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自然垄断性,是指由于存在着资源稀缺性和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使提供单一物品和服务的企业或联合起来提供多数物品和服务的企业形成一家公司(垄断)或极少数企业(寡头垄断)的概率很高。我们把这种由于技术理由或特别的经济理由而成立的垄断或寡头垄断,称为“自然垄断”或“自然寡头垄断”。
自然垄断_自然垄断行业 -基本特征
自然垄断行业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垄断性。
自然垄断行业一般都是规模经济较明显的行业,即规模愈大,生产成本就愈低。譬如,煤气公司要输送煤气,就必须铺设管道,而铺设管道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但一旦铺设完毕,向管道泵注入更多的煤气则不需要更多的资金注入,以至于边际成本趋向于零。同时,自然垄断行业有大量的“沉淀成本”,即资金一旦投入就难以在短时期内收回,也难改为其他用途。如果多个企业之间进行竞争,势必导致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一般要求由一家企业进行垄断性经营。
第二,公益性。
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它所提供的私人边际效用(MPB)小于其社会边际效用(MSB)。如电力产业所提供的效用,就不仅仅为电力消费者所享有,而且还对整个社会的生活和生产、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不可选择性。
由于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一般都是唯一的,因此对消费者来说,这些服务具有不可选择性。要么接受经营者确定的交易条件,要么就不与其发生交易关系。
第四,部分业务具有可竞争性。
并非自然垄断行业的所有业务都具有自然垄断性,有些业务是可竞争的。如电力业包括电力设备供应、电力生产(发电)、高压输电、低压配电和电力供应等多种业务领域,这些业务中只有高压输电和低压配电属于自然垄断业务。而电力设备供应、电力生产和供应则属于竞争性业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纷纷开始引入竞争。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竞争共存现象对传统的自然垄断理论提出了挑战。
自然垄断_自然垄断行业 -理论发展
经济学对自然垄断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从早期穆勒的自然条件占决定作用的自然垄断理论到后来的规模经济理论,再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共同决定的自然垄断理论以及最近关于成本劣加性定义的自然垄断,每一步都显示了人们对这一现象认识的不断深化。
(一)规模经济
随着现实的发展,早期将自然垄断的原因归结为自然资源的稀缺性理论受到了经济学家们的挑战。规模经济和自然垄断的关系,成为研究的重点。克拉克森和米勒认为,自然垄断的基本特征是生产函数成规模报酬递增状态,即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由一家企业来提供产品会比多家生产更有效率,成本更低。假定一个产业只能容纳一家企业的生存,那么就会有一个幸存者为了降低成本而不断扩大产量,进行低价竞争,最终把对手挤出市场,形成自然垄断。
(二)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共同作用
规模经济的概念是基于单产品生产的基础之上,但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企业同时生产多种产品。事实上,不仅增加产量可以降低成本,增加品种同样可以降低成本,这就是范围经济的含义。对于一个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来说,可能同时存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作用。詹姆斯・邦布莱特认为对于某些公共设施的服务来说,即使在单位成本上升的情况下,由一家企业提供服务也是最经济的。卡恩进一步指出,对将自然垄断理解为不断下降的平均成本或规模经济的观点应持谨慎态度。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认为,当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作用如此强劲,以至于只有一个企业能够生存下来,就会产生自然垄断。自然垄断最明显的经济特征,是平均成本在产出规模扩大到整个产业的产量时仍然下降。因此,由一个厂商垄断经营就会比多厂商提供全部产品更有效率。
(三)成本劣加性
自然垄断理论最新发展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鲍莫尔、潘札、威利格、夏基等人提出。他们认为垄断的特征不是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而是成本劣加性,即由一个企业提供整个产业的产量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之和。任意产量水平上存在严格的劣加性是定义自然垄断的关键特征。在单产品情况下,如果只在一定产量区间内存在规模经济,并不一定是自然垄断,必须在任意产量区间都是规模经济才能保证是自然垄断。某种产品是自然垄断生产,并不是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都是规模经济的,在规模不经济阶段,只要一个企业生产该行业全部产出的成本低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生产同样产出水平的成本,其就是自然垄断。在多产品情况下,规模经济与成本函数的严格劣加性没有必然联系,而范围经济是成本函数严格劣加性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自然垄断理论评述
