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权(veto)指某一组织或个人有权力单方面决定停止一项立法工作,否决权的拥有者拥有无限的权力来禁止一项政策的改变,但是没有无限的权力来推动一项政策或法案。
否决权_否决权 -简介
否决权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当时罗马的保民官有权否决罗马元老院所通过的立法。在联合国,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中国、俄罗斯、法国、英国和美国)都拥有否决权。只要其中任何一国反对某一提案,即使其他14国全部赞成,该提案也无法在安理会通过。在英国和大多数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君主握有否决议会所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是这项权力很少使用。女王能在一项法案通过后一年的时间内否决它。在美国,总统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是这项权力不是绝对的:参众两院有再次就法案表决并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否决的权力。
在联合国,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中国、俄罗斯、法国、英国和美国)都拥有否决权。只要其中任何一国反对某一提案,即使其他14国全部赞成,该提案也无法在安理会通过。
在17、18世纪的波兰,宪法规定了一种自由选举制(liberum veto),所有的法案都必需在议会获得全数赞成通过,只要有一名议员反对,法案就无法通过,而且议会必需立即解散。
否决权_否决权 -美国
联合国动用否决权――缅甸
在美国,总统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是这项权力不是绝对的:如果参众两院都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该法案的话,那么总统就无法否决。但是如果法案只是以简单多数通过,总统则可以考虑动用否决权。乔治・华盛顿于1792年4月5日动用了否决权,成为第一个动用否决权的美国总统。1845年3月3日,美国国会第一次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了总统的否决票。
美国的一些州赋予州长单项否决权(line item veto),州长因此可以只否决法案中的一些条文,而其他部分则可以通过。很多时候经过州长单项否决的法案会回到州议会重新表决,以决定是否同意修正,或撤销该法案。单项否决权是很具有争议性的,历史上曾有州长一字一字地动用单项否决,从而赋予了法案新的意义。部分州的州长只在处理支出议案(即各政府部门的预算)拥有单项否决权。美国国会曾在1996年立法赋予总统此项权力,但此法案于1998年的Clinton v. City of New York案中被美国最高法院认定违宪。
乔治・W・布什总统至2001年上任至2005年底尚未动用过一次否决权,也未搁置签署过任何国会立法,如果他在剩下的三年任期内仍然如此,他将成为除了托马斯・杰斐逊以来第二位任满八年且未使用过否决权的总统。
否决权_否决权 -香港
中国香港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法律的否决权与美国总统有些相似的地方,即:行政长官可否决立法会通过的议案,但如果立法会再以三分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即必须签署公布;所不同处是如他仍拒绝签署,他可选择解散立法会(每届任期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或辞职;如重选后的立法会仍以大多数通过议案,则他必须辞职。但根据基本法第七十四条,立法会议员在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时,须先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因此行政长官事实上对所有议员提出的法案有绝对否决权,因所有法律最后均须由政府执行。
否决权_否决权 -英国
在英国,法律的草拟由内阁通过共识产生,并无否决的观念。
否决权_否决权 -利弊
利
1、给国际关系装了“保险丝”。战后美苏两大阵营严重对立,不能让冲突没有限度地进行下去,当任何一个大国认为其利益严重受损,投出否决票,即相当于保险丝烧断了,避免了更大的危害。然后可以找出故障,继续运行。
2、国际关系的基点在于实力,大国要有与其实力、地位相一致的权力,这是现实的需要。
3、否决权的存在为大国在解决国际事务的过程中必须以协商、谈判进而取得一致是一种促进。因为大家都知道,不和别人商量,不兼顾别人的利益和需要,结果就只可能是遭到别人的否决。
弊
弊,和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矛盾总是同时存在的:
1、为国际争端的解决设置了障碍。比如,在安理会的历史当中,有200多次否决仅仅只有一张否决票,也就是一个国家以自己的好恶,阻碍了决议的通过,阻碍了争端解决的进程。比如阿以冲突。
2、是国际政治秩序不平等的体现和保护伞。否决权的存在进一步强化了大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作用,使其有了合法的外衣。而历史上大国多以强权和武力实现自己的主导地位,其行为不具备道义和法律上的合法性,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是臭豆腐,虽然吃起来是香的,但是本质上是臭的。而现在还不易进行谴责。
3、在世界朝向民主化方向发展的今天,否决权无疑是阻挡这种发展趋势的拦路虎!
否决权_否决权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记录
排名国家 次数 独立 联合 联合方 1俄罗斯(含苏联) 91 86 5 中国 2 美国 78 5424 英法 3 英国 31 5 26 美法 4 法国 19 1 18 英美 5 中国8 3 5 俄罗斯 (以上统计数据来自联合国官方网站,截止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