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机密 商业机密-相关解释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机密_商业机密 -相关解释

权利人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的时候,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我们主要讲一下技术秘密的归属问题,因为经营秘密的归属问题通常是容易确定的,而技术秘密的归属确定情况比较复杂。这里主要讲雇佣关系、委托开发关系和合作开发关系中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

1.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分两种情况,即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拥有并行使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所谓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如果技术成果与职工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没有直接关系,而且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就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属于职工个人,其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拥有和行使。

2.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公司除了自行研究开发之外,往往也会出资委托其他公司或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也可约定属于被委托人。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也就是说由当事人共同拥有。但是,被委托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另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委托开发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被委托人。

3.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有时企业也会和其他公司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技术项目,以取长补短。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参加合作的任何一方或几方。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全体合作人共同拥有,共同行使使用权、转让权和专利申请权。

内部管理

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与风险

既然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那么在众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中,选择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在哪些方面呢?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例如专利相比有何不同。

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优势。有些商业秘密是不能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对于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类: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显而易见,经营信息是不可能得到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也是有一部分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对于技术信息是否适合专利保护的方法也需要进一步加以区分。那些不为产品直接反映的结构、工艺、不能利用“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工艺性、配方性的技术信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将更加适宜。

2、期限优势。各种专利的法律保护都是有一定期限的,最长20年,期满后便进入了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则与此不同,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可口可乐的配方已经保密了一个多世纪,成了最著名的例子;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

3、地域优势。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而知识产权则都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国有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的权利,但你的信息却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开。

4、保密优势。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而专利、商标、着作权都是公开的。 商业秘密只被少数人知道,一旦被侵权,也比较容易发现。而专利在世界公开,在地球的某个角落发生侵权行为,很难及时发现。

5.保护费用较低。专利的申请是一个漫长而成本高昂的过程,而商业秘密不需要履行注册等程序,只需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可以说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经济、实用的手段。

当然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在有优势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商业秘密在性质上虽然是一种知识产权,但是,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存在着区别,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形态。

主要表现在:

A、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一旦公开,便不再受保护;而专利权、商标权则由专利法、商标法直接赋予,不能靠当事人的行为而自然产生,并不像商业秘密那样,如果无保密性即无所谓秘密的权利。由此为保持秘密性,必须要求企业有一整套的保密措施,否则风险很大。

B、 商业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知识的第三人,任何独立获得相同技术知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转让这种知识;而其他知识产权则一般说来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任何人,其中工业产权表现得尤为明显。

因此,单纯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我们认为最为妥当的方式是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综合运用,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综合保护。假设企业研制了一种新产品。通过技术人员和法律专家分析,其中某一创新点在产品投放市场后易于被反向工程解密,而其他都是不易被产品所反映的工艺程序、结构等信息,那么企业完全可以针对那一项创新点去申请专利的保护,而对后者适用商业秘密的保护。进一步,一旦这项含有商业秘密的产品享有盛誉占领了市场,商业秘密在某些情况下又可借助商标法的保护,其他人即使利用了同样的方法或配方制成了同样的产品,由于不能使用该畅销商品的注册商标,也就不能挤占该畅销产品的市场从而获利。例如,驰名全球的可口可乐饮料,即使有人分析出其配方,制成同样的饮料,也仍不能使用“可口可乐”商标,不可能轻易进入市场,打开销路。由此商标法对商业秘密也起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当然这是一种比较完美的假设,但是由此是可以给我们的企业一点启示的。

商业秘密的泄密途径

综合各种情况,本文认为可以将商业秘密的泄密途径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

受不当利益驱使,员工或员工集体离职后,可能带走商业秘密;不忠实的在职员工也可能向他人提供商业秘密。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比较大,据有关调查显示,企业泄露商业秘密,30%是企业的在职员工,28%是离退休的员工。