虽然经济学家对自然垄断的认识正在不断的深化,但是通过理论回顾,笔者发现现有的自然垄断理论中,不管是哪种解释都没有跳出单纯的成本分析框架,对自然垄断形成条件都仅仅归结于为生产成本方面的优势,而没有涉及市场需求方面的任何分析。
这种单纯的成本分析是和新古典经济学中市场出清的思想相一致的,或者说是“供给自己创造需求”思想的反映,即默认无论企业生产的产量多少,最后市场总是以某个价格出清,产量恒等于消费量。因此,企业只需扩大产量,由于产品总是能够按照市场均衡价格销售,因此和竞争者比较,本企业就具有因为产量上升导致的成本下降而带来的竞争优势,并最终凭借这种优势将对手逐出市场。
但是这种分析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竞争企业之间扩大产量寻求竞争优势的行为本身没有相对的优劣势。如果企业之间在任何方面完全相同,则行业生产成本上的成本劣加性特征不一定能够带来自然垄断的结果。鲍莫尔和威利格等人提出的“可竞争市场”理论中,就考虑了当行业中不存在沉没成本时的情况。
单纯的成本分析的另一个问题来自于“供给自动创造需求”的市场出清假设。厂商实现利润的过程不仅包括生产过程,还包括将产品销售出去的过程。现实经济的发展早已超越了商品短缺时代,企业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生产方面,更多的是需求不足的问题。现实企业面临的“需求短边约束”已经使得“产量恒等于消费量”的经济假设严重脱离实际。尤其是在诸如电信等服务性企业中,由于企业提供的服务具有即时性和不可保存性,如果没有有力的需求做支撑,盲目的规模扩张只能导致产能闲置率上升。“生产能力大于消费需求”现象的出现使我们必须考虑消费方面的影响。
基于需求短边约束模型的自然垄断行业的可竞争性
本文假设一个生产同质产品的行业,行业内所有的企业都具有相同的技术,可以用同一个成本函数来表示。行业生产的成本函数具有严格的成本劣加性,根据目前的自然垄断理论,该行业是一个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然后,本文引入一个需求方面的假设,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如果某个时期该行业是一个垄断经营行业:潜在竞争者有没有激励进入?新进入企业能否在竞争中生存下来?
(一)基本模型假设
假设行业中的企业是利润最大化者,具有相同的成本函数,并且长期生产成本函数采取如下形式:
C(q)=F+cq 且有C(0)=04
行业中有N个消费者。影响消费者效用的因素包括:产品质量、消费数量、产品价格等。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第i个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函数为P=ai-biqi,为简便起见,假设消费者都是完全同质的,因此对所有i和j都成立。
市场总需求就是简单加总:P=a-b(b/N)q
假设销售者在不同的厂商选择之间没有偏好,即由于两个厂商生产的是同质产品,如果销售的价格相同,消费者将以1/2的概率随机选择一家厂商购买;否则就选择价格低的厂商购买。厂商之间进行价格竞争。当两个厂商的价格相同时,每个厂商得到一半的市场需求;否则低价厂商得到全部的市场需求。消费者的这种厂商选择行为是本模型的关键假设。
(二)模型分析
行业中厂商的竞争行为可以看成是一个无限期的动态博弈。初始时刻,行业中只有一个垄断厂商在经营。潜在竞争者根据现行市场价格和进入后的销量预期决定要不要进入。如果潜在竞争者选择进入行业,则两个企业存在竞争,产品的同质性决定了竞争的方式只能是价格竞争。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选择是否发动降价攻势。博弈进行到任何一个厂商都不再发动降价活动或者某个厂商退出行业为止。我们假设在博弈中,价格变化可以立即被对方观察到。 (三)相关模型的补充说明
虽然现实经济要比模型表述存在更多的进入壁垒,但新进入企业总还是可以通过一些手段破除壁垒,参与到竞争中去。
转换成本和老客户的争夺:在某些行业中,消费者从一个企业转到另外一个企业时面临一些转换成本。转换成本可能源于一些产品交接的成本,比如消费者需要重新购买一个电话号码,也可能来自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的改变带来的心理损失,如消费者必须通知亲友已更改的电话号码所带来的不便等。在具有转换成本的情况下,新企业要获得原来属于在位企业的部分市场需求,就必须向这些消费者支付至少相等于其转换成本的补偿。
转换成本的存在给新进入企业争夺原有垄断企业的客户造成了障碍,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新企业的进入激励。但是,由于转换成本是一次性的成本,考虑到消费者一次性转换之后的若干期内将继续选择新企业,由现期支付给这些消费者的转换成本补偿折算到每一期的数额并不是很大。
针对新进入消费者的促销活动:如果考虑到行业总需求的扩张情况,即假设市场中的消费者每年以某个速度增加,企业对新用户的竞争也会有所不同。假设两个企业都采取降价来吸引新的消费者。在降价幅度相同的情况下,对新的消费者的吸引力相同,因此潜在的收益是相同的;但是降价的总成本将会因为原有的客户规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原来企业客户规模比较大的企业总成本也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小企业通过降价来吸引新进入的消费者的激励反而更大。
自然垄断_自然垄断行业 -具体种类
近年来,我国研究反垄断法的学者比较一致地认为,应将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纳入反垄断法的除外适用范围。笔者以为,这种照搬西方国家经验的做法不妥。因为尽管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具有与西方国家的自然垄断行业相同的特征,但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与西方国家自然垄断行业的区别也是显着的。西方国家的自然垄断行业一般只存在国家垄断一种垄断形态,而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存在国家垄断、经济垄断、行政垄断等多种性质不同的垄断形态。现详述如下:
