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即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在国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资之外,某些行业的组织也可以自行制定该行业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时的时薪制定。最低工资的制定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国外,最低工资是政府对劳动市场的正当干预。自2013年1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每月1400元,增加140元,增幅为11.1%。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_最低工资标准 -简要介绍
解释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依据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
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由于各国的所得税法不同、或有其他补贴(有的是食物、有的是公交补贴、有的是直接以燃油费补贴)、加上物价各有差异、或政府非关税壁垒,所以对照各国的课税依据计算国民的实质所得收入,才有参考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涵义
最低工资的概念包含以下三个涵义:
1、获得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2、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通过立法确定的;
3、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地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要件
1、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2、最低工资标准由政府直接确定;
3、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它使最低工资有了计量基础,也使最低工资标准化。
特点
1、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
3、最低工资只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原则
协调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原则;民主协商原则;分级管理原则。
构成
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
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
3、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程序
具体程序主要包括:
收集材料,拟定方案;上报备案;变更与回复;批准与发布;调整。
最低工资:劳动者为企业提供标准工作时间的劳动而获得的总的最低的劳动报酬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_最低工资标准 -发展历史
国际
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制度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新西兰、澳大利亚,其后,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也结合本国实际,建立了各自的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的产生是由于在工人的斗争下,政府不得不采用法律性措施,规定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某一限度,以改变工人工资水平不断降低的局面。随着二十世纪工人运动的高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很快普遍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少发展中国家也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
前苏联和东欧各国,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也先后规定了本国的最低工资收入标准或工资浮动下限。
到21世纪初,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或类似规定。
中国
1922年8月中国共产党在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中,提出应制定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的保障法。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央苏维埃政府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要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工资。
2000年-2010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1948年第六次劳大明确规定最低工资要保证包括职工本人在内的两口人的生活需要。
1949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也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企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
198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宣布承认旧中国1930年批准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26号公约。但由于种种原因,以上各次规定一直未能以法律形式贯彻落实。
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颁发[1993]333号《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还制定了《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工资支付规定》等配套法规。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04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对原劳动部劳部发[1993]333号《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作了某些修正和补充。
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最低工资规定》,对原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作了修正和补充。至此,《最低工资规定》开始正式实施。
中国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后,全国31个省市都实施了最低工资标准,每个省市都有各自不同的工资标准。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_最低工资标准 -国际标准