2.工(商)业间谍

有些公司认为,研究开发最有效的捷径莫过于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这种观念使得越来越多的公司,甚至包括具有良好国际信誉的公司,利用工(商)业间谍非法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例如日本维尼公司的总会计师田中德川去医院看牙,不择手段的竞争对手竟然买通医生,在其假牙内安装了微型窃听器。维尼公司的财务秘密变成了对方的“杀手锏”,在竞争中极其被动,最终破产。

3.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

采访、参观考察等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但同时这也是商业秘密失密的重要渠道。这样的实例很多,如曾有某国一位工程师,脚穿着粘性鞋子参观飞机制造厂,以获得金属挫屑用来进行化学分析。再如,我国生产的龙须草席,历史悠久,清朝时是皇帝享用的贡品。从1953年开始出口,外销日本、香港、马来西亚、意大利等国家和地区。曾在莱比锡世界工艺品博览会上被誉为“中国独有的工艺品”,为国家赢得了大量外汇。80年代初,日本某企业派人参观了生产全过程,对每一道工序都作了详细了解和拍照。此后不久,日本就停止从我国进口龙须草席,同时在国际市场上与我竞争,逐步取得垄断地位,最终导致我国出口生产厂家全部倒闭。

4.供应商与客户

企业经常需要把产品、零部件、材料、生产设备或工艺的某些机密透露给供应商或客户。而这些供应商或客户往往也要与该企业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从事商贸往来。因此,即使是最讲信用的供应商,也可能是泄漏商业秘密的潜在危险源,尤其是关键环节的供应商。就客户或未来的客户而言,他们也有可能把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或者由商业秘密使用者变成企业的竞争对手。

5.技术着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

技术方面的着述和演讲属于自由信息,而且是自由信息的主要来源。很多专业人士愿意把他们最先进的研究成果告诉技术同行,这是自然的,因为这意味着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但是,这同时也意味着这些信息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企业永远不能再对该商业秘密要求拥有所有权。如八十年代初,我国的杂交水稻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由于这项科技成果先后在公开杂志上发表了50多篇论文,使这项技术的“秘密性”丧失殆尽。

6.广告及商贸展览

从一般意义上讲,广告与展览往往会产生两难现象。一方面为了促销,极力宣传企业开发的最新、最先进的技术;另一方面这些广告又可能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通过广告或展览,对新开发的技术进行说明和描述,就属于向公众披露,从法律上讲,就等于剥夺或损害了企业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

管理措施

针对上述商业秘密泄密的各种途径和方式,本文认为,企业应当从组织制度、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管理、涉密人员管理和辅助措施等四个方面采取系统的保护措施。

1.建立健全组织和相关制度

一个正规高效的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部门,是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企业领导应该高度重视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经营的重要作用及失密的严重后果,首先从组织上确立保障,成立一个专门部门,或原有部门如经理办公室、知识产权部、法律事务部等下面的专门小组,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措施的开发与实施。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企业的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论中举证。保密规章制度的制订要合法合理、切实可行。规章制度如果过于琐碎,可能会造成工作障碍,影响经营活动。相反,过于简单,又形同虚设。

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2.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管理

首先,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企业应该根据商业秘密的四个法律特征对本企业内部构成商业秘密的种类、分布罗列出来,这样才能提高警惕并确定应采取的各种措施。前面所将的商业秘密的四个法律特征,听起来很复杂,其实企业在具体界定时不需要做那么详细的论证,一般来说,只要是企业自主研发的技术、自主制定的经营策略,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其次,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级。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密级的划分没有规定,法律对任何商业秘密的保护和救济的原则都是一致的。是否划分商业秘密的密级,完全取决于企业保密工作需要和权利人意愿。从企业保密防范的原则来讲,划分和确定商业秘密密级,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对我国企业而言,熟悉而简单的分类就是“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最后,加强涉密文件的管理。涉密文件是指以文字、图表、音像及其它记录形式记载商业秘密内容的资料,包括公文、书刊、函件、图纸、报表、磁盘、胶片、幻灯片、照片、录音带等等。对这些商业秘密的载体,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限制其传阅和复制。

