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问题,即所谓从“是”能否推出“应该”,也即“事实”命题能否推导出“价值”命题,它是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出的一个著名问题。这个问题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占据重要位置,许多著名哲学家纷纷介入,但终未有效破解。长期以来,休模问题把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彻底隔离开来,使唯心主义思想长期占据精神科学领域,学术界普遍认为:精神科学(如道德科学)与自然科学完全独立,价值判断只是一种主观意识、根本无法被科学确证;自然科学受普遍而必然的永恒自然规律制约,而精神科学的规则总是约定俗成的;自然科学的历史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精神科学可以为人类所规划;自然科学强调的是一种说明,而精神科学主要强调理解,前者强调的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揭示,后者则讲究一种体验。
休谟_休谟问题 -内容概述
休谟,十八世纪英国杰出的哲学家、历史学家和政论家,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称他是哲学家当中一个最重要的人物。休谟18岁开始构思该书的,到25岁的时候基本完成该书的写作。在三十岁以前,休谟已经出版了三卷本哲学名着《人性论》,从而奠定了自己在哲学史上的地位。
休谟_休谟问题 -基本定义
休谟问题,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 、1711年旧历4月26日(注:新历是1711年5月7日:18世纪旧历比新历早11天)-1776年8月25日)首先提出的,是个未能很好解决的哲学问题,主要是指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
休谟
《人性论》在诞生之初并没有引起怎样的反响,休谟凭着自己的乐观和热忱又分别对其三卷进行改写,其中第一卷就是《人类理智研究》。休谟问题就是在《人性论》的第一卷和《人类理智研究》里面提出来的。休谟认为,由因果推理获得的知识,构成了人类生活所依赖的绝大部分知识,而他对这类知识的研究是独一无二的,“无论古人和今人都没有从事过” 。在给自己的《人性论》写的《“人性论”概论》一书中,他同样重点介绍了对因果推理的说明,认为这个说明可以作为全书的一个“样板” 。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普遍、必然性进行反思所提出的问题被康德称为“休谟问题”。
认知论维度
因果问题
休谟主张大多数人都相信只要一件事物伴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两件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关联,使得后者伴随前者出现,休谟在《人性论》以及后来的《人类理解论》一书中反驳了这个理论,他指出虽然我们能观察到一件事物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我们并不能观察到任何两件事物之间的关联。而依据他怀疑论的知识论,我们只能够相信那些依据我们观察所得到的知识。休谟主张我们对于因果的概念只不过是我们期待一件事物伴随另一件事物而来的想法罢了。“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连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连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连结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也因此我们不能说一件事物造就了另一件事物,我们所知道的只是一件事物跟另一件事物可能有所关连。休谟在这里提出了“经常连结”(constant conjunction)这个词,经常连结代表当我们看到某件事物总是“造成”另一事物时,我们所看到的其实是一件事物总是与另一件事物“经常连结”。因此,我们并没有理由相信一件事物的确造成另一件事物,两件事物在未来也不一定会一直“互相连结我们之所以相信因果关系并非因为因果关系是自然的本质,而是因为我们所养成的心理习惯和人性所造成的。”
归纳问题
在《人类理解论》一书中,休谟主张所有人类的思考活动都可以分为两种:追求“观念的连结”(Relation of Ideas)与“实际的真相”(Matters of Fact)。前者牵涉到的是抽象的逻辑概念与数学,并且以直觉和逻辑演绎为主;后者则是以研究现实世界的情况为主。而为了避免被任何我们所不知道的实际真相或在我们过去经验中不曾察觉的事实的影响,我们必须使用归纳思考。归纳思考的原则在于假设我们过去的行动可以做为未来行动的可靠指导,论证的或直觉的:这样的思考在基本上是先验的,我们不能以先验的知识证明未来就会和过去一致,因为(在逻辑上)可以思考而出的明显事实是世界早已不是一致的了。
伦理学维度
18世纪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1711-1776)认为,在以往的道德学体系中,普遍存在着一种思想的跃迁,即从"是"或"不是"为连系词的事实命题,向以"应该"或"不应该"为连系词的伦理命题(价值命题)的跃迁,而这种思想跃迁是不知不觉发生的,既缺乏相应的说明,也缺乏逻辑上的根据和论证。这个有关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以及价值判断不可能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来的主张,就构成了后世、特别是20世纪道德分析哲学讨论的一个主题。自然主义伦理学用自然(事实)的属性去规定或说明道德(或价值),譬如"A是善的"可以表述为"A为大多数人所欲求的"。持直觉主义伦理学的摩尔把此种观点称为"自然主义谬误",他认为:"善"等基本概念是不可定义的,而是通过人类自身的某种特殊能力(直觉)来不证自明地察知的。情感主义(如斯蒂文森)则认为,伦理或价值语言不过是主体情绪、情感或态度的表达,从而割断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联系。黑尔以维特根斯坦后期的日常语言哲学和约翰.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为基础对价值语言的日常用法进行考察,提出了一种"普遍规定主义"的思想:道德或价值判断既有规定性,又是可普遍化的,是规定性与可普遍化性的统一。图尔敏从经验性-定义性的视角出发,论证一定的事实断定(G)可以作为一定的价值判断的充足理由(N),试图为事实与价值的"二歧鸿沟"找到勾连的通道。最后,拜尔则通过对道德视点(立足点)的分析揭示了可普遍化概念的诸多方面(如"可普遍传授性")。阿列克西基于对这些有代表性的道德分析哲学之进路、方法和主要观点的梳理,得出如下结论:(1)道德语言的功能并没有局限于描述经验的或者非经验的对象、性质或关系;(2)道德论辩是受规则支配的、以理性的方式平衡利益的独特活动;(3)实践论证(论辩)的规则必须与各式各样的论证形式加以区别;(4)规范性命题是可普遍化的;(5)实践论辩对规则的遵从,不同于自然科学的论辩。