2010年中国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的国际标准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
国际间最低工资问题的研究表明,任何试图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最低工资率的想法都不现实。如果国际最低工资率以低水平国家的工资为基础,对高工资标准的国家则没有作用;如果以较高标准国家的工资为基础,低水平或中等水平国家则无法达到。因此,国际劳工大会决定制定有关最低工资的一般原则和方法,第131号条约列举了在决定最低工资水平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是:
1. 根据国家的一般工资水平,生活费用,社会保障福利和其它阶层人员的相对生活标准,最低工资要能满足职工和其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2. 要考虑与之相关的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发展的水平,劳动生产率水平以及实现和保持高的就业水平。
国际上确定最低工资的标准一般考虑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要素。
确定最低工资的基本目的是为了维持工人身体健康以取得劳动效能所需要的最低生活水平。要确定最低工资,值得注意的要点是:“最低生活标准”的含义,以确定出一个合适的最低工资水平。一些国家的法律对最低工资作了这样的规定:它要能满足职工本人对物质产品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正常需要,同时要能够维持其家庭成员的生存。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_最低工资标准 -中国标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中国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每两年调整一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011年全国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中国有24个省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2%。中国27个省份发布了2011年度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多在14%以上。截止2011年12月,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上海市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北京市为11元。
省份调整日期月工资标准(元/月)小时工资标准(元/小时)上海2011/04128011天津2011/04116011.6北京2011/0111606.7重庆2011/01710-8707.1-8.7浙江2011/04950-13107.7-10.7广东2011/03850-13008.3-12.5新疆2011/06800-11608-11.6江苏2012/06950-13208.3-11.5河北2011/07860-11008.6-11山东2011/03800-11008.7-11.5辽宁2011/07780-11007.5-11福建2011/03750-11007.9-11.6湖南2011/07770-10208-10安徽2011/07680-10107.1-10.6吉林2011/05830-10006.3-7.7山西2011/04740-9808.1-10.8西藏2010/07850-9507.5-8.5贵州2011/09740-9308-10宁夏2011/04750-9008-9内蒙古2010/07680-9006.1-8.1湖北2010/05600-9006.5-9黑龙江2010/07600-8805.5-7.5陕西2011/01680-8606.8-8.6四川2010/08650-8506.8-8.9海南2010/07680-8305.9-7.2云南2010/07630-8306-8广西2010/09565-8204.5-6河南2010/07600-8006.8-9青海2010/09750-7708.1-8.3甘肃2011/10630-7606.6-7.9江西2010/07500-7204.7-6.8
2012年全国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部分省市2012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到6月21日,北京、四川、江西、陕西、深圳、山东、上海、天津、广西、宁夏、甘肃、山西、云南、重庆、江苏这15个省市先后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统计显示,调整之后,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不仅在这15省市中排名第一,在全国范围内也是最高。北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同样在全国范围内最高。
在四大直辖市中,月工资最低标准最高的是上海,为1450元,其次是天津1310元,北京1260元,重庆1050元。其中,重庆是首次突破1000元大关。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为14元,其次是天津13.1元,上海12.5元,重庆10.5元。
在这15个省市中,仅江西和甘肃月工资最低标准没有超过1000元,其中,江西以870元垫底。而江西和广西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没有超过10元,其中广西以8.5元垫底。
海南省一类地区(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二类地区(琼海、儋州市)、三类地区(其它市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至1050元、950元、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至9.2元、8.3元、7.9元。
2013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
2013年7月1日起,江苏、四川和辽宁这三个省份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江苏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320元调整到1480元;四川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档,最高档提高到1200元;辽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00元调整到1300元。最低工资标准
至此,2013年以来,全国已有上海、广东、天津、浙江、北京、山东、山西、河南、江西、广西、深圳、甘肃、陕西、贵州、新疆、江苏、四川、辽宁这18个省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