3.对涉密人员的管理

商业秘密的保护最重要的还要靠人,因此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至关重要。

(1)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这不仅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最好方法之一,也往往是执法机关判断保密措施是否合理的一项重要因素,没有保密协议可能导致公司的商业秘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可以在劳动合同加列保密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员工遵守保密义务。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一般而言,员工对企业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等等。而且,保密协议、保密条款并不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在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效。

(2)加强员工保密教育。除了签订保密协议外,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使员工了解到企业文化、保密的范围、工作规则、违约的后果等,使员工认识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防止在外来参观、咨询或洽谈业务中泄露。

(3)健全员工人事资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人事资料,如员工的学历、专长及有无发明等资料,一方面企业可用来参考以决定分派员工担任适当的职位,另一方面,当未来和员工有商业秘密相关的争议时,也可供执法机关据以认定员工究竟有无创作能力及是否窃取公司机密等问题。另外,企业还具体告知并详细记载员工的职务范围,以避免将来在是否构成职务技术成果上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4)离职员工的管理。对接触过商业秘密、即将解职的员工进行离职检查,除要求其履行有关的交接手续,彻底点收员工所领借的各种物品,以便该员工所承办的各种业务能继续顺利开展外,要重申员工在离开本公司之后应继续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最好根据员工掌握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再签定一份详细、具体的保密协议,因为一般最初的保密协议,尤其是保密条款大都比较笼统。必要时,还要与此员工未来的雇主进行沟通,分别或一并向离职员工及其新雇主阐明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5)与高管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现阶段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的商业秘密,与雇主从事竞争性生产经营的行为,为防止竞争者引诱员工跳槽,竞业禁止协议成为一个较好的选择。竞业禁止是指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该人员不得自己经营或在生产或经营与商业秘密信息相关竞争行业的其他单位任职,单位给予一定补偿的协议。其核心内容在于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很显然,竞业禁止协议与员工的择业自由相冲突。竞业禁止之所以被允许,是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这是美国判例法确定的一个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员工被新雇主雇佣后,会不可避免地使用前雇主的商业秘密,发布竞业禁止令是合法与必要的。我国法律没有引用这一原则,但规定了竞业禁止协议,国家科委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允许企业与员工签定竞业禁止协议。但为了避免企业利用竞业禁止协议限制员工的择业自由,也对竞业禁止协议规定了许多限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尤其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适用人员不宜过多。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离职员工的择业自由,一般只适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关键涉密人员,而不适用于就业竞争力较弱的一般员工。二是禁止就业范围不宜过宽。必须有限制的必要,以与员工所接触之商业秘密密切相关的行业为限,过宽则有失合理性。三是规定合理的限制期限。竞业禁止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四要支付一定补偿。竞业禁止期限内企业应给离职员工一定补偿,一般不低于该员工离职时年薪的50%.如果这四项内容规定有失公平,可能导致竟业禁止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特别要强调的是,竞业禁止只是对涉密人员择业的一种限制,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保密义务。竞业禁止期满或被认定无效,只意味受限制人员不再受择业方向限制,并不意味免除了保密义务。竞业机制协议解除后,员工仍需履行保密义务,不能泄露、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6)供应商和客户等第三人管理。企业商业秘密经常涉及被许可人、供应商、客户、制造商、销售代理商,以及向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建筑师、工程师、顾问、承包人、分保人等第三人。而这些人即是生意上的重要伙伴,也往往是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途径,所以,要求有必要得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签订适当的保密协议是极为重要的。而且清楚地表明公司对于有关文件享有的所有权,以及有关文件及其包含信息的专有性和机密性。同时,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要求对方保证不泄漏履行合同时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也将保密义务规定为重要的一种合同附随义务,交易双方必须按约定和交易惯例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而且,这种保密义务是全面的,包括缔约前的保密义务,合同履行中的保密义务,合同履行后的保密义务。

