑商所累计成交量为319690002手,累计成交额为169842.6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1.05%和239.05%。其中,月末市场持仓总量为2488860手,较上月末增长12.77%。
大连商品交易所4月份成交量为46623558手,成交额22662.03亿元,分别占全国市场的21.52%和12.53%,同比分别下降37.91%和33.15%,环比分别下降12.89%和15.18%。1―4月份大商所累计成交量为201213852手,累计成交额为101628.4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14%和24.16%。其中,月末市场持仓总量为3273620手,较上月末增长8.50%。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4月份新上市的沪深300股指期货成交活跃,成交量为2859176手,成交额27460.50亿元,分别占全国市场的1.32%和15.19%。其中,月末持仓总量为10918手。
中国期货业_中国期货业协会 -特别提醒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假冒、仿冒合法期货公司名号,非法开展投资咨询或代理业务。对此,协会特别予以澄清,并提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识别真伪,谨防上当受骗。
从中国期货业协会了解到,根据会员单位举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假冒、仿冒合法期货公司名号,非法开展投资咨询或代理业务。对此,协会特别予以澄清,并提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识别真伪,谨防上当受骗。
协会接到一家会员单位的来函举报,称有不法分子盗用公司名称,设置网上“期货公司”,非法开展投资咨询或代理业务。协会根据提供的网站链接查看,发现一家公司的名称与这家会员单位的简称完全一样,并进行期货投资咨询和期货代理业务。
近期,协会又有会员单位举报,网上出现一家期货投资咨询“专业”公司,它的名称是在一家会员单位的全称里增加了“投资咨询”几个字,就成了“期货投资咨询公司”。
据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期货行业是个高风险行业,“期货公司”和“期货投资咨询公司”都属于“特许专营”机构。期货公司的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只有先经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到工商局登记注册。目前,拥有牌照的期货公司,全国只有170余家。
该负责人表示,这些利用网络假冒、仿冒合法期货公司实施诈骗活动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蒙蔽性和迷惑性十分强。譬如有一家仿冒网站曾经是百度搜索“期货”关键词排名第一的网站。网页设计精美,栏目完善,看上去很像一家真正的期货公司。
其次,盗用手段恶劣。有的不仅使用正规公司名义,连背景资料、互联网备案号、公司标志,都用的是合法期货公司的。有的仿冒网站还虚拟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住所、注册资金都是被仿冒的合法公司的正确信息,而实际上这家冒牌公司根本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过,完全是“虚拟公司”。
第三,这些假冒、仿冒公司都是以“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为卖点,号称自己是“中国证监会首批批准的专业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拥有所谓的“期货分析师”、“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等,多以“会员制”招徕业务,提供“解盘信息”,会员费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在网上许诺盈利和代理操盘,设个人银行账号和热线电话等。
第四,仿冒成本低,查处难度大。注册一个网站,摘录一些信息,安装一两部电话即可“撒网捞鱼”;一些仿冒的网站所显示的公司注册地在A地,人员在B地,IP地址却在C地。由于是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这些网站往往是一查就关,风声过了就开,反反复复,无疑加大了查处的难度。
据了解,市场上目前没有任何一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颁发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牌照的机构。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期货投资咨询相关管理办法,同时,“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的认证也尚未开始。协会特向广大投资者澄清,当前在网上打着所谓“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名义招徕客户的,肯定不是合法公司。
在采取措施关闭非法网站,支持会员单位采取法律手段积极维权的同时,协会也提醒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识别真伪,谨防上当受骗。并建议投资者在无法确认此类公司是否合法时,可以向协会进行咨询确认,或登陆协会网站首页的 “会员单位网站链接”,找到所有合法期货公司的网站的正确链接方式。
中国期货业_中国期货业协会 -期货公司分类
近期中国期货业协会正在起草一份名为《期货公司综合评价指标》的方案,根据指标的综合打分,期货公司将被分为五大类。据相关人士介绍,一些创新业务可能也将同此分类挂钩,更重要的是,在股指期货推出之后,投资者在170多家期货公司中选择投资通道时,将可以做到有据可依,投资者的利益将能获得更好的保护。据介绍,这一期货公司的评价指标主要分为:经济指标和信用指标两大类,可分别进行统计和评价,也可以根据一定权重组合把两大指标放在一起综合评价。其中"经济指标"满分为100分,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由三大要素组成,分别为:企业规模和管理能力、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第二层次由18个经济指标构成评价指标集,其中主要包括:注册资本、经调整的净资本额、客户分离资产与客户权益差额、流动比率、客户盈亏情况、错单情况和穿仓情况等等。
同样,"信用指标"也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由两大要素组成,分别为客户账户及权益保护、合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情况、法人治理情况、信息技术情况和社会贡献与信誉情况;第二层次则是由53个指标项构成的评价指标集。
据相关人士介绍,"信用指标"可以算是这次期货公司分类的一大亮点。这可以一改过去只凭成交量来评价期货公司的较为片面标准。一期货公司相关负责人分析道,"这可以避免有些期货公司雇用某些炒单者,不停地进行日内交易,虚夸成交量的做法,从而掩盖期货公司的真实经营能力。"
此外,该指标中有针对手续费恶性竞争行为的评分,"股指期货手续费/股指期货成交金额低于现货规定最低标准的"将被扣除10分;也有针对期货风控能力的考察,根据客户穿仓次数的不同对期货公司进行扣分;也有针对期货公司对客户服务诚信方面的考察,在开户和推介销售产品中未充分解释相关风险的期货公司将被扣2分等。
根据以上指标的打分,评分档次分为五档,90分以上为A类公司;80-90分为B类公司;70-80分为C类公司,60-70分为D类公司,60分以下为E类公司。其中每一档中还可以分为三个小档。
据中期协相关人士介绍,设计评价体系指标的目的,是为了力求评价指标全面客观地反映期货公司的合规性与综合实力,力争坚持客观性、公证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真实而均衡地反映期货公司的各方面实际情况,力求不带任何行政干预和人为影响。
中国期货业_中国期货业协会 -协会章程
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成立的全国期货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协会英文名称ChinaFutures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教育和组织会员及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自律性规则,建立健全期货业诚信评价制度,进行诚信监督。
第七条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负责组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及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授权的其他专业资格胜任能力考试。
