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化运动 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化运动-一哄

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在五十年代后期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中,为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所作的一项重大决策。它违背了生产关系要与生产力相适应的关系。由于在合作化运动的后期已出现了过急过猛的问题,所以人民公社化运动也出现了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情况,刮起了“一平二调三收款”的“共产风”。1958年11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第一次郑州会议)后,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开始逐步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错误。以1958年8月毛泽东提出“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和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为标志,“人民公社化”运动在极短时间内骤然兴起,迅速席卷神州大地。从此开始,到全国农村于1982年取消政社合一的体制建立乡政权止,人民公社存在了近25个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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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化运动早在1955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毛泽东就在加速合作化过程的思想下萌生了农业社规模要搞大的思想。他在《大社的优越性》一文的按语中写道:“现在办的半社会主义的合作化,为了易于办成,为了使干部和群众迅速取得经验,二、三十户的小社为多。但是小社人少地少资金少,不能进行大规模的经营,不能使用机器。这种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应当逐步合并。有些地方可以一乡为一个社,少数地方可以几乡为一个社,当然会有很多地方一乡有几个社的。不但平原地区可以办大社,山区也可以办大社。”此时,毛泽东虽然还是强调小社并大社“要有步骤,要有适当的干部,要得到群众的同意”,但急于由小社进入到大社的思想还是比较明显的。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56年至1957年初全国普遍大办高级农业社后,就出现了许多社的规模偏大,管理困难,平均主义严重,矛盾也很突出,以至部分社员对生产、分配意见很多,纷纷闹退社等现象。为此,中共中央发出若干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要求控制社的规模,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提出“村和生产队组织确定了之后,应该宣布在今后十年内不予变动”,等等。然而,这个方针并没有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认真的执行。

1957年冬到1958年春,全国农村开展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活动,需要土地连片和人员集中以便于管理,为此,毛泽东在1958年3月召开的成都会议上,提出了把小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议。此后,成都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该《意见》于4月8日被中央政治局批准),认为“我国农业正在迅速地实现农田水利化,并将在几年内逐步实现耕作机械化,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合作社如果规模过小,在生产的组织和发展方面势将发生许多不便。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

1958年5月,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广大农民开始更大规模地兴修水利,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事业,并先后根据党和毛泽东的要求开始了小社并大社的工作。全国搞得最早的,是河南省遂平、平舆县,4月份各办了一个有6000至7000农户的大社。5月至6月,两县的农业社又都并成了大社。但合并扩大后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名称,群众自发地采用了“共产主义公社”、“大社”、“集体农庄”等不同名称。

1958年7月1日,陈伯达在他任主编的党中央理论刊物《红旗》杂志社,发表了《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一文。文章在介绍一个合作社办工业的情况后说:“把一个合作社变为一个既有农业合作又有工业合作的基层组织单位,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7月16日,陈伯达又在《红旗》第4期上发表了《在毛泽东同志的旗帜下》一文,明确地传达了毛泽东关于一种新的农村社会基层组织的构想:“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交换)、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为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为我国社会的基层单位。在这样的公社里面,工业、农业和交换是人们的物质生活;文化教育是反映这种物质生活的人们的精神生活;全民武装是为着保卫这种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
在全世界上人剥削人的制度还没有彻底消灭之前,这种全民武装是完全必要的。”陈文还说:“很显然,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在毛泽东同志的旗帜下,在这样‘一天等于二十年’的国民经济和文化普遍高涨的时候,人们已经可以看得见我国将由社会主义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为期不远的前景。”事实上,陈伯达在发表此文之前到北京大学讲话时,已经把毛泽东的上述构想披露出来了。于是,一些地方就出现了由小社并大社再转为大搞公社的热潮。
8月上旬,毛泽东带着极大的兴趣到河北、河南、山东等地视察,多次与当地负责同志谈到小社并大社的问题,认为大社可以包括工、农、兵、学、商。当地负责同志在汇报情况时,也大都强调了办大社的优越性和迫切性。在河北视察时,毛泽东来到徐水县南梨园乡大寺各庄农业社,对徐水的工作特别是对其军事化大加赞赏。当听到县委第一书记张国忠汇报说,全县秋季收粮可达11亿斤时,毛泽东很高兴地问道:你们全县31万多人口,怎么吃得完那么多粮食?
应该考虑到生产了这么多粮食怎么办的问题。他同时提出搞人民公社的问题。8月5日,当张国忠在全县“共产主义思想文化跃进大会”上作《向共产主义进军》的讲话时,即根据毛泽东的指示要求全县成立人民公社,向共产主义过渡。几天之内,全县248个农业社宣布转为人民公社。8月6日至8日,毛泽东又来到河南视察了新乡县七里营人民公社等地,再次表示了喜悦赞扬之情。当地领导同志汇报了他们对大社没有用“共产主义公社”而用“人民公社”作名称的缘由。毛泽东听后说:“看来‘人民公社’是一个好名字,包括工农兵学商,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政权。‘人民公社’前面可以加上地名、或者加上群众喜欢的名字。”同时指出,公社的特点是“一曰大,二曰公。”8月9日毛泽东来到山东省济南市郊区历城县北园乡视察。当省委书记谭启龙汇报说该乡准备办大农场时,毛泽东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8月13日,善于捕捉信息的记者,将毛泽东的谈话在报纸上公开发表,“人民公社好”不胫而走,传遍全国,各地纷纷仿效,相继大办人民公社。于是,人民公社很快成为当时中国农村的“新生事物”。河南省动作最快,于当年8月底即在全省实现人民公社化,办起了1378个公社,农村居民入社率达99.8%。

