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商会性质,中国对外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简称对外承包商会,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的社团组织,1988年4月成立,现有会员1000余家,是国家商会(ICC)的成员。商会是中国从事国际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和兴办海外企业业务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依法成立,并行使行业协调职能,为企业服务的自律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承包商会_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商会性质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成立于1988年4月。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国际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及其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相关组织依法资源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的成员。

承包商会_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商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对本行业进行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及其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

承包商会_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商会业务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商会性质,中国对外
联系指导会员 实行行业自律
根据国际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惯例,指定行业规范,规范本行业的市场行为;指导、监督会员及相关企业遵守中国和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制定并实施协调办法,依规协调行业内经营纠纷;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建议,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加强政企沟通 反映行业意愿贴紧会员,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意愿和建议,协助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协助会员与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组织建立联系。

承包商会_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商会职责

代表会员向政府部门及国内外相应机构反映情况,交涉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本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为会员公司提供服务;培训人才;组织会员公司开拓国际市场;与国外同行建立联系,加强交流;组织会员公司参加国内外展览会、交易会和项目洽谈会。

承包商会_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商会服务

一、行业自律服务

承包商会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惯例,制定行业规范,规范本行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制定有“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实施细则”、“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对外劳务合作协调暂行办法”、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工作条例、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工作条例、中国外派渔工协调机构工作条例、中国承包劳务企业新加坡协会工作条例等。这些行业规范和条例在统一协调市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联系部门:工程部 劳务部 综合部

二、市场开拓与国际联络服务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与马来西亚建筑会座谈会为帮助会员企业尽快进入国际市场,承包商会每年定期组织会员企业赴重点、热点市场进行考察调研,了解当地的法规以及市场发展趋势,探讨合作,寻找商业机会,搭建会员企业与外国政府、同行业组织及同行企业的交流平台,积极推动会员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承包商会十分重视与国外(地区)同行业组织、驻华使领馆、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定期组织邀请国外有关政府官员、企业家、专家等来访和交流,与有关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促进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目前,商会已与印尼承包商会、澳大利亚承包商会、新西兰承包商联合会等27家国际工程的同行业组织签署了合作备忘录,与日本财团法人研修协力机构、德国劳工局国际旅馆与餐饮业办公室、全德华人社团联合会、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奥地利华人餐饮业联合会、荷兰中厨协会等6家劳务合作机构签署了友好合作协议;与韩国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大韩建设协会,挪威、希腊等国船东协会,日本、韩国、台湾等渔业组织建立了对口业务磋商机制;与日本、韩国、德国、阿联酋、以色列、纳米比亚、埃及、埃塞俄比亚、墨西哥、伊朗等驻华使领馆建立了业务通报及沟通机制。
此外,承包商会在境外设立有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中国对外承包劳务企业新加坡协会、驻韩国、日本代表处等境外分支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最新的市场动态、项目信息和相关的业务咨询。
联系部门:工程部 劳务部 会员部

三、培训服务


培训帮助企业培训人才,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是商会的重要职责之一。为指导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企业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熟悉国际市场环境和国际惯例,学习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更新管理观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承包商会常年开展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理培训、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培训、对外劳务合作培训、项目管理和劳务软件培训等涉及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各级各类培训;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领域的专题研讨会;并根据企业的具体要求,利用商会的专家资源,为企业独立制订和实施多类国际承包工程专项培训。商会同时负责指导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及考试中心的工作,组织编写外派劳务培训教材及考试试卷,促进外派劳务人员素质的提高。
联系部门:会展培训中心 会员部

四、咨询服务

承包商会现有一支多年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家队伍,分为对外承包工程专家组、劳务合作专家组、法律专家组、信息专家组,可以根据各企业的具体要求为企业提供各类咨询服务:为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业务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标、报价、项目实施、合同管理、项目融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会员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提供法律法规、市场信息、工伤保险、劳动争议、合同与索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会员企业的信息服务提供包括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通讯、国内外专业信息采集发布、数据库建设等方面的专业和技术指导。
《国际工程与劳务》
联系部门:咨询服务部