(一)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国家垄断。
国家垄断。是指国家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实施的垄断。国家垄断具有以下特征:(1)国家垄断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垄断,是一种国家行为;(2)国家垄断以保障国家安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或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3)国家垄断依凭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国家垄断是一种合法垄断,不受司法审查。
国家垄断具有政治性与经济性双重属性。从政治上说,国家垄断是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方式;从经济上说,国家垄断是克服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经济人”特性,对那些投资大、风险高、建设周期长、利润率低甚至亏本的行业无投资激励,即存在所谓的“市场失灵”,而这些行业又是社会进行再生产不可缺少的条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行业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
自然垄断行业中有国家垄断存在,这在西方国家一直如此。在未对自然垄断行业放松管制以前,西方国家的大部分自然垄断行业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可以说,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只要有自然垄断行业存在,就有国家垄断存在。
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在内的所有行业都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确立后,我国在绝大部分非自然垄断行业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国家垄断格局逐步打破。对自然垄断行业如航空运输业、铁路运输、电信业、电力业的管制体制也进行了初步改革,但总体而言,这些行业仍实行国有国营,国家垄断居主导地位。
经济垄断和西方各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垄断”概念基本相同。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运用经济力排斥、限制或妨碍竞争的行为。经济垄断的特点是:(1)经济垄断是一种私人垄断,垄断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经济垄断是依凭经济力来实施的。所谓经济力,是指经济主体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或通过联合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指经济主体影响市场价格的能力;(3)经济垄断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垄断利润;(4)经济垄断是一种非法垄断,除法律规定可以豁免的外,经济垄断一般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着大量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如煤气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煤气灶具、热水器的行为。电力部门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配电箱、电表的行为,自来水公司要求用户统一使用其指定的水表的行为及电信企业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话机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既不是政府命令使然,也不属经营这些行业所固有的行为,应当属于经济垄断的范畴。
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一种非国家意志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1)行政垄断是一种政府行为,只有凭借政府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才是行政垄断,没有政府行政权力介入的垄断就不能成为行政垄断,这是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区别;(2)行政垄断是一种地方政府行为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行为,而不是一种中央政府行为,这是行政垄断与国家垄断的区别;(3)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行政垄断是通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章或具体的行政命令来实施的;(4)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政府行政机关,包括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和中央各行政管理部门。