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确定汇价在前而实际外汇收支发生在后的结售汇业务(即期结售汇中两者是同时发生的)。客户与银行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人民币兑外汇币种、金额、汇率以及交割期限。在交割日当天,客户可按照远期结售汇合同所确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向银行办理结汇或售汇。
远期结汇_远期结售汇 -适用客户
客户包括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 外商投资企业。
远期结汇_远期结售汇 -受理原则
(一)客户如有下列外汇收支可向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1.贸易项下的收支;
2.非贸易项下的收支;
3.偿还银行自身的境内外汇贷款;
4.偿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借款;
5.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二)签订书面总协议。客户在中国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需要与中国银行(支行及以上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总协议,并逐笔向中国银行提交远期结汇或售汇申请。
(三)远期结售汇必须依据远期合同中订明的外汇收入来源或外汇支出用途办理,客户不得以其他外汇收支进行冲抵。
办理指南
(一)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办理远期结售汇的客户需与中国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一式两份,客户与银行各执一份。
(二)委托审核。客户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需填写《远期结汇/售汇委托书》,同时向中国银行提交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所需的有效凭证;中国银行对照委托书和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客户委托的远期结汇或售汇金额不得超过预计收付汇金额,交易期限也应该符合实际收付汇期限。
(三)交易成交。中国银行确认客户委托有效后,客户缴纳相应的保证金或扣减相应授信额度;交易成交后,由中国银行向客户出具"远期结汇/售汇交易证实书"。
(四)到期日审核和交割。到期日中国银行根据结汇、售汇及收付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客户提交的有效凭证及/或商业单据,与客户办理交割。因贸易的复杂性及其他原因可能导致远期结售汇交割日期的不确定性,对于固定交割日类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设定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为办理交割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办理的交割视同履约交割,择期交易没有宽限期。客户到期无法及时提供全套单证的,可向中国银行申请展期。远期结售汇业务原则上不允许提前交割。
(五)展期。客户因合理原因无法按时交割的可申请展期,但必须在交割日当天向中国银行提交展期申请书和新的《远期结汇/售汇委托书》。中国银行接受客户展期申请后,按当时市场价格将客户原有交易反向平仓,然后签订新的《远期结汇/售汇委托书》。原协议价格与平仓价格之间的汇差,若亏损,由客户全部补足方可予以展期;若盈利,则先存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待展期交易到期时一并付给客户。
远期结汇_远期结售汇 -交割
远期结售汇按照申请书规定的 交割日交割。 银行在 交割日当天为 客户办理结售汇的 转帐手续,如交割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 工作日。 客户应在交割日前备足卖出货币的全部金额。
由于贸易的不确定性, 客户在 交割日当天交割有困难, 银行可给予 客户3个 工作日的交割 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办理的交割仍视同客户如期交割,并仍然按照原合同规定的 汇率进行交割。
如果客户做的是 择期交易,则在择期期限的起始日和终止日之间的任何一个 工作日均可 交割。
远期结汇_远期结售汇 -展期
如 客户预期在 宽限期内仍不能办理 交割,应向 银行办理展期,申请时间不得晚于 交割日前的第三个 工作日,具体手续为:
1、 客户书面提出展期申请,并注明展期理由。
2、 应向 银行签署新的远期结售汇申请书,并签字盖章。
客户在 展期时,需用当日的即期结售汇价 对冲原有的 远期交易,由此会产生一定的盈亏。如果 客户有盈利,该盈利将暂存 银行,待最终交割后一并获得,如果客户有亏损,则该 亏损额直接从客户帐户中扣除。以前面的例子看,如果6个月到期时, 客户无法交割,需要展期2个月,假设当天的即期价为8.2600/8.2900,两个月远期价为8.2300/8.2700,那么首先 对冲原有的 远期交易,客户按8.2600的汇价卖出 美元1000万,由此将获得1000X(8.2600-8.2500)=10万人民币的收益,同时签订两个月的展期(汇价为8.2700),这样最终到期时,客户不仅能按8.2700的水平与 银行交割,而且还能获得10万元人民币的收益。
每笔业务至多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远期结汇_远期结售汇 -违约
因 客户 违约造成的损失,由 客户承担。以下情况均属客户 违约:
1、 客户无法在交割日前提交有效凭证。
2、 未事先办理展期手续,在 宽限期内又不能办理交割。
3、 虽能 交割,但交割金额不足,不足的部分算 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