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工是供电公司以合同形式正式聘用的农村电工。在县供电公司所属的供电所下开展和进行工作。
农电工_农电工 -定义
农电工是供电公司以合同形式正式聘用的农村电工。
农电工_农电工 -聘用基本原则和条件
基本原则:聘用的农电工从乡村优秀电工中聘用。
聘用条件:
1)、年龄限制在18-35岁,且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2)、必须具有一定的电气知识,熟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懂得触电紧急救护知识并能正确运用急救办法。必须经过进网作业培训并考试合格,持有《农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农电工作的病症和生理缺陷。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品质优良、责任心强,能严格按章办事,不徇私情,有为农村电力发展和农电服务的奉献精神,并敢于同窃电和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作斗争。
农电工_农电工 -职责范围
农电工在县供电公司所属的供电所下开展和进行工作,行政和业务属供电所领导,其工作范围:
1、负责向群众宣传《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电力法规及安全用电常识。
2、对所辖用电村的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进行管理和检查,并掌握触电救急方法。
3、定期对所辖的高、低压线路和设备等进行巡视、检查和维修,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安全运行,并做好10KV及以上过境线路的巡视保护工作,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和线路及时向供电所报告。
4、负责对所辖区用电村安装漏电保护器,严格执行漏电保护器管理制度,并定期测试,对损坏或者不合格的漏电保护器要通知用户及时更换,并加以落实。
5、配合供电所或工作人员及时停运空载配电变压器以减少变压器的空载损失。加强对低压线路和用户电能表的管理,努力降低低压线损,并控制在供电所规定的线损以下。
6、积极配合供电所按规定进行正常的营业普查工作,认真检查违章用电和窃电,对违章、窃电现象应坚决制止,及时向供电所汇报,按照《电力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严格执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条例、标准制度,健全设备、技术管理台账,村低压线路设备达到《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要求的标准。
8、认真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供电所的要求严格执行电费电价等一系列制度,执行同步抄表和异地交叉抄表制度,对计量装置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供电所报告。按时足额上交电费,确保电费回收率100%。
9、积极参加供电所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业务技术培训,熟悉电气设备运行情况,掌握低压线路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强化操作技能和独立工作能力。
10、努力学习政治业务技术,提高自身素质,按时参加供电所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熟悉业务技术规程。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服务意识,着装整洁,文明服务,挂牌上岗。自觉落实十项承诺服务。
11、在供电所的领导下,搞好农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季节性用电,确保农村生活照明用电保证率98%以上,农忙季节性用电保证率100%,确保新建、搬迁户通电率100%。
12、按时完成供电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农电工_农电工 -管理制度
农电工队伍是供电企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搞好农电安全生产和农村供电服务的重要力量。农电工担负着农村电网维护、营业收费和供电服务等工作。农电工虽然经过几次管理变革,目前管理模式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农电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农电工的身份不明确,管理风险和业务风险应引起足够重视。由于历史原因,农村电网的建设和运维人员用工体制不同,农电队伍中拥有大量农民工身份的员工,各地用工情况十分复杂。20世纪90年代,根据国家“两改一同价”政策推行的农电体制改革中,对农电上岗人员的管理开始有了政策依据,但农电工的人员接收政策各地不统一:有的成立县(区)集体所有制单位“农村用电管理站”,供电所和农村用电管理站按电压等级和地域分开进行管理,业务上接受县供电部门领导和监督,是“非经营性的镇一级农村管电组织”,与农电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有的是由县级供电企业出资设立农电服务公司(部分是集体资产、部分是国有资产),农电公司与农电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则直接委托外部社会服务公司实施代理制度;甚至有些农电工从来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农电工用工主体不统一,身份不明确,更加没有企业归属感和认同感,导致农电工管理在法律和经营上都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
第二,农电工薪酬体系不完善。农电工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合同主体并不是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在管理行为上实施不同的薪酬体系,农电工待遇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相比差距较大。在“两改一同价”过程中,供电企业在农电工劳资管理上采取低成本运作方式,农电工的工资依然来源于农村低压维护管理费(90年代在电价中提取)。“同网同价”后,进入电力企业的农电工与供电企业职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严重挫伤了农电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农电工的自身素质差,人员结构不合理。农村电网改造后,电力企业对所有农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电费抄核收、客户服务等实行统一管理,工作要求大大提高。但由于农电工的历史成因,目前在职的人员年龄普遍偏大,素质偏低,缺乏再学习的能力。一些人员思维方式守旧、纪律涣散、责任心不强,甚至无法学会或者拒绝使用现代管理工具,不能通过简单的电脑操作培训、安全规程考试等,导致对农电工的管理难度和农电安全风险加大。
二、规范农电工管理的前提和意义
