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理财也叫券商集合理财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顾名思义,它是券商把社会上零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家进行管理。它和证券投资基金一样,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它们之间在业务开展上有很强的互补性,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
集合理财_集合理财 -比较
证券投资 基金、资金 信托、 集合理财这三类投资品种,在运作机制、退出机制、 风险收益上颇有不同,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财力和投资偏好,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
三大投资品运作的区别
证券投资基金、资金 信托产品、 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运作主体不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具备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管理、运作。
证券投资 基金、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 投资对象不同。 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 投资对象为在 证券交易场所流通的证券;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对象为除证券投资 基金外,在证券交易场所流通的证券和货币市场的金融品种;资金 信托产品的投资对象原则上没有什么限制。 投资对象的差异,也标志着 盈利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异。 集合资产管理产品难以规避证券市场 系统性风险;除货币市场 基金外,证券投资基金也较难规避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如果没有投资证券的因素,资金信托产品几乎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无关。
投资者退出机制的不同
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产品、 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退出机制不同。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者,可以将所持 份额赎回或转让。 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和资金 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发行,因而也不能在 证券交易场所流通。但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可以约定,当客户在单个开放日申请退出的 金额超过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可以按比例办理退出申请,并暂停接受超过部分退出申请或暂缓支付,但暂停或暂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而 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 受益人则可以按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 信托受益权。
应了解不同产品的个性
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产品、 集合资产管理产品都不承诺保底。《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人民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 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集合理财与委托理财的区别
1、 集合理财需要证监会审核批准,而委托理财是 券商与机构或个人私下签订合同;
2、集合理财不允许签订 保底条款,而委托理财协议双方一般都签订保底条款;
3、集合理财透明度较高,目前暂定其每3个月披露一次信息,而委托理财大多是暗箱操作,没有信息制度;
4、集合理财签订的条款有法律作用,而 委托理财签订的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一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5、集合理财的 托管人是商业银行,而委托理财的托管人由 券商自己承担,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问题。
集合理财在参与方式、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 流动性安排、 收益分配、费用收取等方面相比 基金而言更具有灵活性,能为特定的客户群体量身定制 理财产品,能更好的满足客户的 投资理财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