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外国人,指那些未经合法手续而在中国非法就业、非法入境和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统称。非法入境的主要为毗邻国家人员。非法就业的主要集中在外语教育、涉外演出、涉外家政、劳动密集型产业等领域,多以留学、访问为由入境后非法就业。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加大了防范和打击“三非”外国人的力度。
三非外国人_三非外国人 -简介
立法严管“三非”外国人(一)非法入境外国人:未持有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入境签证或合法有效的入境证件、或未从我对外开放、指定的口岸入境、或未经边防检查站查验而进入中国国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二)非法居留外国人:指在中国居(停)留的外国人,未在签证或居留许可规定的有效停留期内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三)非法就业外国人:指未取得在华合法就业身份,私自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另外,非法就业还会被遣送出境。
三非外国人_三非外国人 -问题现状
1、“三非”外国人管理难度较大。部分国家人员持签证入境后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以及毗邻国家人员非法入境问题相对突出,治理难度较大;公安机关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没有专门羁押、审查遣返场所,各地拘留所普遍存在羁押场所和外语干部不足等问题;部分国家非法入境、恶意非法居留人员被查获后拒绝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核实人员身份时间长、效率低。
2、外国人服务管理统筹协调工作有待加强。外国人服务管理涉及领域广泛,服务管理职能分属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在政策衔接、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等方面需要加强统筹协调。一些部门尚未建立外国人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已建立的尚未实现信息共享。外交部和公安部联网的信息共享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
3、法律法规滞后。中国现行与在华外国人服务管理相关的涉外立法多出台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外国人服务管理形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公布施行,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仍依据1996年原劳动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部分涉外管理领域法律法规不完善。
三非外国人_三非外国人 -出入境管理法新规
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加大了防范和打击“三非”外国人的力度。居民家中留宿外国人,哪怕是自家亲戚,也要在24小时内及时登记。
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市民在自己家中留宿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住后24小时内由外国人或留宿人,持外国人护照、留宿人户口本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了三种行为属非法就业: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
因此,聘用外国人或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而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