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俄罗斯乌克兰关于建立独立国家联合体的协定(别洛韦日协定)我们白俄罗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乌克兰是苏联的创始国,签署了1922年的联盟条约(下称缔约各方),因此我们指出,苏联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和地缘政治现实,将要停止其存在。
别洛韦日协议_别洛韦日协议 -基本介绍
白俄罗斯俄罗斯乌克兰关于建立独立国家联合体的协定(别洛韦日协定)
我们白俄罗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乌克兰是苏联的创始国,签署了1922年的联盟条约(下称缔约各方),因此我们指出,苏联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和地缘政治现实,将要停止其存在。
以我们各族人民的历史共同性和相互之间形成的联系为基础,考虑到缔约各方之间签订的双边条约,致力于建立民主的法制国家,希望在相互承认和尊重国家主权,尊重不可剥夺的自决权,在平等和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不使用经济压制手段或其他任何压制手段、协商解决争端等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的基础上发展相互间的关系,认为进一步发展和加强我们三国之间的友好、睦邻和互利合作关系符合三国人民根本的民族利益并有助于和平与安全事业,
重申自己忠于联合国宪章、赫尔辛基最后文件和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其他文件的宗旨和原则,保证遵守有关人权和各国人民权利的公认的国际准则,就下列各项达成协定:
别洛韦日协议_别洛韦日协议 -主要内容
第一条
缔约各方组成独立国家联合体。
第二条
缔约各方保证本国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和自由,不管他们属于哪个民族和有什么其他差别。缔约各方中的每一方应根据有关人权的公认的国际准则保证他方公民以及在该方领土上居住的无国籍人士(不管他们属于哪个民族和其他差别)享有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政治上、社会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的权利和自由。
第三条
缔约各方愿意帮助在各自领土上居住的少数民族和现有独特的民族文化地区表现、保留和发展民族的、文化的、语言的和宗教的独特性,承担保护它们的责任。
第四条
缔约各方将发展本国人民和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科学、贸易领域、人文领域和其他领域的平等互利合作,促进广泛的信息交流,认真负责地和无条件地遵守彼此承担的义务。
各方认为有必要在上述领域缔结合作协定。
第五条
缔约各方相互承认并尊重领土完整和联合体范围内现有边界不可侵犯性。
它们保证在联合体范围内开放边界、公民来往和传递信息的自由。
第六条
联合体成员国将在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实施削减军备与军费的有效措施方面进行合作。它们力争销毁一切核武器、在严格的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裁军。
各方将尊重相互间谋求取得无核区和中立国地位的意愿。
联合体成员国将在联合司令部之下保留并支持共同的军事战略空间,包括统一控制核武器,由专门协定协调实施统一控制的办法。
它们还共同保证战略武装力量的部署、行使职能、物质与社会保障的必要条件。各方应在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保护和赡养问题上奉行协调一致的政策。
第七条
缔约各方认为,它们根据平等原则通过联合体共同的协调机构实施的共同活动的范围是:
--协调对外政策活动;
--在形成并发展共同的经济领域、全欧与欧亚市场中、在关税政策方面进行合作;
--在发展交通运输与邮电中进行合作;
--在保护环境方面进行合作,参与建立全面的国际生态安全体系;
--移民政策问题;
--同团伙犯罪作斗争。
第八条
各方意识到切尔诺贝利浩劫的世界性质,将联合起来并协调各自在努力减轻和克服浩劫造成的后果方面作
出的努力。
它们商定,为此目的缔结专门的、考虑到浩劫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协定。
第九条
有关对本协定各项准则的解释与运用的争端应用有关机关之间谈判的方法解决,必要时在政府首脑与国家元首一级谈判解决。
第十条
缔约各方的每一方保留中止本协定或本协定某些条款生效的权利并将此事在一年前通知协定参加国。
经缔约各方相互同意,本协定的各条款可以补充或修改。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订之时起,在签署协定国家境内不许使用第三国,包括前苏联的准则。
第十二条
缔约各方保证履行前苏联签署的条约和协定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第十三条
本协定不涉及缔约各方对第三国承担的义务。
本协定敞开供前苏联所有成员国以及赞同文件的宗旨和原则的其他国家加入。
第十四条
明斯克市为联合体协调机构的正式所在地。
前苏联各机构在联合体成员国境内的活动将停止。
本协定于1991年12月8日明斯克市签订,共三份,每份均以白俄罗斯文、俄文和乌克兰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白俄罗斯共和国代表 俄罗斯联邦代表 乌克兰代表
斯・舒什克维奇 鲍・叶利钦 列・克拉夫丘克
维・克比奇根・布尔布利斯 维・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