第一,解决农电历史用工遗留问题,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一是依法用工的需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建立劳动合同制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用工法则。农电工劳动关系不清、身份不明等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二是国有电网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需要。随着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全面落实以及城镇家用电器的普及,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用电能量保持不断增长的态势,国有电网企业需要延伸服务领域,延伸先进的管理标准和生产经营理念。推进电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完善农村电网改造,进一步提高供电的可靠性,有利于整合、优化电价价区,进一步降低电价,促进用电消费,促进扩大内需和县域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国有电网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三是建设幸福农村的社会责任的需要。农村电网由于历史原因,基础建设薄弱,网点多面广、设备状况较差,安全隐患较多,安全风险较大,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不适应农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逐步引入完善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着力解决农电机构经营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对农村及农村企业提供方便、周到的电力服务,是国有电网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不可懈怠的要求。
第二,劳动用工的改革依赖于产权模式的调整。目前直供直管、代管和股份制农电企业投资主体不同,管理体制、经营模式多样,国有电网企业对此类农电企业的人、财、物管理权限差别很大。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尽快完成城乡供电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的调整,尽快理顺农电机构的供电资产与国有电网企业的产权纽带关系,规范和统一电网经营管理,彻底完成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的迫切性日益彰显,而农电工的何去何从,依赖于产权关系的调整。农电企业的资产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划拨给国有电网公司,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理顺用工关系,是农电工的出入之一。
三、农电工管理的对策建议
第一,明晰身份,完善用工机制。在一些人的意识中仍存留着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属性的认识,国有企业的固定工身份有着天生的优越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不同所有制企业都属于市场主体,都应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社会全面由“身份”向“契约”过渡。在国有电网企业统一接收农电资产的前提下,择优录用农电工,与国有电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彻底打破身份限制,建立电网企业的内部人才流动机制,实现同工同酬,实现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这是最理想的管理方式。在农电资产未全面理顺之前,也可采用成立农电子公司的方式,规范农电业务管理和农电工的管理:农电子公司与农电工签订全员劳动合同,明确用工方式,农电工参与镇(区)级供电服务工作,建章立制,规范农电工日常管理。
第二,完善薪酬体系,实现同工同酬。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规范农电工用工,均应实现以“同工同酬”为目标。针对农电工整体素质偏低的情况,可对供电机构各类岗位进行分析,安排农电工在其力所能及的岗位上工作,并对其岗位进行价值评估,以本地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作为参考依据,确定合理的薪酬基准线。按要求为农电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开展量化考核,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实行收入动态管理。
第三,建立健全培训机制,明确安全职责。供电企业与农电工必须签订《安全责任合同书》,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并明确农电工必须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制定人才培训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各工种的高、中、初级技能培训与鉴定大纲,实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建立农电工的技能等级考核制度。培训方法可采用理论学习、现场操作、知识竞赛、研讨等多种形式。培训的内容应涉及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安全知识、规程规章制度、文明服务、法律知识、营销知识等各方面。
四、农电工规范管理过程中注意事项
第一,高度重视农电企业资产划转工作。根据国资委国企改革有关精神,主动向市县两级政府汇报、解释股权无偿上划工作意义,加强与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和交流,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农电企业职工的安置方案,签署划转协议,落实报批手续。
第二,高度重视用工改革期间的员工队伍稳定。由于农电工基数较大,改革期间的维稳问题较为突出,关键是要做到“透明”、“依法”。一方面由于农电工的管理经历了多次改制清理、主辅分离等重大改革,用工情况十分复杂,全面理清农电工作人员的历史劳动用工关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必须结合上世纪90年代的“两改一同价”改革以来的用工制度改革,全面梳理涉及农电工清册,并进行公示接收监督和质疑,剖析问题,各个击破。另一方面必须依法操作,向农电工明确用工规范后的岗位安排、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工龄的计算方法、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办法,计划生育管理等员工关心的问题,对于在改制过程中申请脱离农电工作的农电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妥善处理用工风险,做好员工队伍维稳是对农电工规范管理工作的最大考验。
或许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农电管理、农电工,将成为历史名词,我们面对的将是更加开放、民主的用工管理制度,我们期待着那一天的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