休谟_休谟问题 -解决过程
一、休谟问题的由来
以前的一些哲学家认为,道德可以像几何学或代数学那样论证其确定性,但是,休谟认为,对于道德问题,科学是无能为力的,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样”的问题。他在《人性论》中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经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尽管休谟自己没有明确回答自己提出的问题,但它的意思却是否定的,即从“是”中不能推出“应该”。
严格说来,休谟问题并非指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而是指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关系问题,由于事实命题一般以“is”为系词,而价值命题一般以“ought”为系词,所以休谟问题又称“实然与应然问题”。
二、“是”如何推导出“应该”
由“是”推导出“应该”,必须分两步来完成。
1、由事实关系的“是”可以推导出价值关系的“是”。事实关系的“是”反映了“客观事物”的状态、特性及其规律性;价值关系的“是”反映了“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的状态、特性及其规律性。显然,“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本身就是一种“客观事物”,只是前者比后者更为复杂多样、更为变幻莫测,因为“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客观事物的品质特性,而且还取决于主体的品质特性和介体的品质特性等众多因素。也就是说,“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是由众多简单的“客观事物”按照一定的组合规则(即是否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有机地组合而成的复合事物。由此可见,价值关系的“是”是由众多事实关系的“是”按照一定的组合规则(即是否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复合而成,或者说,价值关系是事实关系的“函数”。实际上,价值就是直接或间接的有序化能量,就是按照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有机地、有序地组合起来的能量,即价值是能量的“函数”。
2、由价值关系的“是”可以推导出价值关系的“应该”。 当事物的状态与特征只是单一性的、确定性的和清晰的时,对于该事物的状态与特征就可以用“是”来描述;当事物的状态与特征是多值性的、概率性的、模糊性的时,对于该事物可以运用多值函数、概率论和模糊数学等方法,取其中具有最先出现的、最大概率的、最相似的状态与特征确定为“应该”来描述,即“应该”是具有最先出现的、最大概率的、最相似的“是”。人的一切行为和思想都是为了追求可持续的利益最大化或可持续的价值最大化,价值关系的“应该”是指所有价值关系中具有最大价值率的那一种价值关系,即价值关系的“应该”是从众多价值关系的“是”之中选取具有最大价值率的那一种价值关系的“是”。 总之,“应该”是由众多“是”所组成的函数并取其极大值或最大值。
三 、“事实命题”如何推导出“价值命题”
由事实命题推导出价值命题,必须分两步来完成。
1、由事实命题可以推导出价值概念。事实命题是关于事实关系的描述方式,事实关系就是指客观事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在所有事实关系中,存在一种特殊的事实关系,它体现了人类主体与客观事物之间的的相互作用,它就是能够维持和促进人类主体的有序化进程的动力源――广义有序化能量(即价值),对于这种特殊的事实关系最基本的描述方式就是价值概念。也就是说,价值概念是由众多事实命题按照主体的有序化进程为规则所组成的“函数”。
2、由价值概念可以推导出价值命题。以物理学意义的价值概念为基础,可以推演出一个最重要的、最基础的、最普遍的价值命题:人的一切行为和思想都是为了追求可持续的利益最大化或可持续的价值率最大化,再根据这一命题可以推演出所有社会领域的价值命题,因此由价值概念可以推导出所有价值命题。也就是说,价值命题是由价值概念按照不同的事实命题的要求取其极大值或最大值。
总之,价值命题是由众多事实命题按照主体的有序化进程为规则所组成的函数并取其极大值或最大值。
休谟_休谟问题 -问题讨论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1、“应该”为系动词的复杂命题是由众多“是”为系动词的简单命题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是否有利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有机地组合起来的函数或复合函数,并取其中的极大值或最大值的“是”作为“应该”,即“应该”是一种特殊的“是”,由“是”完全可以推导出“应该”。
2、“价值命题”是由众多“事实命题”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是否有利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组合起来的函数或复合函数,并取其中的极大值或最大值的事实命题,即“价值命题”是一种特殊的“事实命题”,由“事实命题”完全可以推导出“价值命题”。
由此,休莫问题似乎可以解决。
但是以上的论证者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价值的多重性、相对性以及随机性。
首先,说说价值的多重性。事实上,正如函数往往有多个最大值一样,“有价值”的结果往往也不止一个。很多时候,我们并不能证明谁更有价值,就像我们无法证明,玫瑰花和月季花谁更有价值。有些事实是截然相反的,但他们的价值却是一样多。很多时候,我们只能做出一个选择,但我们并不能判断哪个选择更好。事实上我们无法回答“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就好比说,假如你现在有一块钱,你是应该用它来买包子,还是应该买油条呢?
