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Hospital Management Association,简称CHMA,于2014年1月成立,总部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和平西苑20号楼A座101,是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官方网站为http://wz.maydeal.com/chaorg/。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_中华医院管理学会 -协会简介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Hospital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简称CHMA,是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农村卫生院、卫生所、医务室)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依法加强医疗行业管理;维护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和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接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监督管理。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是我国医院的行业管理组织,以行业自律和维权为主体开展工作,同时兼有开展学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的职能。协会将坚持科学发展观,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主动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助手。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持弘扬白求恩精神,强化行业自律文明服务意识。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把握医院的公益性。坚持服务医院,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坚持自身建设,扩大海外交流合作。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_中华医院管理学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Hospital Management Association(简写:CHMA)。
第二条本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为主(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协助政府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促进医疗机构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医疗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机构经营环境和秩序;
(三)结合医疗机构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反映他们的真实情况和诉求,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四)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经验和做法,实施院、科两级领导岗位人员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
(五)结合医院管理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六)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批准,开展以下活动:
1.开展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的行业监督、检查,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打造人民满意医院;
2.协助制订医疗机构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参与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
3.协助建立健全医院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进行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及认证;
4.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研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著作及论文。
(七)组织城市医疗机构支持农村、西部和贫困地区提高医疗卫生管理水平;
(八)开展医院建筑及常用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化工作和质量分析与评价等工作;
(九)编辑出版医疗机构科学管理方面的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
(十)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分享有益的经验;促进医疗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医疗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的交流、沟通和协作;
(十一)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单位会员是确定理事人数的基数。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发展企业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 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3.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机构;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协(学)会及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5.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业。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医疗机构领导和三级、二级医院的现任科(处)室领导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医院管理岗位的人员;
2.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医院管理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三年以上人员;或取得专科学历,在医院管理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五年以上人员。
(三)资深会员
具有五年以上本会会员资格,已经退休或因工作变动离开医院管理岗位者,本人愿意并提交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可成为资深会员。
(四)名誉会员
对我友好,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并给予本会支持和帮助的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从事医院管理的人士,由本人提交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名誉会员颁发名誉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二)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本会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医疗机构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的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累计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由单位理事、个人理事组成,理事名额一般是会员数的20%。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及其工作职责;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本会会员,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爱医院管理工作,在医院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在本地区或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一般是现任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领导或医疗机构部门领导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
(二)围绕医院改革、发展、管理和本会工作,届内每年向本会提交至少一条建议。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本会会员,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爱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公道正派,作风民主,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社会活动能力,在医疗卫生系统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会长决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委托办事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依据相关规定,建立本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卫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国家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国家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_中华医院管理学会 -卖奖事件
事件曝光
2014年1月11日,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在北京召开了名为“2013中国医院管理学术年会暨颁奖典礼”,这里颁出的奖项全是明码标价,很多与会者就是为了一块牌子,愿意花高价前来“购买”。
在颁奖仪式上,来自全国各地获奖的机构和个人有将近300个,而且只要来了,奖项就都有份。与会的机构和个人少的拿了一个奖,多的拿了好几个。
该学会一工作人员称,每个奖项要价多少是有明码标价的,如“百姓满意放心医院”、“文明示范医院”、“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等每项两万二,“全国十大百姓满意放心医院”、“十大文明服务示范医院”、“十大诚信品牌医院”、“十大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等是每项两万八,“优秀院长”、“中国医院优秀院长”、“最具惠民精神优秀医院院长”、“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优秀管理者”等每项一万八。
在主办方所发的《光荣榜》上统计,奖牌一共发放了321块,按照会务组工作人员的报价,这次主办方收了将近1000万元。[1]
事件处理
就媒体曝光的“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违规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并借此敛财一事,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2月16日发表声明,称该学会不是其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表示将配合调查,对涉及卫生计生系统人员的情况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