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代,原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后来下海经商,2002年以一块当时存有争议的土地“入股”进入乾坤公司管理层,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之后离奇升任董事长。任职期间宋文代利用职务之便涉嫌挪用公款2100万元,贪占了公司黄金约60公斤、白银1.4吨。2012年6月被捕,10月15日一审开庭被判处死刑。2015年11月,最高法院认为,该案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内蒙古高院维持一审死刑的裁定,并撤销该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
宋文代_宋文代 -简介
宋文代资料图宋文代,原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因贪污黄金约60公斤、白银1.4吨,数千万元赃款被内蒙古警方抓捕,媒体称其“黄金大盗”。
宋文代原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后来下海经商。2002年,他以一块当时存有争议的土地“入股”进入乾坤公司管理层,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到任不久,宋文代就由副董事长荣升为董事长,当时原董事长吴某住院治病,出院后发现职务被取代了,把工商局告上了法庭。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调查表明,2003年以来,宋文代利用职务之便涉嫌挪用公款21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了三家属于他自己的公司,这些公司都成了盗取乾坤公司资产的主要阵地。
宋文代_宋文代 -犯罪事实
私占土地
2003年,宋文代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某旗协商,由乾坤公司在当地投资发展养殖、肉牛加工等产业,希望政府配套土地,政府划拨土地2.9万多亩,宋文代借口呼和浩特市政府不允许乾坤公司搞金银之外的业务,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他挪用公款成立的个人公司名下。此后,宋文代将这些土地租赁给他人经营,将1700多万元租赁费据为己有。用同样的手法,宋文代以乾坤公司名义在赤峰市投资,让个人注册的金旭隆金银产品开发公司,享受到政府免交土地出让金、无息借款800万元等优惠政策。
接管金矿
2004年,呼和浩特市政府为把乾坤公司做大做强,引进澳门某投资公司,双方达成协议:乾坤公司将部分国有股份转让给该公司,同时承诺优先配置黄金探矿权、采矿权给新组建的乾坤公司。
2005年3月,乾坤公司以1500万元低价收购了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东伙房金矿。3个月后,宋文代从乾坤公司挪用300万元公款,为自己注册了一家公司,接管了金矿。又过了两个月,宋文代将金矿以4150万元转卖给北京德润公司,轻松渔利2530多万元。
乾坤公司是内蒙古重点培育的20家企业之一,2000年和2002年两度被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中国黄金行业之首”,企业最红火时年度营业额达到30亿元。宋文代为了便于盗取企业资产,故意搞乱管理,公司走货、接款等事务财务部门都不知道。乾坤公司多年不盘点,宋文代甚至指使亲信把真金白银源源不断地搬回自己家里。
2004年,乾坤公司启动内部人事改革,不少职工面临下岗,董事长宋文代“善意”地表示,职工想退股,企业可以考虑回购,有61名对企业失望的职工以每股1元退股,而当时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认定:乾坤公司每股净值3.04元。
2004年8月,宋文代召开仅有少数股东参加的“全体股东大会”,伪造股东到会签名和股份转让协议,将其中58名退股职工的460多万股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宋文代。他还顺手牵羊,把前些年企业股改时隐匿的部分股份收归己有,每股1元。这一轮“改革”,宋文代生吞股份溢价约1050万元,之后他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变现,渔利940多万元。
2006年末,宋文代为了进一步盗取乾坤公司资产,居然让乾坤公司与自己的金旭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金银冶炼业务交给后者,宋文代为了不给乾坤公司上缴利润,通过做假账使金旭隆连年亏损,无利可交。
2012年6月5日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裁宋文代被抓。
一审审判
2012年10月15日一审开庭,宋文代被判处死刑。
法庭认为,宋文代身犯数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且无认罪、悔罪表现,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文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侦查中检察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宋文代人民币270万元、黄金134.151公斤、白银995.34公斤、铂金81.09克、银币176枚、房产4套、车辆4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宋文代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审判决
2013年8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对上诉人宋文代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宋文代担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有股代表、监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乾坤公司股份溢价款等公共财物价值6504.5万余元,三次挪用公款2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宋文代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特别恶劣。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被撤销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对宋文代案的死刑复核作出了裁定,最高法院认为,该案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内蒙古高院维持一审死刑的裁定,并撤销该裁定,发回内蒙古高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