4.其他辅助措施

(1)企业保安。要划定保密区域,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诸如门卫、上锁、限定员工进入区域、密码钥匙或密码通行证,并经常变换密码等措施和管理办法,这将有助于防止商业秘密失窃。

(2)控制参观、实习。禁止参观或实习也许是不必要的,但予以一定的控制却肯定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一切参观应避开敏感区域,勿做详细解释,勿对生产制造工艺进行演示。必要时要求来访者参观商业秘密设备时签订保密协议。

(3)重点部位的管理。产生、处理、存储、使用商业秘密的部位,是保密管理的重点。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信息产生、使用和保管的实际,把那些最集中、最核心的部门或者部位确定下来,在企业内部通报,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做到心中有数。这些部门或部位大致为产品技术开发研究部门,商业秘密信息集中处理部位,计算机中心和数据库,商业秘密信息集中存放部位,企业策划部门,财务部门,商业秘密信息显现的生产部位等。商业秘密的重点部位应有必要的监控措施。如:重点部位“红线区”管制,电子监控报警,人员身份识别系统,人员进出特别许可批准制度,进出特许身分牌标识,对外接待禁止参观区域和禁止行为标识明示,进出携带物品的禁止目录或检查措施,涉密人员离开工作地点前清理工作台面和计算机制度等。

(4)防止发表公开或广告、展览公开。必须使员工牢记,出席专业领域的会议,发表学术着作、演讲,经常是处于本领域内具有深厚专业背景的同行中。这些同行经常能够捕捉到有关信息字里行间的言外之意。因此,某些员工认为微不足道、无足轻重的信息,很有可能正是竞争对手一直寻求的关键信息。所以,应对企业员工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着作以及相关讲演等做相应教育,必要时,应进行适当监督及控制。同样,对于广告、展览等可能失密的活动也应进行相应的教育、检查与控制,以防止失密。

侵权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首先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本身就是违法的,是否披露、使用在所不问。当然,从实际情况来看,单纯的获取商业秘密一般不会是获取人的目的,大都是为了使用、披露等进一步的目的而获取。比如,以高薪或者其他优厚条件聘用掌握或者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以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属于以利诱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2.对不正当取得的商业秘密使用的揭露行为

这种行为指的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予以明确禁止。

这里的披露是指将获取商业秘密向他人扩散,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商业秘密。

使用是指获取人将商业秘密运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

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是指获取人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将商业秘密提供给第三人使用。

3.来源正当但不当使用、披露的行为

指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不当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行为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是权利人的职工(包括离职和在职的)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4.恶意第三人的获取、使用、披露行为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明知是一种恶意状态,应知是一种重大过失状态,是指应当知道但因重大过失而没有知道的情况。

维护权益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寻求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第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仲裁法》向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切记,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不法行为等情况,可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企业与职工(包括离职的)之间因商业秘密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工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工商机关的处理周期短,可以快速制止侵权行为,而且不收费,成本低。但是,工商机关只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不对侵权赔偿作裁定,只进行调解。不过,工商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处罚决定书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第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要弄清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般讲应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刑事诉讼程序。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十分严重,就会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事诉讼程序中包含三种诉讼程序,即公诉程序、自诉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犯罪时,权利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公诉。

对于犯罪行为尚未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权利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在刑事公诉或自诉程序中,权利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相关法

商业机密法既保护创意又保护表达该创意所采用的具体形式。商业机密法所涉及的权利是一种禁止他人使用该信息的权利,而版权法则授予版权所有者禁止他人复制自己的作品的权利。

商业机密要获得保护首先必须要具有秘密性,而且当将其透露给第三人时必须要求第三人遵守保守秘密的义务。但是,雇员在雇佣过程中所了解到的,已经成为他的一般技能的,与客户、价格、商业方法相关的信息,不属于必须保密的范畴。而且,当雇员擅自使用雇主的商业机密时,法庭将会对其进行干预。商业机密是指雇主的某些私有的财产,例如某种秘密的生产方式。