第八条监督、检查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受理对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给予纪律惩戒;向中国证监会反映和报告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状况,为期货监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参与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制定并实施期货业人才发展战略,加强期货业人才队伍建设,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设立专项基金,为期货业人才培养、投资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负责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自律性组织协调,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收集、整理期货信息,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推动会员按现代金融企业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促进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第十六条组织会员对期货业的发展进行研究,参与有关期货业规范、发展的政策论证,对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八条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组织开展业务竞赛和文化活动,加强会员间沟通与交流,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九条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期货业加入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对期货涉外业务进行自律性规范与管理。
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二十一条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从事期货业务或相关活动;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协会由会员、特别会员和联系会员组成。
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业务或相关活动的机构。
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联系会员是指经各地方民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地方期货业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十三条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入协会;其他与期货市场有关的法人机构经协会批准可以加入协会。
第二十四条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二十五条会员设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
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特别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惩戒有听证、申诉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规则;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支持协会工作,维护行业利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与期货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及其他资料;
(七)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
(八)根据协会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九)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二)会员被依法撤销;
(三)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四)会员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有关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协会常设权力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四)根据证监会的提名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和专职副会长;
(五)根据会长提名,选举或罢免兼职副会长;
(六)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七)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八)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特别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组成。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特别会员为协会当然理事。
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会员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诚实信用,规范经营,严格自律;
(五)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理事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情形的,由会长提请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会员理事选派的理事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员理事的总经理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
(二)具有良好的期货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期货实践经验;
(三)热心为行业服务,在期货或相关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四)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协会的纪律惩戒;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理事代表发生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情形的,会员理事应当变更理事代表。在变更之前,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
会员理事变更理事代表的,变更后的理事代表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四十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期货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二)期货业相关工作经历三年以上;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三)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制度、决议、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提名兼职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七)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专职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四十四条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会费收取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拟定,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七条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四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
第五十六条协会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中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等数字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2010年9月20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