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 专利法-起源,专利法-发展

专利法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法_专利法 -起源

“专利”一词来自拉丁文litteraepatents,含有公开之意,原指盖有国玺印鉴不必拆封即可打开阅读的一种文件。现在,“专利”一词一般理解为专利证书,或理解为专利权。国家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制造、使用、销售(有些国家还包括进口该项专利发明或设计)享有专有权(又称垄断权或独占权)。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才能为上述行为,否则即为侵权。专利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即行消灭。任何人皆可无偿地使用该项发明或设计。专利法起源可以追溯到13世纪。
13世纪,英国出现特许令状,由英王颁布诏书对新近的发明或者新引进英国的技术授予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即英王亨利三世1236年授予波尔多的一个市民以制作各色布的15年的垄断权。实际上这是封建特权的一种形式,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专利。
1474年,威尼斯城邦共和国元老院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征的专利法。476年2月20日即批准了第一件有记载的专利。威尼斯成为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
1624年,英国颁布《垄断法案》取代特许令状制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是现代专利法的开始,对以后各国的专利法影响很大,德国法学家J.柯勒曾称之为“发明人权利的大宪章”。

专利法_专利法 -发展


专利法1、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又逐渐建立了专利制度。美国(1790)、法国(1791)、西班牙(1820)、德国(1877)、日本(1826)等西方工业国家陆续制定了专利法。

1883年,以法国为首的十几个欧洲国家达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保护对象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多方面规定了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巴黎公约》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萌芽阶段。

专利法 专利法-起源,专利法-发展

2、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工业发达国家的专利法陆续进行了修订,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制订了专利法。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进行改造,苏联率先在专利制度之外,创立了一套发明人证书制度。
20世纪60年代以来,阿尔及利亚在1966年通过了新专利法,巴西在1969~1971年,印度、秘鲁、尼日利亚和伊拉克在1970年,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在1971年,墨西哥在1976年,南斯拉夫在1981年,都修订或重新颁布了专利法。阿根廷、叙利亚等国也对专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20世纪80年代初期,约有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阿尔及利亚和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苏联等国,除建立专利制度外,还采用发明人证书制度,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取得一定奖励,但不能拒绝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其发明。墨西哥则采用发明证书制度,发明人有权实施发明,但不能拒绝其他人使用,而可以取得国家批准的一定报酬。
1967年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于1970年生效。1970年签署《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规定,如同一项发明需要在几个国家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单一渠道提出申请,由单一的机构进行检索和审查,而同时可以在几个国家取得专利权。当然,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批准,还要由各国依据本国的《专利法》决定。这可以说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第一步。
此外,一些地区性专利合作组织也相继成立。如1973年签定、1977生效的《欧洲专利公约》;非洲法语国家1962年签定的《利伯维尔协定》;英语非洲国家于1976年签定的《卢萨卡协定》等。
有关专利的国际保护正在形成国际一体化和地区一体化的进展趋势。1993年12月16日结束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也将士民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列进谈判议题,并就此达成了《和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标志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最高水平的国际标准的已经形成。

专利法_专利法 -代表性学说

在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许多学者为了说明专利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多种学说,以期对专利制度的合理性和专利立法奠定了科学的基础。在专利制度的不同发展阶段,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
1.发展国家经济论该理论认为,实行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为国家服务。这是封建社会专利制度初期的一种代表性理论。
2.自然权利论该理论认为,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权利是公民或法人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这种权利的存在,不取决于国家、政府的确认或授权,而直接取决于发明人的发明创造活动,对发明创造者授予专利权仅是证明发明人已有的权利,国家和政府只有保护这种权利的义务,而无权限制这种权利。自然权利理论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初期,是当时"天赋人权"思想在专利制度中的反映,是近代欧洲多数国家专利立法的理论基础。
3.非物质论该理论认为,发明创造者的权利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结合,前者指因发明创造可以给发明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后者指因发明创造事实给发明人自身带来的利益。同时指出,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是无形财产,它可能属于发明人本人,也可能不属于本人。
4.专利契约论该理论认为,专利权的实质是发明人与以国家为代表的社会公众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契约。根据该契约,发明人公开他的发明内容,国家则对发明人授予一定期限内独立利用其发明的权利。

专利法_专利法 -特征

一、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
1、专利法所授予的具有垄断性质的权利,其终极目的在于公共利益。
2、专利法不仅包括授予发明人以权利的内容,同时还有兼顾公众利益的内容。
3、专利法所规定的垄断仅限定在对技术的营利性实施方面,并不限制技术信息的传播,还鼓励或有助于技术信息的广泛传播,也不禁止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即使研究开发中需要实施专利技术。
4、专利权的垄断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的垄断。
二、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
1、公开欲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这是专利申请人的义务。
2、采用权利要求书的形式公开专利权的权利内容,划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专利法必须平衡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和促进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

专利法_专利法 -中国专利法

近代中国有关专利的法律思想和制度

1、中国古代早有“专利”一词,其意义等同于专营或专卖。古代中国有关重义轻利等思想阻碍了经济、技术的发展。
2、太平天国洪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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