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交通部海事局_海事局 -机构简介
英文为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简称MSA目前,海事行政系统分为中央直属的海事局和地方海事局两类,因此“上海海事局”和“上海市地方海事局”不是一个机关,前者属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而后者是上海市的行政机关,级别、编制、执法范围均不相同。
目前,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有:黑龙江海事局、辽宁海事局、天津海事局、河北海事局、山东海事局、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浙江海事局、福建海事局、深圳海事局、广东海事局、广西海事局、海南海事局、长江海事局。除此之外的带“省市”字眼的,均为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已经成立。海事局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主要职责(一)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二)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三)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四)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六)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七)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八)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交通部海事局_海事局 -机构设置
办公室法规规范处计划基建处财务会计处人事教育处通航管理处船舶监督处船舶检验处船员管理处航标测绘处安全管理处审计处党委工作部纪委办公室交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工会办公室
交通部海事局_海事局 -国际术语
MSA: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海事局LSA: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CODE 国际救生设备
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之前,海事局仍继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对外开展执法管理工作。
交通部海事局_海事局 -机构历史沿革
古代
我国海事管理的历史可追溯到唐代,当时就设有市舶司。北宋时期设市舶司管理外国商船进港事宜。到了南宋及元朝,设市舶司负责外国商船的舶务验关和抽解。清朝设有江海关,负责商船进出港的检查;设水巡队,进行水上巡逻,并对各类船舶的停泊和装卸进行管理。民国时期设航政局,负责船舶安全管理事务。解放后
1949年解放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在交通部海运总局设立航政室,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随着航运的发展,海事管理得到不断发展。1953年,经政务院批准,在交通部下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同时在沿海港口设立港务监督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的名称对外统一行使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能。1956年,交通部设立船舶登记局,作为国家对运输船舶实施技术监督和办理船舶入级的机构。1958年更名为船舶检验局,并在沿海和长江主要港口、香港分别设立船舶检验分局、船舶检验处和远东船舶检验社,主要负责国际航行船舶、外籍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以及国内沿海和内河主要干线船舶的检验。除北京、西藏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设立船舶检验处(所、站),负责地方小型船舶的检验。
1966年和1981年,分别在长江干线和广东省成立航政管理局。1980 年,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对海区航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主要是将海军管理的海上干线公共航标移交交通部管理(沿海短程航线的航标于1958年移交交通部管理)。
20世纪80年代初
二十世纪80年代初,在交通部内设水上安全监督局,沿海各主要港口设港务监督,在长江、黑龙江分别设长江航政管理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交通厅或交通厅航运局设置港航监督处(室)或车船监理处,在主要港口设置港航监督或车船监理,县市交通局一般也设有统一管理运输业务和航政管理的航管站。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
为适应水上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1985年,国务院作出了改革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决定。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沿海大港由中央管理,小港由地方管理,海区内水域秩序由中央统一管理。部属港监按海区分管,管辖区内地方已设有机构的小港和小港湾,仍由地方在划定的水域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海上交通安全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沿海海区和重要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监管任务;负责水上交通管理,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承担海上公用干线航标建设和维护、海道测量和海上无线电通信;承担国际海事组织所赋予的国际义务等任务。这次改革将隶属于沿海各港务局的17个港务监督、15个海上无线电通讯机构和3个隶属航道局的航标测量处划出,组建了14个海上安全监督局,实行交通部与所在城市政府双重领导,以交通部为主的领导体制。长江、珠江和黑龙江的水上安全监督,由交通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统一负责;其他内河水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据统计,除北京、西藏外,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基本覆盖了全国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1986年,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远洋运输迅速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船级社,与中国船舶检验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
1988年,成立中国交通通信中心,统一管理交通系统通信和导航工作,包括维护和管理国际海事卫星通信系统(INMARSAT)、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水上船岸无线电通信以及交通专用卫星通信网等。1989年,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交通部成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
最新改革
1998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67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的管理体制,即将我国沿海海域(包括岛屿)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和重要跨省通航内河干线和港口,划为中央管理水域,由交通部设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垂直管理;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内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划为地方管理水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管理。这次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使水上安全监督部门能更有效地履行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职能,进一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