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是刑罚的一种,剥夺犯人个人财产,无偿地收归公有。中国刑法规定为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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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一种,剥夺犯人个人财产,无偿地收归公有。中国刑法规定为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各国刑事立法对没收的规定大致有两种:①一般没收。将犯人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加以剥夺,收归公有。②特别没收。即没收与犯罪有密切联系的特定物。其范围不外是:国家规定禁止私人制造或持有的物,即违禁物;犯罪所用或准备利用的物;犯罪所得的物。
关于应没收的物,是否应属罪犯所有为限,各国规定略有不同。一种是明确规定属于罪犯的为限,例如《日本刑法》第19条规定:“没收以其物不属于犯人以外之人的为限。”另一种则不限属于罪犯的所有物。
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而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此外,中国刑法还规定了非刑罚方法没收罪犯财物的制度:“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1947年10月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明确地郑重地向全国人民提出“没收官僚资本”的口号。1949年4月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宣布:“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铁路、邮政、电报、电灯、电话、自来水和农场牧场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据上述规定,人民解放军所到之处,立即将官僚资本收归人民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没收官僚资本,建立国营经济,是彻底摧毁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制度,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条件。
中国人民革命胜利后,人民政府在没收全部官僚资本的基础上,直接建立了强大的社会主义国营经济。
《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
规定把减租减息改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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