从最低工资标准的绝对数上来看,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达到了1620元;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和新疆,均为15.2元。截至目前,2013年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先后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从绝对数上看,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1620元,系全国最高;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为北京和新疆,均为15.2元。2013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2月1日起,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808元,涨幅13%;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6.5元,涨幅13.8%。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政府五届101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方案。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_最低工资标准 -测算方法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S、A、U、E、a)
M最低工资标准
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A职工平均工资
U失业率
E经济发展水平
a调整因素
比重法
广东省职工工资最低标准
比重法是中国各地区在确定最低工资方案时使用最多的方法。该方法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先根据本地区调查资料,确定本地区整个城镇劳动者家庭中一定比例的人均最低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人均生活费支出水平,作为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然后乘以职工平均赡养系数,得出赡养人口所需生活费用;再适当考虑劳动者教育和训练等费用,加总得出最低工资额。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得出最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支出×人均赡养系数调整因素a
其中:调整因素a主要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影响因素。
例如:通过统计调查,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97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91。
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297×1.91a=567.27a(元)
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则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 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 浮动系数)。
恩格尔系数法
恩格尔系数是指食品消费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若能确定恩格尔系数,则可以用来测定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方法就是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提供的最低营养标准,确定满足劳动者最低饮食需要的主要食物的项目和消费量,乘以各地区相应项目的市场价格,加总求出劳动者用于饮食需要的主要食物的项目和消费量,乘以各地区相应项目的市场价格,加总求出劳动者用于饮食的最低费用;再除以已定的恩格尔系数,得出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平均赡养人口系数乘以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得出赡养人口费用;最后把职工本人最低生活费用、赡养人口费用与一定量的教育训练等费用相加,即为最低工资额。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满足营养标准的食品支出额/已定的恩格尔系数×人均赡养系数调整因素a
其中:调整因素a内容与比重法相同。
例如:通过统计调查,某地区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91,最低食物费用为156元,恩格尔系数为0.525。
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156÷0.525×1.91a=567.54 a(元)
必需品法
又称为实际计算法或菜篮子法。此方法利用劳动者家庭调查资料,求出满足居民最低生活所需个人消费品的主要项目和消费量,然后乘以该地区相应的市场价格,计算出购买这些消费品所需的费用,以此作为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再乘以职工平均赡养系数,得出赡养人口费用;最后将此费用加上一定的教育训练等费用,得出最低工资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人均购买生活必需品支出额×人均赡养系数调整因素a
这种方法具体实施时,首先必须确定一张生活必需品清单。确定生活必须品清单可以由专家确定,但是专家的确定也存在一些弊端,即有可能由于专家缺乏低收入者的社会生活体验,造成脱离实际。或者可以采用公众调查的方法确定必需品,选择与个人消费相关的项目让被调查者回答。
国际收入比例法
此种方法是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计算贫困线的方法,后来人们用来计算最低工资。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平均收入的40%-6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亦即最低生活保障线。据此通过统计得出某地区的职工的平均收入,然后相应地乘以40%-60%之间的系数,从而确定为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超必需品剔除法
该方法根据住房消费调查资料,从职工全部消费支出中逐一剔除那些超必需品,将剩余部分作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职工平均赡养系数,用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平均消费支出-平均超必需品消费支出)×职工平均赡养系数调整因素a
在此方法中,超必需品的确定是根据消费商品的需求弹性系数,把需求弹性系数大于1的定义为超必需品。
生活状况分析法
生活状况分析法又称生活形态法或“剥夺指标法”。该方法的理论依据源于研究贫困学者汤森提出了一套剥夺指标,汤森通过收入与剥夺指数的关系研究,发现了“贫困门槛”的存在。他首先从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行为等生活形态入手,提出一系列有关贫困家庭生活形态的问题,让被调查者回答,然后选择出若干剥夺指标,再根据这些剥夺指标和被调查者的实际生活状况及消费和收入,求出贫困线,亦即最低生活保障线。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础上,加调节因素a,即为职工的最低工资。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贫困户人均收入(贫困门槛)×人均赡养系数调整因素a
累加法
累加法是一种收入比例法,它是通过统计调查出某地区的职工工资,然后确定达到某一累积概率的工资额,以此作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其计算方法为:
确定的职工工资次数分布列的累积概率的25%确定为最低工资标准。
分类综合计算法
所谓的分类综合法是中国研究者提出的确定贫困线的方法,确定最低工资时对此方法的借鉴,形成了确定最低工资的分类综合计算法。此方法将国际上比较常见的确定最低工资的5种方法,即必需品法、恩格尔系数法、平均数法、累加法和生活状况分析法加以综合应用,从而确定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
分类综合计算法的具体操作步骤为:
1. 选择调查点。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确定一些有代表性的区域作为调查点。用“生活形态法”确定“贫困人群”。
2. 确定生活形态的剥夺指标和生活必需品清单。其确定方法是民主讨论和抽样调查相结合。最后确定表示贫困户生活形态的指标(剥夺指标);然后,用最后确定的生活形态指标筛选出符合贫困户生活形态的被调查户,并进一步寻求以下答案:贫困户所占比例(贫困面),贫困户的职业构成、性别构成和年龄构成,一般市民和贫困户的收入状况。为以后的逐年调整做好准备。
3. 用“市场菜蓝法”确定生活必需品清单和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根据以上确定的生活必需品,乘以该地区相应的市场价格,计算出购买这些消费品所需的费用,以此作为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再乘以职工平均赡养系数,得出赡养人口费用;最后将以此费用加上一定的教育训练等费用,得出最低工资额。
4. 由以上数据求出收入比例和恩格尔系数,使今后每年的调整得以用更简便的方法进行。根据调查获得的数据,用收入比例法调整,用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除以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对最低工资进行调整。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_最低工资标准 -主要利弊
利处
保障工人薪资:当社会的失业率居高不下时,工人面对裁员减薪的威胁下,没有协商的能力,雇主有可能趁机将工人的工资压低。有了最低工资,低收入人士就业就能取得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薪金。维护工人的尊严:最低工资可以解决部分雇主剥削工资的问题,还有利解决低技术工人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却很低的「在职贫穷」现象,使他们免被歧视。维持社会稳定:工人的收入增加,社会的消费水准亦可望随之提高,有利於造成经济繁荣。同时低收入人士的薪金有保障,有机会减少因低收入而衍生的社会问题,如自杀、犯罪、家庭暴力等。各行业的职位增长:最低工资对宏观经济的正面作用──工人的购买力改善能带动各行业的职位增长。淘汰无良企业,令同行的生存空间增加契机:无良企业是藉着剥削员工来生存,尤其在经营内需市场的行业,无良企业的生存不但与同业分饼,更会令租金飘升,使同业的经营百上加升。它们的生存不但不会提供更多职位,还会令整个业界为应付飘升的租金而被逼削减劳工的薪金。为走出劳动力供求结构性失衡创造条件: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有利于刺激劳动者增加劳动供给。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特别是全覆盖型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给劳动者正常劳动应该获得的工资报酬设定了最低保障线,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必然刺激劳动者增加劳动供给。有利于扭转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路径: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扭转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路径。相当长时期以来,我国不少地方基于对我国劳动力无限供给的假定,将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建立在低劳动成本的基础之上,甚至走入“低技术陷阱”,形成了对低劳动成本的路径依赖。
弊处
最低工资是一种价格下限(pricefloor),但是其也有一定的弊端。其弊端之一是影响自由市场的运作;弊端之二是弱势社群或将被牺牲:受最低工资的影响,雇主会倾向选择身体健全以及技术较高的工人,无形中减少了弱势社群在劳动市场的生存空间;弊端之三是最低工资标准可能让劳力优势难以发挥:政府对工资――市场价格信息的干预,可能会导致市场信号失真,通过最低工资法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运行会导致劳动力资源的低效率配置,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丧失一部分竞争优势。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_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情况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各省及省内各市都有不同之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广东省中山市于2006年9月1日起将该市内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本每月人民币574元调升至人民币690元。
加拿大
加拿大各省法定最低工资情况不同,标准为:每小时7.75―10.50加拿大元之间。
美国新规使得最低工资上升后的影响
全职工工资处在或低于最低工资的比例从2.3%上升到了6.0%。
兼职工工资处在或低于最低工资的比例从5%上升到了14%。
青少年工资处在或低于最低工资的比例从7%上升到了25%。
澳大利亚
2008年,澳大利亚公平工资委员会决定把每周的《标准联邦最低工资》增加至543.78澳元,每小时最低工资由以前的13.74澳元增加至14.31澳元。
中国台湾
2010年,台湾行政院院会通过,基本工资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新台币17880元,,每小时新台币98元,折合人民币21.5元,每月工作103小时。
2011调整
从2011年4月1日起,浙江省开始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从1100元调整到1310元。2011年第一季度刚过,全国就有12个省区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经统计发
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省份中,以东部地区居多。从最低工资金额上看,东部地区的浙江超过了一直高居榜首的上海,成为目前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省份。
另外,从涨幅来看,半数地区超过20%。其中,重庆涨幅27.9%,涨幅居此次排名第一。
在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地区中,东部的8个省份都超过千元。专家表示,东部本身就是国内经济发达地区,加工与商品出口基地的区位特点,让这些省份非常需要高质量的劳动力。因此,为了吸引劳动力,增长工资就成了必然。此外,浙江的杭州、宁波等地春节以来出现了招工难问题。
省份调整后调整前
1浙江13101100
2广东13001030
3上海12801120
4天津1160920
4北京1160960
6江苏1140960
7山东1100920
7福建1100900
单位:人民币元