其次,再来说说价值的相对性。众所周知,每个人心目中的价值函数并不相同。同一件事物,对不同的人,其带来的效用并不相同。例如雨天,有利于农民,却不利于赶路的人。那么下雨这件事情,到底是应该发生,还是不应该发生呢?既然对于每个人,效用函数都各不相同,那这个所谓的“最大值”又该如何求得呢?有人可能要说,“应该把所有人的价值函数加总之后,求一个最大值。”但是,这种简单相加的笨办法,其实根本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如果一件事情能给一个人带来500块钱,而使另外九个人每人损失1元钱,总效用增加了,但这种事情是“应该做”的么?显然很荒唐!
再次,我们再来说说价值函数中的随机性。了解数理统计的人都知道,任何模型,都需要在其模型中设置一个随机误差项,用于表示这个模型中的随机变量。我们往往假定这一项是同方差和正态分布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随机误差项的异方差性和非正态性,会严重影响函数的估计的效果,使得因变量的值不再是一个无偏估计值。那么,由此函数估计的“最大值”的结果,又有多少可信度呢?所以,这个所谓的“最大值”,其实根本算不出来。
由此可见,由于价值函数自身的多重性和相对性,休谟问题其实还是无法得到解决!
休谟_休谟问题 -重要意义
不难发现,休莫问题(即“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实际上集中反映了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集中反映了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关系问题,也集中反映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关系问题,因此彻底解决休莫问题将会对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发展产生十分巨大的影响。
1、为社会科学全面走向自然科学铺平了道路。价值问题是社会科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价值理论是整个社会科学的基础理论,休莫问题的解决可以帮助人们从“事实”角度看“价值”,从能量角度定义价值,有利于实现价值理论的统一化、数学化和自然科学化,最终实现社会科学的统一化、数学化和自然科学化,从而为最终消除社会科学中普遍存在的主观性、歧义性和模糊性奠定基础。
2、把唯物主义彻底贯彻到了精神领域(特别是情感领域)。长期以来,休模问题把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彻底隔离开来,使唯心主义思想长期占据精神科学领域,学术界普遍认为:精神科学(如道德科学)与自然科学完全独立,价值判断只是一种主观意识、根本无法被科学确证;自然科学受普遍而必然的永恒自然规律制约,而精神科学的规则总是约定俗成的;自然科学的历史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精神科学可以为人类所规划;自然科学强调的是一种说明,而精神科学主要强调理解,前者强调的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揭示,后者则讲究一种体验。休莫问题的解决可以帮助人们认识到,人类社会是自然界的物质运动形式,社会规律是自然规律的复杂表现形式,精神科学是自然科学的复杂表现形式,完全可以从自然科学的基本公理中推导出来,这就为唯物主义彻底贯彻到精神科学领域扫除了障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休谟问题至今尚未真正得到解决。
正因为“价值”是相对的,因人而异的,所以这一问题也永远不可能真正得到解决,这一点已经在上一节中作出了论述。唯物主义者虽然想把唯物主义贯彻到精神领域,但这是永远也不可能做到的。因为精神和物质,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东西,一个是主观,一个是客观。就如同怀疑论者经常使用的“桶中脑实验”(英国哲学家普南(Putnam)提出,有的版本也翻译为“缸中脑”)描述的那样。我们对于这个世界的认识,其实完全只是一种主观的判断,这种判断和真实的“客观世界”是否一致,我们永远也不可能知道。(虽然某些唯物主义者总喜欢用“无数次的实践”来证明主观与客观理论上最终能达到这种一致性,但实际上,“无数次的实践”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说这只是一种空想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