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禁闭为一项警方内部的纪律处分措施。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六条规定,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禁闭_关禁闭 -简介
关禁闭
在改革开放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关禁闭并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准确表达。它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监管形式,在军队、看守所和监狱里不时被提及和使用。
禁闭作为一个法律名词正式与公安挂起钩来,需要追溯到1995年2月28日。于当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中明文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随后,于1997年6月20日施行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了执行禁闭的法定程序,于1998年8月29日推出的《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更是从各个方面详细规定了执行禁闭的各类情形。警察也因此成为公务员队伍里,惟一会被采取关禁闭这一处罚措施的职业。
禁闭_关禁闭 -出台原因
这一措施的推行,主要与警察的独特身份有关。各类督察措施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推动调查进展,预防更大危害的发生。警察在多年办案过程中积累的反调查经验,不是一般公务员可以比拟,更为重要的是,要明白,警察是可以带枪的。有经验就有可能耗费更多办案成本,有枪就有更多流血的可能,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正是禁闭举措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警察也是公务员中惟一拥有就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职业。采取禁闭这类涉及人身自由的督察措施,正是为了让民警们明白,自己没当回事的违纪行为,会给普通群众带来多么深刻的切身伤害。
禁闭_关禁闭 -实施规定
作出一个关禁闭的决定并不容易。在《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中,明确指出了在宣布采取禁闭措施之前,必须由其所在单位详细说明理由,所填写的《决定禁闭审批表》,必须先经县(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审核,再报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还必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备案。
此规定还指出,必要时,县(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提出意见,但同级行政首长的批准和上级督察机构的备案也是必不可少的。
宣布执行禁闭的那一刻,更是有相当严格的程序安排。一般在这个场合,分局领导和督察机构负责人都会在场,首先会有民警向违纪民警宣读执行禁闭措施的决定书,然后需要民警在决定书上签字,随后,会有民警暂时收回违纪民警的枪支、警械和执行职务的有关证件。
禁闭_关禁闭 -考量因素
早在1998年,《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就已经在第六条中明文规定了可以关禁闭的各种法定情况:“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一)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二)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三)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四)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五)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六)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在各地的实际督察过程中,随着中心工作的变化,也随着公安机关督察力度的加强,《措施》中规定的第二、三、四、五种情形渐趋减少,大部分的关禁闭情况集中在了第一条违抗命令和第六条兜底条款上。
有部分地区的督察工作负责人更是直言,如今对是否采取禁闭措施的考量因素已经渐渐转变成了两大部分:
一部分是过错大小。如果是特别大的过错,需要对行为本身进行进一步深入调查,比如说因为出警不力放跑了犯罪嫌疑人,比如有伪造假罚款单的嫌疑,一律先行禁闭;另一部分则是影响大小。比如集体行动中的公然违抗命令,造成的影响相对较大,执行禁闭的可能性也就相对较高。
禁闭_关禁闭 -相关数据
2003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共对767名违纪民警采取禁闭措施;2005年,这一数字变成了516名;2006年,数字降为461名;2008年,回升到755名。2009年全年的统计数据虽然尚未出炉,但上半年已有544名民警被采取禁闭措施。
1997年至2006年九年内共对5856名违纪民警采取禁闭措施,平均每年650名左右。
翻查各地新闻报道不难发现,大量民警被关禁闭的新闻,都与上述情形相关。
2007年,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规定:“凡民警在工作期间中午饮酒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其立即采取禁闭措施”;
2009年,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规定:“凡发生民警酒后驾车等违反五条禁令行为,一律先禁闭7天。”
2009年,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规定:“凡民警未经批准私驾警车的,一律予以禁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