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质押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注意事项,质押式回购-规则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资”*)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券”*)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在质押式回购在交易过程中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该券一般由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冻结托管,并在到期时予以解冻。

质押式回购_质押式回购 -注意事项


质押式回购

业务性质完全不同,不可混淆。

*国债回购业务中“融资”指:正回购。即以券换资,以债券抵押获得融资。一般需至券商柜台进行操作同时不开放散户进行正回购。

*国债回购业务中“融券”指:逆回购。即以资换券,以出借资金获得被抵押的债券(该债券不属于逆回购方资产,仅表示正回购方抵押凭证,不可做其他操作)。可在交易软件、电话中证券委托的“卖出”通道操作。

质押式回购_质押式回购 -规则

1、现有的上海证券帐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但原来已经做过回购登记的证券帐户,在撤销回购登记前,不能参加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即非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可参加新质押式回购交易。深圳为现有的深圳证券帐户。

2、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对证券账户进行回购登记的申报,但接受回购注销申报。

3、上证所所有上市国债(包含新上市国债,不包含企业债)都可经入库申报后作为质押券,质押券将被换算成标准券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代码204XXX)。

深圳除了质押式国债回购外(简称"R-XXX"),还支持企业债回购交易(简称"RC-XXX")。

4、上海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不可串用。质押债券与每笔融资回购交易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深圳结算公司以证券公司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可串用。

5、出入库申报不支持在集合竞价时间进行。

6、上海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并可用于T日回购融资(即正回购)。

深圳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但不能用于T日回购融资(即正回购)。

7、上海质押库内的质押券可以实现当日实时替换;多余的质押券可以实时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并进行现券交易。

深圳质押券可以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但转回的债券当日不能交易。

8、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上海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帐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还到期购回款。

9、上海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必须为100手(10万资金)的整数倍,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1000万资金);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

深圳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必须为1手的整数倍(1000元);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其中1手=10张,1张债券=100元。在逆回购操作中,使用证券交易“卖出”通道,申报数量单位“张”。

*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计算方式:现价=利率、逆回购申报价格=自行设定的利率。

年化收益率分摊方式:

获得的收益=(每百元资金到期年化收益率÷360天)×操作的国债逆回购天数。

(注:深圳的质押式回购计息年化天数为365天,上海质押式回购计息年化天数仍为360天。)

10.逆回购的计息方式:T日进行的债券回购,T日开始记债券回购息,以自然日计算。

(以下活期利息称“利息”,国债回购收益率称“国债息”)

例:T日买入7天期国债回购204007,则7个自然日后即T+7日资金回到账户。

国债息记T日―T+6日。共7个自然日。(遇长假资金仍只记7个自然日国债息*)

*因该项业务极易涉及资金账户余额的活期利息,则利息计算方式如下:

情况①:T日购买204007的资金为“可取资金”即当日可转出至银行的资金,则T日有利息。

T+7日资金到账为“可用资金”即当日不可转出至银行的资金,则无利息。

反之:T日购买204007的资金为“可用资金”即通过其他证券交易获得的当日不能做转出至银行但可以继续参与交易的资金,则T日不计利息。

T+7日资金到账为“可用资金”仍旧无利息。

情况②:遇长假或节假日时。由于举例产品为7天期国债回购,则长假以9天为例。

T日购买204007,T日资金“可用”“可取”计息情况同情况①,不重复。

T+7日由于9天长假交易停止。资金无法按时到账则长假期间不计利息。

长假后第一个交易日,资金到账为“可用资金”计息情况同情况①,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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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③:前提:在正常交易日无长假情况,周四操作国债回购的资金为“可取资金”。

则以204001(1天期国债回购)为例:

周四买入204001,因为当日为“可取资金”则记利息。当日记国债息。

T+1日即周五,资金到账为“可用资金”,则不计利息。同时,由于证券交易清算为资金到账为可用资金后的T+1日即下周一(此处T日为周五资金到账日),则周六、日也不计利息。

同样T+1日(周五)(此处T日为周四交易日)再次买入204001,同样周六、日不计利息。

情况④:前提:在正常交易日无长假情况,周五操作国债回购的资金为“可取资金”。

则以204001(1天期国债回购)为例:

周五买入204001,因为当日为“可取资金”则记利息。当日记国债息。因为交易清算为T+1日(为下周一),则周六、日享受利息。

T+1日即周一,资金到账为“可用资金”,则不计利息。

11、已经提交质押债券的上海投资者不得进行指定交易变更。

12、结算系统将在T日日终处理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申报的出入库指令。也就是说,交易系统日间回报成功的出入库申请是否能成功转出或转入质押库将在结算系统日终处理后才能确定。日间出入库成功的,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不一定成功。

13、出库时的转出数量以元为单位,但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多出部分将被舍尾。如根据标准券余额计算可以转出1900元,由于舍尾只能转出1000元。出库申报的结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分失败。

14、国债质押期间的兑息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的。质押期间的兑付,处理当日,系统首先检查兑付国债所涉出质证券账户有无欠库。若无欠库,则根据标准券余额、兑付国债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可兑付国债数量,并予以兑付划付,且可兑付国债的划付出库优先于非兑付国债的出库。若有欠库,则全部暂不兑付。系统将该证券账户的国债兑付款以兑付权的形式保留在质押库内,并按最后一次该国债适用的折算率计算标准券,直至该国债兑付权兑付为止

*注:业务性质完全不同,不可混淆。

质押式回购_质押式回购 -分类

标准券

所谓标准券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由证券交易所或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债券回购融资方证券账户的债券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率计算的、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化债券。可见,标准券是一种虚拟的回购综合债券,它是由各种债券根据一定的折算率折合相加而成。也可以说,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债券回购标准

标准券的设立简化了回购品种的设置,克服了原先按具体券种分别以不同回购期限设置回购交易品种所带来的种种局限,实现了债券回购品种的标准化,即设立债券回购标准品种方便了回购交易的开展。

标准品种

所谓标准品种,是指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债券回购交易品种。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刚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时,其品种的设置是非标准化的。当时两地交易所都是针对具体券种,分别按不同回购期限来设置回购交易品种的。从当时情况来看,由于我国国债市场品种单一,在数量和期限结构上远远不能同西方发达市场相比,因而对具体券种开办回购尚具可操作性。但是,随着我国国债一级市场的扩大、品种的丰富及发行体制的改革,必然会出现少数品种交投集中而有些券种备受冷落的局面。而且,以券融资方用作抵押的某一具体券种的库存是有限的,这也直接限制了回购交易的开展和回购成交量的扩大。为此,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于l994年9月、l995年7月取消原按券种、回购期限分设回购品种的方法,设立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国债回购标准品种。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回购设置单独的标准券库,与现行的国债回购标准券库并行。

质押式回购_质押式回购 -上海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5月8日起推出新的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品种。新质押式回购与原有质押式回购并行,但两个品种在证券代码和证券账户两个环节都相互隔离。新老回购的最大区别是:新回购按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和标准券核算,并实现了对质押券的转移占有。在新老回购并行1年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2007年6月8日起老国债质押式回购和新回购并轨运行。这意味着历经l4年的老国债质押式回购已完成了历史使命,退出资本市场舞台。新质押式国债回购分为1天、2天、3天、4天、7天、l4天、28天、91天、l82天9个回购品种。

质押式回购_质押式回购 -深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有1天、2天、3天、4天、7天、l4天、28天、63天、91天、l82天273天11个回购品种,代码分别为R-001、R-002、R-003、R-004、R-007、R-014、R-028、R-063、R-091、R182和R-273;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代码分别为R-001、R-002、R-003和R-007。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其他规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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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编 国债回购交易204001 国债回购204001

国债回购交易国债回购交易是一种以交易所挂牌国债作为抵押,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投资者一般以持有的国债现货为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1-182天)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利息,也叫“正回购”——以国债作抵押

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正回购业务指引

☆交易介绍☆◇204001 GC001更新日期:2013-04-18◇ 港澳资讯 灵通V5.0★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一、总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所将于 2006年5月8日起推出新质押式国债回购。新质押式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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