人民公社运动_人民公社化运动 -一哄而起


人民公社化运动在人民公社开始兴办的情况下,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58年8月17日至30日在北戴河举行扩大会议,出席会议的有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的主要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计划和体制方面的8个文件,农村方面的9个文件,财贸方面10个文件,教育方面1个文件,及其它方面9个文件。会议基于对1958年粮棉等农作物的高估产和急于超英赶美、早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向往,讨论了在全国农村中建立人民公社的问题,并于8月29日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决议》共分6个部分,主要内容是:
一、认为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建立人民公社是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
二、关于社的组织规模,认为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某些乡界辽阔、人烟稀少的地方,可以少于两千户,一乡数社。有的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也可以由数乡并为一乡,组成一社,六七千户左右。至于达到万户或两万户以上的,也不要去反对,但在目前也不要主动提倡。人民公社进一步发展的趋势,也可能以县为单位组成联社。社的规模扩大以后,由于农林牧副渔、工农商学兵综合性的发展,社的管理机构也必须有适当的分工,要在组织精干和干部不脱离生产的原则下,建立若干分工负责的部门。并且要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
三、关于小社并大、转为人民公社的做法和步骤。《决议》认为,要依靠贫农、下中农,充分发动群众,展开鸣放辩论,团结大部分赞成并大社,转公社的上中农,克服另一部分上中农的动摇,揭穿和击退地主富农的造谣破坏,使广大农民在思想解放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并大社,转公社,防止强迫命令。在步骤上,并大社,转公社,一气呵成当然更好,不能够一气呵成的,也可以分两步走,不要勉强、性急。各县都应先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
四、关于并社中的若干经济政策问题。《决议》强调,在并社过程中,应该加强教育,防止少数社发展本位主义,在合并前不留或少留公共积累,分多分空。但是,另一方面又必须了解,由于各个农业社的基础不同,若干社合并成一个大社,他们的公共财产,社内和社外的债务等等,不会是完全相同的,在并社过程中,应该以共产主义的精神去教育干部和群众,承认这种差别,不要采取算细帐、找平补齐的办法,不要去斤斤计较小事。人民公社建立时,对于自留地、零星果树、股份基金等等问题,不必急于处理,也不必来一次明文规定。一般地说,随着生产的发展、收入的增加和人们觉悟的提高,它们自然地变为公有。
五、关于社的名称、所有制和分配制问题。《决议》规定:大社统一定名为人民公社,不必搞成国营农场,农场就不好包括工、农、商、学、兵各个方面。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还是以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实际上,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代替集体所有制。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内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过渡到了全民所有制,如国营工业那样,它的性质还是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也不必忙于改变原有的分配制度,以免对生产发生不利的影响。要从具体条件出发,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改行工资制;在条件不成熟的地方,也可以暂时仍然采用原有的三包一奖或者以产定工制等等按劳动日计酬的制度,条件成熟以后再加以改变。人民公社虽然所有制仍然是集体所有的,分配制度无论工资或者按劳动日计酬,也还都是“按劳取酬”,并不是“各取所需”,但是人民公社将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
六、强调现阶段我们的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决议》说,建立人民公社首先是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而建设社会主义是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积极地作好准备。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北戴河会议公报于9月1日公开发表,关于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也于当月10日下达公布,全国随即迅速掀起了大规模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央级报刊也连发社论,号召高举人民公社的红旗前进,要求先把人民公社的架子搭起来,使运动进入高潮。
1958年9月30日,中央农村工作部《人民公社化运动简报》第4期介绍了运动的情况。据这份《简报》介绍:运动从7月份开始发展,8月份普遍规划、试办,9月份进入全面高潮,截至9月底,全国已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高潮时期前后仅1个多月。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有12个省、市、自治区100%的农户加入了人民公社。10个省、区已有85%以上的农户加入了人民公社。浙江、贵州、宁夏、新疆4个省、区在国庆节前也可基本实现公社化。只云南一个省计划在10月底完成。截止9月29日的统计,全国共建起人民公社23384个,加入农户1.1亿多,占总农户的90.4%,每社平均4797户(据11个省、市、区7589个公社的统计,5000户以下的5287个;5000到1万户的1718个;1万到2万户的533个;2万户以上的51个)。河南、吉林等13个省,还有94个县以县为单位,建立了县人民公社或县联社。

