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历年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死亡相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用人单位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此项标准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权利。

工伤赔偿计算_工伤赔偿标准 -历年标准

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2年上年度参考标准,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2年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的上年度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4565元*20倍=491300元。(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013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3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现根据上述规定,对2013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总结如下:

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2012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4565元×20=4913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2012年的436200元提高了55100元。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4年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历年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死亡相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工伤赔偿标准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2014上海工伤赔偿标准

上海2014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32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31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28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27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5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1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工伤赔偿计算_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死亡相关问题案例分析

1、内地船员跑港澳航线因工死亡应怎么赔?

案例:前不久,5名内地船员被中国船东雇佣跑港澳航线,遭遇风浪船沉人亡。死亡赔偿标准应按国际还是国内给付?因无明确规定,法官只好比照现行法律调解。这宗人身伤亡赔偿纠纷在广州海事法院调解成功。

“协航99”轮99%的所有权为浙江村民陈日根,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占1%所有权。该轮由船东雇佣船员,长期出租给香港汇通(港澳)船务有限公司,航行于香港与澳门之间。2004年4月12日晚,该轮在珠江口桂江岛附近沉没,五名船员失踪,其中3具尸体下落不明。对找到尸体的2名船员,澳门政府出具了死亡地为澳门的证明。

今年4月21日,5名船员的家属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陈敏春及长江公司所有的“协航288”轮。法院经过审查依法扣押该轮,并责令陈日根及长江公司提供400万元担保。由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供担保, 5月22日,5名失踪及死亡船员的家属将汇通公司、陈敏春、陈日根、长江公司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每人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

经法官陈述利害得失,双方同意调解,但对死亡赔偿金额产生分歧。被告认为,5名船员生前与船东存在以国内法律为依据的劳动合同关系,应按国内《工伤保险条例》赔付,5名船员每人所应得到的赔偿金额不到8万元人民币。5名船员家属每人应得到近80万元人民币赔偿。合议庭查阅现行法律,对类似本案纠纷的赔付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决定比照现行法律精神来调解。在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以被告向5名原告共赔付111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随着内地与港澳经济交往频繁和劳务活动不断开展,类似本案的纠纷越来越多。法官和法学界专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此类案件作出司法解释,对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据某法院院长介绍:船员在船上作业时伤亡,目前有三种赔偿标准依据。

第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涉外人身伤亡赔偿;

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国内标准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一种是按国内《工伤保险条例》来赔付。

第三种标准中,第一种赔付标准高,一般是第二种给付数额的十倍,第三种赔付最低。中国船员被中国船东雇佣跑境外航线,途中遭遇风浪船沉人亡,到底算不算涉外人身伤亡赔偿,在现今法学界对此争议很大。有人认为,船员死亡事故发生地在境外,有涉外因素,国内被告就应该按国际标准赔偿;有人意见完全相反,认为原、被告都是国内方,理应按国内标准来赔偿。

2、死亡赔偿金可否视为死者的遗产?

案例:2010年秋,高先生在北京打工时,从正在施工的高楼上坠地身亡,后被认定为工伤,建筑公司给予高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共计50万元人民币。其中,丧葬费22356元,一次性工亡赔偿金178848元,父母赡养及子女抚养金217620元,其他补贴81176元。当时,高先生的弟弟代表领取了该5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死者高先生的丧葬事宜办理完毕之后,其弟将50万元据为已有,没有给高先生的妻子及其子一分钱,并不打算给。高先生老婆王小姐遂将高先生的弟弟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分歧与批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该5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应该如何分配,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的遗产,应由死者近亲属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事故的责任人支付给死者家属的补偿,也是给予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金。

很多人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给予死者家属的补偿。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工伤死亡的,死者的家属可以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而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归属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理由如下:

一、《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理解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并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此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遗产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据此,死亡赔偿金并不包含在遗产范围之内。

二、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

综合本案,工伤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也是对死者家属失去死者所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补偿,而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畴。该50万元死亡赔偿金在扣除实际发生的丧葬费后,对父母赡养及子女抚养金217620元,分配时应适当倾向于高先生年幼的儿子高风,对一次性工亡赔偿金178848元、其他补贴81176元这两项应由高先生的父母和儿子三人平均分配。将死亡赔偿金作为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进行赔偿,可以充分体现出对死者近亲属生存权的关注,与我国《宪法》规定的精神相一致,同时也可以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

3、司机超速行车身亡车主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朱先生是某货车车主,高先生是其雇佣驾驶该车的驾驶员,朱先生为该车投保了车乘人员责任险等险种,2011年5月,高先生驾车与朱先生一同载货至山东省高速公路出口匝道转弯时,车辆碰刮护拦后侧翻倒在地,造成高先生死亡、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朱先生支付了抢救费、医疗费、运尸费、丧葬费,该事故还造成了朱先生经济损失5万余元。后高先生家属要求朱先生赔偿死亡补偿费、抚养费等未果而诉至法院,要求朱先生赔偿上述费用。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雇主应否承担责任存在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这说明有过错的驾驶员应对事故负最终赔偿责任。本案中,高先生超速行车造成自己身亡,并给朱先生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高先生应负过错责任,朱先生本身并无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按上述规定朱先生还可以向高先生的家属追偿损失(限在遗产范围内),故应驳回高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朱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有二:一是汽车运输属高度危险作业,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高先生在汽车运输这种危险作业中死亡,朱先生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死亡补偿等费用;二是朱先生与高先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规定,企业法人对职工工伤损害的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雇佣关系与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无质的区别,故雇主朱先生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从公平原则和劳动保护角度出发应对高先生家属予以补偿,确认已给付的医疗费、运尸费、丧葬费为相应的补偿款,保险公司的理赔款由高先生有家属享有。理由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处理交通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雇主朱先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高先生在执行职务期间死亡,付出了宝贵的生命,其虽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作为受益人的雇主仍应给予相应补偿,朱先生已支付了高先生的医疗费、运尸费、丧葬费应视为尽了雇主的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的精神相悖,又剥夺了某些行业的雇员应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第二种意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妥当。一是民法通则123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他人损害的,才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而本案中高先生并非他人;二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雇员伤亡的损害赔偿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种处理意见则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的精神,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而是比较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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