北京外资企业工会联合会2011年工作会议表示,已对在京外资企业先后签订了两轮集体合同。在集体合同中,结合外企的特点,首次提出外资企业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0%。
自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至1160元。按照规定,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工资、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四类项目,需用人单位另行支付,而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当中。按照这一标准150%计算,北京市外资企业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为1740元。
倡导企业效益与员工工资挂钩
据悉,这一标准经过同外资企业的协商,考虑了企业的承受能力,不会给企业带来过重的负担。同时,还将在集体合同条款中纳入工资集体协商的谈判内容,并倡导建立企业效益与员工工资增长挂钩机制。[4]
24个省份年内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2%
2011年12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说,全国共有24个省份年内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2%。全国31个省份开展了企业薪酬试调查。27个省份发布了2011年度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多在14%以上。
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将继续增长,这是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线调整机制以来,上海第18次增长最低工资线。
此前,2011年4月,上海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上调到1280元。
“上海发布”强调,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劳动者可以拿到手的净收入,这一标准线依据物价水平、社平工资等综合因素进行调整。
“上海发布”还透露,上海将在国有企业实行“双挂钩”机制: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挂钩,确保职工收入随着企业效益提高而稳步增长;领导收入与职工收入挂钩,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另外,上海还将进一步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困难职工帮困托底机制,分类调节工资增长水平,合理控制工资分配差距。
2012调整
2012年山东省最新规定
自2012年3月份起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分为3档,分别是1240元、1100元、950元。
山东省政府表示,这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行的。同时调整的还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3档水平分别为13元、11元、10元。
2013调整
2013年初全国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2013年元旦,河南、陕西、浙江、北京四省市最低工资标准再度上调,其中河南省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陕西省一类工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150元,浙江省最高档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260元调整为1400元。
7月1日起,江苏、四川和辽宁这三个省份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中新网记者统计发现,截至目前,2013年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先后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从绝对数上看,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1620元,系全国最高;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为北京和新疆,均为15.2元。
安徽、福建也将适时上调最低工资。
此外,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
24个地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2013年9月1日起,湖北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300元、1020元、9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4元、11元、9.5元。
至此,2013年以来,全国已有上海、广东、天津、浙江、北京、山东、山西、河南、江西、广西、深圳、甘肃、陕西、贵州、新疆、江苏、四川、辽宁、宁夏、吉林、云南、安徽、福建、湖北这24个地区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
从最低工资标准的绝对数上来看,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达到1620元;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和新疆,均为15.2元。
2014年调整
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申城上海将从4月1日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本次调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以及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4月1日起,上海5大民生保障标准将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20元增至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元增至17元;失业保险金1-12个月三档标准每档增180元;2014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4万元增至36万元。就业补助、工伤保险标准也相应提高。调整后,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仍为全国最高。
截至2014年4月1日,全国已有重庆、陕西、深圳、山东、北京、上海、天津7个省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_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国家实得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发[1995]309号第54条: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下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劳部发[1994]409号第3条第3点: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劳部发[1995]309号56条: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工资标准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备有法律效力。