《简报》还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同时,出现了“一天等于二十年”的工、农、商、学、兵全面大跃进的新形势,各条战线上陆续出现的奇迹如雨后春笋。许多地方成立公社以后,立时办大工厂,遍地小高炉林立,铁水奔流;农村中学、大学、红专学校遍地开花;普遍地建立了亦兵亦农的民兵组织,实行了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人们的政治热情高涨,劳动效率倍增。许多过去想都不敢想的事情,现在一昼夜或几天以内就实现了。随着人民公社的实现,农村食堂、托儿所等组织日见普及,大量的妇女劳力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至此,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重点,已开始进入全面加强和巩固阶段。与此同时,《简报》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和未来设想,指出:继续解决体制问题,健全经营管理工作,是巩固人民公社运动中一个迫切的问题。有的地方在建立公社以后,旧的秩序打乱了,新的秩序没有及时建立起来,在生产管理上曾受到一定的影响。在公社体制问题上,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公社、大队(作业区)、生产队的分工范围和职权问题。其次是国营的贸易和金融机构与公社合并问题。在生产经营管理上,由于社、队规模的扩大,生产项目的增多,分配制度的改变,军事化、战斗化、大协作的实行,原有的包工包产、评工记分等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新形势。

在分配制度上,工资制和供给制将逐渐成为人民公社分配的主要形式。按当时的提法,人民公社的主要特点是“一大二公”。所谓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社的规模比原农业生产合作社大。且在实际并社过程中,形成了越大越好的心理。全国平均28.5个农业社合成一个人民公社,大部分地区一社都在4000户以上。二是经营管理范围比农业生产合作社大。原初级社、高级社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人民公社则是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社会基层行政组织。所谓公,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民公社已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合而为一(即政社合一),公有制成分增加;二是把社员自留地、家禽家畜、家庭副业收归社有,消除所谓生产资料私有制残余;三是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大搞公共食堂等所谓公益事业,并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9月14日。《红旗》杂志公开发表了河南省遂平县《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稿)》,该社遂成为各社的样板(这是由陈伯达、张春桥到该地调查时搞出来的)。该社《简章》规定,各农业社并为大公社后,原农业社的一切公有财产交给公社,多者退,少者不补。社员交出全部自留地,并将私有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也都转归公社所有。生产大队(管理区)是管理生产、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分配上一律实行工资制,同时实行粮食供给制,即全社社员不管家中劳动力多少,都按照人口免费供应粮食。于是,各个生产大队都以生产队为单位组织了公共食堂,全国共计有数百万个食堂,并提出“放开肚皮吃饭”等口号。
9月中旬,毛泽东视察安徽省,当听到舒茶人民公社实行了吃饭不要钱时,他说:吃饭不要钱,既然一个社能办到,其他有条件的公社也能办到。既然吃饭可以不要钱,将来穿衣服也就可以不要钱了。9月27日,刘少奇在南京党员干部会议上讲话说:我经过3个省,河南、河北、江苏都决定农民吃饭不要钱,实行粮食供给制,看来大家都赞成。据薄一波回忆说:“当时甘肃的省委书记告诉我,有的干部执行这个口号很积极,看到过路的人走了多远,还强拉他回来,说天晚了还不吃饭?反正不要钱,非要他吃不行。”在这方面(即急于过渡),当时比较突出的是河北省徐水县和山东范县(今属河南)两地。
徐水县通过搞供给制,进行了全县进入“共产主义”的试点。8月初毛泽东视察该县后,8月6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陈正人即来到徐水,传达了中央关于在徐水搞共产主义试点的指示。在中央、省、地委的帮助下,县委于8月22日制定了《关于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向共产主义迈进的规划(草案)》,提出了“大跃进”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标:1959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建设,并开始向共产主义过渡,到1963年即进入伟大的共产主义社会。9月15日,成立了“徐水县人民总公社”(后改称徐水人民公社),实行县社合一,经济上由县一级统一核算。9月20日,又发布了《中共徐水县委员会关于人民公社实行供给制的试行草案》,干部、工人、职工取消薪金,社员取消按劳取酬。干部改发津贴,县级每月8元,科局级5元,一般干部3元,勤杂人员2元。同时,对全县人员实行供给制的“15包”:包吃饭、穿衣、住房、鞋袜、毛巾、肥皂、灯油、火柴、烤火费、洗澡、理发、看电影、医疗和丧葬。当年的这个“共产主义试点”在国内外都有极大影响,曾吸引了40多个国家、930多名外国来宾和3000多个国内单位的代表前去参观。苏联《真理报》驻北京记者看后也伸了大拇指,上报赫鲁晓夫知道后,赫又特派塔斯社记者前来察看。但这个试点很快即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财力物资方面的匮乏,导致经济上难以负担,计划指标无法兑现。虽然县里多方面筹款,甚至挪用商业资金,也难以持续,最终使这种供给制的“共产主义试点”不得不宣告失败。
当时,山东省范县也是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典型。1958年10月28日,县委第一书记在全县共产主义积极分子大会上,宣布了两年过渡到共产主义的规划,并编了一首顺口溜:“人人进入新乐园,吃喝穿用不要钱;鸡鸭鱼肉味道鲜,顿顿可吃四个盘;天天可以吃水果,各样衣服穿不完;人人都说天堂好,天堂不如新乐园。”11月6日,毛泽东批阅了该县的规划,说:此件很有意思,是一首诗,似乎也是可行的。时间似乎太促,只3年。也不要紧,3年完不成,顺延也可。他还派人前去调查,了解情况。
总之,人民公社化运动初期实行的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把各种权力集中在县、社两级,基层的生产单位没有自主权,不能实行分级管理、个人负责。就全国大多数地区来说,基本上实行的是公社所有制,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从此,“一平二调”、“共产风”盛行起来,结果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挫伤了社员的积极性,引起农民的恐慌和不满。