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中的行政垄断比较突出,以电信业为例。近年来,电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比较严重的。有学者详细列举了原邮电部的反竞争行为:(1)对“中国联通”的市场进入实行限制。“中国联通”进入任何地区开展任何一项电信业务,都必须得到邮电部的批准,而同样的业务,邮电部所属的电信局不经申请就可以进入。甚至随意解释国务院文件,否定“中国联通”拥有经营一般长话和市话的特许权。(2)在互联互通上对“中国联通”接入市话进行限制。从1995年7月19日到1996年7月的整整一年时间内,“中国联通”的GSM移动电话没有一个能够与邮电网互联互通后投入运营。邮电部甚至不允许“中国联通”的130移动电话拨打119、110、120、122等特种服务。(3)在网间付费上对“中国联通”实行垄断定价。如“中国联通”的GSM移动电话接入邮电市话网时,“中国联通”要将收入的80%支付给对方,而相反方向的电话接入时邮电网只需支付收入的10%。(4)在号码、无线电频率等公共资源的分配上,对“中国联通”实行歧视。至1996年,邮电部没有批复“中国联通”任何一个城市的电话号码,也没有批复“中国联通”长途的网号或过网号。甚至将原来的行业标准改为企业标准,对“中国联通”实行封锁。其他行业如铁路运输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垄断现象。
自然垄断_自然垄断行业 -主要影响
常见的后果有两种:一种结果是市场竞争无法实现优胜劣汰,任何企业都达不到经济规模,恶性竞争持续不断。另一种结果是市场竞争达到了均衡,某个企业独占市场份额,达到规模经济,行业生产成本因此而大幅度降低,但是无数其他企业被竞争淘汰。
自然垄断_自然垄断行业 -管理措施
为了节约交易成本,更合理地配置稀缺资源,各国政府纷纷选择了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规制的方式。自然垄断规制是指在竞争很弱的自然垄断产业中,政府通过一定的政策和措施,建立一种类似竞争机制的激励机制,以导向垄断型企业的经济决策;或者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垄断型行业的市场准入、价格、产量、质量、环保标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规制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
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合理性在于:第一,自然垄断企业目标的双重性。一方面自然垄断行业多具有普遍服务性特征,决定了该类行业应将公益性目标摆到一定的位置上;另一方面,作为一个企业,它要追求利润,追求经济效益。如不进行适当规制,垄断企业会倾向于制定垄断高价,掠夺消费者。第二,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相对于垄断生产者,消费者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地位。第三,市场经济秩序条件的缺失。我们的市场秩序条件并不是令人十分满意的,如不加以适当规制,难免会出现垄断欺市、特权经商的现象。为了营造公平交易的秩序,规制是必要的。
自然垄断_自然垄断行业 -主要问题
第一,信息不对称使政府对自然垄断性行业的价格管制形式化,收效不大。被管制者――自然垄断性行业对其核心技术和经济指标及其动态信息的掌握是全面充分的。而实施管制的有关政府部门对其管制对象的各种信息的了解是片面的。政府希望了解企业的真实成本作为价格规制的主要依据,企业希望抬高自己的经营成本以获得有利的政府定价。这种由追求目标的差异而导致的有关企业真实经营成本的博弈,企业往往略占上风,毕竟企业比政府更了解自己的经营状况。因此,政府通过大量的调查、听证、立法,经过众多部门合法手续审批才出台的所谓的“管制价格”,很可能是不准确的,甚至是徒有虚名的。价格管制失灵了。
第二,垄断性行业依靠垄断获得高利润,内无提高效率的动力,外无参与竞争的压力。自然垄断行业可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政府调高管制价格,以获得超额利润,由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一般实行严格的进入管制,这种超额利润能被垄断者长期稳定地获取。同时,劳动力、技术、资本、信息等高度垄断,没有竞争的刺激、没有破产的压力、没有激励的动力,这些行业一定程度上技术停滞、效益低下。长期垄断使他们服务产品质量低、价格高,与国际水平差距很大。我国的电信行业就是一典型案例。当然,这其中涉及到行政垄断,邮电部国家电信总局在其中没有发挥应用的、积极的作用。
第三,由于政企不分,政府规制难以中立。只要作为规制者的政府部门不从企业中独立出来,中立地行使规制职能,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市场参与者,他们就不可避免地用其掌握的行政权力维护本部门、本行业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歧视新的市场进入者。行业效率低下,官僚作风浓厚,消费者福利受到损害也就不可避免了。更进一步说,在这种管制体制下,即使引入了竞争,竞争机制也不可能有效的发挥作用。
自然垄断_自然垄断行业 -解决方法
国际
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对自然垄断问题有三种不同的解决方法。
第一,政府接管某一行业的所有权,或将该行业国有化。例如,英国和法国曾对各自国家的电力公司、电话公司以及部分公用事业部门国有化。但是,这种做法存在一些问题。政府通常不是很有效率的生产者。被国有化的行业经理们往往缺乏降低成本和锐意现代化的动力,特别是政府愿意在该行业亏损时给予补贴的情况下。