五、会刊服务

由承包商会编辑出版的《国际工程与劳务》(月刊)作为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事业的传媒,以宣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事业方针政策,传播国际工程承包先进管理、技术和国际市场信息,推动行业发展为己任,为国际间交流开设窗口,为企业、业界同仁提供交流、学习的平台。
联系部门:编辑部

六、信息服务

依托商会信息专家,联合社会资源,为企业提供信息化建设咨询、系统选型、实施方案制定等服务。
凭借对行业的深入了解和多年信息系统建设经验,可提供办公自动化(OA)系统、内容管理系统(CMS)、协同工作平台系统等多种信息系统建设服务,并可根据需求,定制各种信息化集成系统。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网”(www.chinca.org)为承包商会主网站,全面介绍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及时发布国际最新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项目专业信息,为中外企业提供全面的政策咨询和广泛的信息服务,为政府和企业搭建沟通的桥梁。同时,网站运行工程项目协调、塞班劳务确认两个业务平台,实现了相关业务的网络化,为企业办理业务提供了便利。此外,网站面向国外浏览者,提供英文版本,全面宣传行业、企业和商会,有效扩大影响。
“商务部网站承包劳务频道”为商务部网站授权商会运行的子站,广泛面向社会,发布承包劳务行业相关信息,宣传行业优秀企业,扩大行业影响。
“对台渔工工作平台”,专为对台渔工业务开发,实现外派对台渔工业务的全面网络化,有力促进了协调方式的转变,极大提高企业工作效率。
联系部门:信息部

七、展览服务

承包商会每双年度在北京举办国际承包工程行业最高水平国际盛会“全球建筑峰会”,全球业内高层精英汇聚一堂交流经验,探讨合作,共享世界市场机遇。
承包商会每年承办“中国-东盟博览会”国际经济合作展区,宣传和推介承包商会会员企业,展示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企业的实力。
联系部门:会展培训中心

八、行业发展研究

针对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中的热点和难点及企业关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和建议。每年定期出版“行业发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行业发展概况、国别市场分析、中外承包商的发展情况等。
联系部门:综合部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责任研讨会九、行业宣传

通过商会会刊、网络和社会媒体资源,广泛开展行业宣传报道,扩大行业影响。通过政务信息等内部渠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行业发展动态和重大问题分析等。
联系部门:综合部

十、行业评优

为在行业内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帮助企业打造品牌,扩大知名度,商会每2-3年开展“行业杰出人物”、“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优秀企业奖、单项奖”的评选活动,所评奖项为行业最高荣誉。
为帮助会员企业提高国际名声,商会每年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全球225家最大国际承包商”的评选活动,商会参与此项活动已历经十余年,得到了评选方和会员企业的广泛认可。
所有的评选结果将向各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国外同行组织专题通报,并通过电视、网络、刊物等媒体进行发布和宣传。
联系部门:综合部 工程部

承包商会_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组织机构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组织机构

领导成员

名誉会长: 乌兰木伦 何晓卫 杨文生
会 长:刁春和
专职副会长:迟长海 王玉成 王禾
企业兼职副会长(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 易 军
中油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杨时榜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黄保东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副总裁刘大山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总经理 王旭东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总经理 李长进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陈奋健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樊庆峰
四川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副总经理 郑广雄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沈鹤庭
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洪 波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 童继生
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王愉吾
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总经理林荣新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总经理金克宁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明义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总经理陆国俊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宏前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日晶
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晓临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董事长 孔新宁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聂 凯
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起云
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总经理 江明开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总经理 汪世宏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李 谠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 邹宝中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王民浩