公开方式

从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来看,既权利人自己的公开,又有第三人的公开。

所有人的公开主要有下列方式:

(1)所有人自愿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原本保密的信息公诸于众,就使商业秘密丧失“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而不再是商业秘密。例如,将商业秘密的内容公开出版、在展会展出等。

(2)权利人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转变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申请专利是以公开内容为条件的。权利人将商业秘密申请专利时,会经过发布公告的程序。一经公告,不论是否最终能够获得专利,均已不能再保持商业秘密。

(3)权利人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的商品。如果其商业秘密易于从其销售的商品中得出,而所有人又不加限制地销售商品,他人就可能通过观察商品、反向工程等获取该商业秘密,则商业秘密就可能因此而泄露。

(4)保密措施不当。例如没有指定保密制度、没有在保密文件上加盖保密印章;没有对重要商业秘密进行物理隔离;没有要求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等等。

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消灭情况主要是下列两种:

(1)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公开。

(2)第三人的合法公开。第三人对其通过独立发现、反向工程所取得的商业秘密进行公开后,其他人同样的商业秘密也归于消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第3号)对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也有比较细致的规定。权利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为:

(一)自愿公之于众;

(二)申请专利并经公告;

(三)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且他人可以通过观察等手段轻易获取该商业秘密的产品;

(四)保密措施明显不当。

第三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为:

(一)侵权公开;

(二)通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获得后公开。

五条规定

在美国商业机密就是对本公司的商业活动具有价值的独特信息,而其他人却对此一无所知。一般来说,公司的商业机密是受到州和联邦相关法律保护的。

1、商业机密必须是公司内部秘密的信息

商业机密 商业机密-相关解释

也就是说,它是公司经营活动的某些信息,外界包括竞争对手并不知情,除非这些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在法律上才称得上是商业机密,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所以在经营活动中,公司的主管人员必须十分注意公司主动提供给外界或第三方的信息类别。如果自愿将公司的信息透露给潜在的顾客,或贴在互联网上,或提供给商业组织协会,或给其他公司外部的人,除非这些接受者在签署了有关保密文件,否则这样的信息将不会受到商业机密法的保护。

2、使用警告标志

在很多情况下,主管人员必须在机密文件上使用商标或图文标签等警告标志,以便提醒使用者。主管人员可以在每页的商业机密信息上贴上橡皮图章,也可以在文件的页眉和页脚上写上“机密”二字。

如果你想正式详细地发出警告,可以考虑在机密文件的封面写下这样的警告:本信息或文件是机密信息,归本公司及子公司所有,受相关法律和1996年联邦经济间谍法保护。如果你窃取、得到、拥有或复制这些信息,将会被判处最多15年的徒刑,并处于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

3、减少身体或电子接触商业机密的机会

尽可能的将能得到机密信息的手段都考虑到。得到机密信息的方法最好只有一种。主管人员可以为存放机密信息的电脑设置密码,同时也要把机密信息分成数份分别存放。要牢记使用后,把电脑硬盘和相关电子储存上的机密信息删去。

4、持续让相关人员签订保密文件

正如上面所说的,如果自愿将机密信息透露给外人,必须要让对方签订保密协定。另外,主管人员也应该养成习惯,定期让公司员工、顾问、独立交易商,以及潜在的商业伙伴签订保密协定,从而防止这些接触商业机密的人泄密。

5、严格监督执行

按照上述要求去做,还不能完全保证机密信息不被泄露。公司的管理者还必须身体力行地严格督促执行。如果拥有了上述保密条例,但却没有认真执行,一旦泄密,相关法律对公司所受的损失的补偿也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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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子 段子-相关解释,段子-段子定义

“段子”本是相声中的一个艺术术语,指的是相声作品中一节或一段艺术内容,而随着人们对“段子”一词的频繁使用其内涵也悄悄地发生了变化,人们在不觉中主观地将其融入了一些独特的内涵,现在该词除了有原来的意思还是声乐类节目或文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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