第二,让私人企业经营该行业的同时对其进行管制。美国一般就采取这种做法。原则上,管制机构试图将企业的价格保持在与被管制企业投资收益相称的最低水平上。但是,管制是否有效、是否真正代表了公众利益,在这点上是有争议的。政府无论是实施垄断权还是授予垄断权都应慎重。在许多情况下,不但自然性垄断是存在的,而且政府的法规制度也存在。如果政府富有效率,那么就存在自然性进入障碍,政府没有必要用独有的特权去加强这一点。即使厂商的进入偶尔导致了重复生产和浪费,那么其成本和潜在竞争所带来的收益相比肯定要少的多。
第三,鼓励竞争。尽管完全竞争在自然垄断的情况下不会出现,但有限度的竞争总是可以带来一些好处。在实际竞争可行的场合下,竞争能抑制较高的垄断价格。所获得的收益不仅会超过重复生产所造成的低微成本,而且还会超过缺乏协作所造成的轻微浪费。当然,也存在着实际竞争不可行的情况。与实际竞争相对应的潜在竞争的效果也并不乐观。在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西方许多政府开始相信,不论竞争怎样不完全,总是比管理更好。于是,放松管制的过程开始了,并产生了一些成果。
中国
我国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微观规制存在的矛盾,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改革:
第一,对于信息不对称的补偿。有时候,规制的目的在于降低得到信息的成本。首先政府设法提供消费者需要的产品的准确信息,或要求经营者提供。当然,对于不完全信息并不是简单地提供更多信息就能解决。当人们难以理解产品涉及的技术数据时,政府需要建立或实施产品质量标准或向生产厂商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因为,消费者并不都具有评价不同产品所需的专业知识或资料。
第二,对规制者的规制。经济性规制主要依靠政府机关的法律权限、许可或认可等手段,而政府在实施这些权力时,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由裁决权。当政府也是个自然垄断性组织时,有谁、用什么方式来规制政府?植草益认为:建立一个对作为“法定垄断者”的规制者的滥用权限加以限制、监视其是否按经济福利的最大化规范行动的体系,是必要的。笔者同意这样的看法。因为,规制者不可避免会滥用职权、牟取私利,或出于某一目的维护某些集团利益。斯蒂格利茨提出的解决自然垄断的方法之一的国有化,就有可能使这些行业受制于一些政治压力。
第三,政企分开。政企分开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似乎经常被谈到。在政府的微观规制上提出,是有特殊意义的。因为只有打破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直接利益联系,才能使规制机构超然的行使经济性规制的职能,才有可能使之中立的把经济福利最大化作为原则,公正廉明,依法规制。
第四,区分真正的自然垄断行业和非自然垄断行业,规制与放松规制结合。要使规制取得预期效果,要考虑行业特性,只有真正的自然垄断行业才可考虑实施规制。因为对非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会抑制有效竞争,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规制与放松规制都是适应自然垄断行业不同发展阶段要求的产物。对于非自然垄断行业(这其中也包括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的非自然垄断性业务)放松规制后,由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扩大,政府的制度供给要及时跟进,保证竞争的公平、公正。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年国企改革主要集中在非自然垄断行业。在自然垄断行业,人们所能感受到的是产品和服务的收费有了较大改善,但价格规制的放松并未伴随进入规制的相应放松,行业的低效率已逐渐凸现。
第五,实施激励性规制。由于现行的规制制度不能解决企业内部无效率的产生、规制关联费用的增加、规制滞后使企业损失产生、规制部门的自由裁决权和寻租成本的产生,植草益认为除了给予企业提高内部效率的激励之外没有其他对策,称之为“激励性规制”。由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行业特点和社会地位决定其实行垄断经营,在短期内无法改变,所以,激励性规制结合中国国情是可以借鉴的。方法包括:第一,特许投标制度。即把所给予的事业特许权限制在一定期间内,在特许期结束后再由竞争投标制给予特定企业特许权。第二,区域间竞争。是将受规制的全国垄断企业分为几个地区性企业,使特定地区的企业在其他地区企业成就的刺激下提高自己内部效率的一种方式。第三,社会契约制度。这是规制部门与被规制者在修订收费时就设备运转率、热效率、燃料费、外购电力价格、建设费等签订合同,如果能实现比合同规定的成绩好则给予企业报酬,否则给予处罚的方法。第四,价格上限规制。在规制部门和被规制企业之间以类似于上述社会契约制度的形式签订价格改动合同,规定价格上限,使价格原则上只能在这个上限以下自由变动。这四种方法,各有利弊,其中社会契约制度作为良策而被各国广泛运用。我国可通过完善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内部效率提供经济利益的诱导,当然这其中要体现这种承包责任制的社会性。承包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内部效率提供经济利益的诱导,当然这其中要体现这种承包责任制的社会性。
自然垄断_自然垄断行业 -出台文件
2014年7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意见第七条规定,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实行优惠政策招商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等行为。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