理事会单位名单

1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2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3 中油长城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4 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5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6 中国万宝工程公司
7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8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9 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11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公司
12 中国葛洲坝集团
13 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4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15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16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
17 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8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19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21中国石油工程建设(集团)公司
22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23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24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25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26 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27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
28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29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
30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31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32 中信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
33 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34 中油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5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6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37中国中原对外工程公司
38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39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
40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
41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42 中国交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43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44中商集团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45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
46 中国纺织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47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48 中远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49中国友发国际工程设计咨询公司
50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52 中国石化国际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53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54 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55 中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56 武汉天地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57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58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59 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60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61天津远洋运输公司
62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3 中国十七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64 安徽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65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66 青岛建设集团公司
67 中国青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68 青岛环太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69 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70 北京建工建团有限责任公司
71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2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3 中地海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74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5 甘肃海外工程总公司
76 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77 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78 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
79 泉州中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80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81 福建中福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82 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83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84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85 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86 苏州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87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88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89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90 扬州市富扬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91镇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92 南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93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94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95中国河南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96 河南省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97 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98 河南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99 中国吉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00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1 吉林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公司
102 山东电力基本建设总公司
103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104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油田管理局
105 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106 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
107 烟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108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109 川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110 成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111 四川东方电力设备公司
112 中国成达工程公司
113 哈尔滨电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4 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集团公司
115 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
116 上海轻纺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117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118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19 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0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121 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
122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23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4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25 珠海对外经济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126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127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
128 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129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130辽宁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1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132 中国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33 中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134 河北省宏远国际经贸集团公司
135河北省水利工程局
136 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37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138 新疆北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9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40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141 舟山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142 中国云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43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4厦门海隆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承包商会_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商会章程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7月1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China International Contractors Association (CHINCA)
第二条 会徽:六个“C”字母组成的轮型图案。
第三条 性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及开展相关活动的单位依法自愿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四条 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致力于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活动地域:中国境内外。
第六条 住所:中国 北京。
第七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民政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民政部)和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本会的职责:
(一)代表并表达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及其它国际经济合作行业共同意愿。向政府及其他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代表本行业对外进行交涉,维护会员企业及劳务人员合法利益。
(二)实施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和公约,对会员业务进行协调,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行业评选活动,处理会员单位的违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平竞争。
(三)为企业和社会相关部门、机构提供服务。开展信息、咨询、培训服务,指导企业解决业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议,组织市场考察和开拓活动,帮助企业开展国际业务。
(四)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会议,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促进行业的国际间合作。
(五)履行政府委托的、会员共同要求的及行业发展所需要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联系会员)


会员证书

第九条 本会有会员和联系会员,皆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提出加入本会的申请;
(三) 已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联系会员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提出加入本会的申请;
(三)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相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和批准的文件;
(三)理事会授权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申请者的入会资格并颁发会员(联系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接受本会的业务协调;
(五)向本会反映业务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联系会员除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其它权利、义务均与会员相同。
第十六条 会员(联系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常设办事机构,常设办事机构收回会员证书。会员(联系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联系会员)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及行业规范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或三十名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经民主协商,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根据需要,联系会员可应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有表决权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但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可连选连任,并由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或主管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六)审议通过行业规范、协议、规定及有关行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七)决定设立和撤销常设办事机构;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或1/3以上理事共同提议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企业兼职副会长由副会长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或主管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或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对理事会负责。根据理事会授权,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批准常设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决定市场协调办法;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本会内部部门设置,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向理事会提出议案;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或1/3副会长共同提议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的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副会长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对理事会和会长会议负责。
常设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常设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常设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四)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人员聘任;
(五)决定本会日常业务开支计划;
(六)其它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基本条件: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政策业务水平较高;
(二)在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领域有较大影响和较深资历;
(三)有开拓、创新意识,热心本行业的服务工作,能够积极维护国家和本行业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商务部推荐,或由1/3以上会员共同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会员代表大会当然代表和理事当然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通常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到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批并经民政部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如有特殊情况,报商务部审批并经民政部核准后,主持工作的副会长也可为本会的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三十五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主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三)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聘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秘书长;
(六)提名分支机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七)处理其它事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监督会长会议和常设机构的工作,受理会员投诉。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聘请在行业内影响力大、威望高、对促进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担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高级顾问,聘请在行业内有影响力和较高威望的人士担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按照专业、市场等类别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本会的宗旨和职责范围内根据授权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工作接受本会的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资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用于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本会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商务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商务部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或其他原因终止等情形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务部审批。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在商务部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商务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其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1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商务部审批,并自商务部审批后30日内报民政部核准生效。

承包商会_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美誉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刁春和会长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喜获5A等级。
6月23日,民政部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授牌大会”。承包商会刁春和会长领取了5A等级牌匾,并作了题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促进我国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事业和谐发展》的典型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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