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雇主必须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标准的最低工资。
劳部发[199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9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在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停工待料之工资支付方法:
全国范围: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规定办理。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_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争议
对于最低工资政策,大部分经济学家都持反对态度,认为基于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最低工资必然导致失业增加。下文是何全胜对薛兆丰这种传统观点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逐一的反驳,从这个争论可以看出,传统经济学家基于存在着严重问题的理论,去指导现实,必然是谬之千里。
驳薛兆丰的“鸡”论――提高最低工资并不必然导致失业增加
看到薛兆丰的文章《未能做鸡》一文,谈到他与吴向宏先生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的争论,在该文中薛兆丰说道:
国内大部分经济学生,都不乏教授教他们、不乏教材教他们、甚至不乏考试考他们关于“需求曲线有时向上”、“劳动力供应曲线有时向下”和“提高最低工资可以增加就业”的知识。可我没有。我从其身上学到经济学的一群前辈和老师,没有一个认为“需求曲线有时向上”的,没有一个认为“最低工资可以增加就业”的。
并且,薛兆丰引用布坎南(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1996年与另外两位经济学家的争论,布坎南在《华尔街日报》发表文章说道:
需求量和价格之间的反向关系,是经济科学的核心命题,它体现了这样的预设,即人类的选择行为足够理性,以致是可以预测的。没有一个物理学家会说“水往上流”,也没有一个自重的经济学家会说“提高最低工资可以增加就业”。这种说法,要是认真地生发下去,将无异于全盘否定了经济学,使其科学含义荡然无存;要是这样,经济学家除了撰写迎合意识形态偏好的文章,就别无可为了。值得庆幸的是,只有一小撮经济学家愿意背弃两个世纪的经济学教诲;我们尚未堕落成一群随营的娼妓。
同时,薛兆丰还引用了米勒(199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在《华尔街日报》同期同版的评论:
多年前,经济学家相信世上没有免费午餐。然而,似乎有人发现了一份,即在提高最低工资的建议之中。他们认为,通过法律,把最低工资提高到市场决定的均衡价格以上,实际上不会给谁带来任何负担(或者说,顶多也不会给谁带来很大的负担,因为这毕竟是很小的、边际上的增长而已)。这是不是天花乱坠的神话?他妈的就是。可它在民意调查中很管用。我真替我干的这行心寒。
从上面的评论可以看出,最低工资将会导致失业增加,是经济学家的共识,而这个共识的基础,就是需求定律:需求曲线必定向右下倾斜。
显然,薛兆丰认为国内经济学家或者经济学教材,认为“需求曲线有时向上”、“劳动力供应曲线有时向下”是浅陋之极的认识,在他身边的“前辈和老师”,无一认为“需求曲线有时向上”的。
事情真的是这样吗?我们还是看看国外大师们究竟是怎么说的吧:
――萨缪尔森:该规律建立在常识和经济理论的基础之上,并经过经验的检验和证明,几乎适用于一切商品。(《经济学》第17版)
――舒赫拉发(张五常的老师):需求曲线的斜率为负,反映的是需求定律即价格下降,买方一般想购买更多。虽然会有例外。(《价格理论及其应用》)
――斯蒂格利茨:提出“抛弃供给和需求定律”(1987),并在《经济学的又一个世纪》中认为,“20世纪的经济学患了精神分裂症,即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脱节,这种脱节既表现为研究方法上的难以沟通,又反应出二者意识形态上的分歧与对立。”
――贝克尔:提出了S型需求曲线。(1991)
――曼昆:两位经济学家Jensen、Miller在中国湖南调查了大米消费和价格变动的反应,发现有补贴的大米价格下降会引起一些家庭减少大米的消费,取消补贴起到了相反的作用,这两位经济学家认为“这是吉芬物品的第一个严格的经验证据”,因此,需求定律并不完全可靠,但吉芬物品是极其罕见的现象。(《经济学原理》第5版)
显然,上述大师没有一位肯定的认为“需求曲线必定向右下倾斜”。
关于薛兆丰否认“劳动力供应曲线有时向下”的看法,恰恰另一位诺贝尔获奖者克鲁格曼在其《微观经济学》教科书中,专门花了不少篇幅做了“劳动力供应曲线有时向下”的分析,认为在工资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不同的作用下,分别做出了“向上”和“向下”的劳动力供应曲线。
另外,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参与编著的《中级宏观经济学》(第6版),针对实际工资与供给的关系,也认为:
由于(实际工资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作用相反,关于实际工资变化如何影响劳动供给,答案也是不确定的。
并且,曾担任过美国经济协会主席的经济学家威廉・J.鲍莫尔和曾任美联储副主席的经济学家艾伦・S.布林德,在他们共同编著的《经济学原理和政策》一书的早期版本中,认为提高最低工资会导致失业增加,但在该书最新的第9版中,针对最低工资保护政策,说道:
“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发表的一些令人惊讶不已的经济学研究,却对这个一直被奉为至理名言的论点提出了质疑。例如,经济学家戴维・卡德与艾伦・克鲁格比较了新泽西和邻近的宾夕法尼亚快餐厅就业的变化。他们惊奇的发现,1992年新泽西提高最低工资后,新泽西的快餐店的新增雇员人数,竟然超出了没有提高最低工资的宾夕法尼亚的同业雇佣人数。而且,在1991年的联邦最低工资被提高以及1988年加州的州最低工资被提高后,德克萨斯州的快餐店也发现了相似的结果。
在这些实例中,较高的最低工资看来均没有降低就业――这与简单的经济学理论的推论相反。如此一来,一个早先被认为无需争论的政策问题,现在看来又将被提及:最低工资会导致失业吗?
这一争论的结果不仅仅是出于学术目的。在1996年,克林顿总统提议且国会通过了提高联邦最低工资的法案――其依据部分就是新研究所得出的‘失业不会因此而增加’的结论。在2001年,国会中的民主党派再一次提出提高最低工资,但是遭到了布什总统的反对,提议未被通过。经济学研究可能在其
中发挥了作用。”
该书的最新版本显然否决了早期版本的传统看法,最新的结论是明显的:提高工资和最低工资保护政策,并不必然导致失业增加。
基于上述观点,薛兆丰的“鸡”论,认为提高最低工资必然导致失业增加,这几乎也是经济学家的共识,但这是从错误的需求定律推出的错误结论。
因此,如果把劳动力需求定律和劳动力供给定律进行修正,并不必然导致失业增加。并且,一些经济学家也正在做这样的修正工作,薛兆丰死抱传统理论,主张市场原教旨主义,提倡市场自由,反对政府干预,不去跟踪最新的研究成果(有些成果甚至已经写入了教科书),无疑是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
在这里恰好可以引用米勒的话“我真替你们干的这行心寒”,只不过,不得不把米勒的“我”,改成薛兆丰的“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