人民公社运动_人民公社化运动 -政社合一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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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化运动在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党中央又通过了《农业六十条》的修正案。

这一修正案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的不同情况,人民公社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30年不变。”但是,由于阶段斗争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升级,在“四清运动”中,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关于人民公社所有制问题的认识又有动摇,导致地方上出现了一些“左”的违反《农业六十条》的现象,如并队、搞大队核算和联队核算;没收生产队的山林、社员自留地等。这股风当时虽有制止,却由于紧接着开始的“文化大革命”而出现更严重的现象,尤其是在1975年普及大寨县运动中,变生产队为生产大队基本核算单位的问题又提了出来。1975年9月23日至10月21日,按照毛泽东的批示精神,中央召开了农村工作座谈会,讨论陈永贵于8月14日提出的关于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迅速由生产队向生产大队过渡的建议。会上,由于赵紫阳、谭启龙等的抵制,始终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陈永贵的建议被搁置。但在1975年10月召开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上,华国锋所作的总结报告中还是提出:“社队企业的发展,使公社、大队两级经济强大起来。”随着这两级经济的发展,“这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所有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逐步向以大队乃至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所有制过渡。”其后,华国锋又在1976年专门写了一封关于发展社队企业的指示信。以至1976年12月20日,陈永贵在第二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上的报告中又提出:“我们要按照华主席关于发展社队企业一封信的指示,满腔热情地支持社队企业这一新生事物。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逐步地把产、供、销,纳入国家各级计划,促进公社、大队两级经济发展,为逐步过渡创造条件。”在这一思想指导下,1977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就原则同意《普及大寨县工作座谈会讨论的若干问题》发了通知,该通知提出:“实现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队向生产大队过渡”是大势所趋,“各级党委应当积极热情,因势利导,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向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这就标志着党中央关于公社所有制问题又回到原来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认识上来,急于向公社所有制过渡的倾向再次抬头。此后,各地又一度开始改变基本核算单位的试点工作。这股风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刹住。全会再次讨论并决定将《农村人民会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下发和试行,全会还明确提出:“人民公社现在要继续稳定地实行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制度,集中力量发展农村生产力。不允许在条件不具备时,匆匆忙忙地搞基本核算单位的过渡;条件具备的过渡,要报省一级领导机关批准。……公社、大队、生产队的规模,一般不要变动,必须调整时,应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分别报请省、地、县领导机关批准。”此后随着1979年开始的农村改革在广大农村的迅速铺开,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愈来愈显现出优越性,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的弊端则更为暴露。1982年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时,终于作出了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重新设立乡政权的决定。这样,作为一段历史时期内存在的“人民公社”在中国大地上就随之走向了结束。

综合上述,党中央和毛泽东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来对农村所有制问题的认识历经20多个春秋,几经演变反复和曲折。从认识发展的阶段性来看,经历了公社一级所有制→公社、大队(管理区)、生产队(原高级社)三级所有制(以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公社、大队(原生产队)、生产队(原生产小队)三级所有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这样三个阶段。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多年来在农村所有制问题上,我们一直处于急于求成、急于过渡的状态中,造成多次反复和损失。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似乎这是不可避免的。当然,这种反复和损失最终也化作了我们党在发展农村生产力问题上,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丰富政治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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