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战略石油储备,是应对短期石油供应冲击(大规模减少或中断)的有效途径之一。它本身服务于国家能源安全,以保障原油的不断供给为目的,同时具有平抑国内油价异常波动的功能。世界众多发达国家都把石油储备作为一项重要战略加以部署实施。
战略石油储备_战略石油储备 -起源发展
战略石油储备世界上最早建立石油储备的国家是法国,早在1923年,法国就要求石油运营商必须保持足够的石油储备。1925年,法国成立“国家液体燃料署”管理石油储备。
1944年,美国当时的内政部长哈诺德・伊克斯提出了建立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构想。1956年,苏伊士运河危机的爆发使艾森豪威尔总统认识到了建立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重要性,再一次提议建立国家战略石油储备。但由于种种原因,上述建议始终未能在政府和美国国会间达成一致并付诸实施。
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后,世界油价上涨了5倍,引起西方经济和社会的大动荡。由此,西方各国开始建立石油战略储备体系。1974年,包括美国、日本、意大利、西德、法国在内的18个原油进口国签署了《国际能源协议》,并在OECD(经合组织)中设置了国际能源署(IEA),以保证当国际社会石油供应再次出现危机时,为各成员国提供帮助。同时,还规定到1980年各成员国有义务保有相当于90天净进口量的石油储备。到80年代,国际能源总署成员国的石油库存达35亿桶(约4.78亿吨),相当于当时114天的石油消费量。
战略石油储备_战略石油储备 -主要作用
战略储备的主要经济作用是通过向市场释放储备油来减轻市场心理压力,从而降低石油价格不断上涨的可能,达到减轻石油供应对整体经济冲击的程度。对石油进口国而言,战略储备是对付石油供应短缺而设置的头道防线,但其真正的作用不在于弥补损失的进口量,而在于抑制油价的上涨。据美国能源部的分析,石油价格增长1倍,GDP将下降2.5%左右;每桶石油价格上升10美元,将给美国经济造成每年500亿美元的损失,经济增长率将减少约0.5个百分点。
此外,战略石油储备还有以下作用:
一、可以给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特别是调整能源消费方式争取时间。
二、可以起到一种威慑作用,使人为的供应冲击不至于发生或频繁发生。
在石油输出国组织交替实行“减产保价”和“增产抑价”的政策时,战略储备也能够使进口国的经济和政治稳定,不会受到人为石油供应冲击的影响。
战略石油储备_战略石油储备 -储油方式
美国能源部在靠近石油产地的德克萨斯州和路易斯安那州沿海设立了储备点,工作人员将当地数以百计的巨大盐洞改造成战略油库,先向洞中灌入淡水溶解盐层,随后注入大量原油。这些天然“储油罐”每个直径数百米,最深可达3000米以上,不但能够有效防范军事打击,而且洞中巨大落差形成的温差能促使原油在洞内不停流动,从而不会沉淀变质。
日本的储备方式相对多样,不但建有地下岩洞油库,还有埋设在半地下的储油罐,甚至在西南海岛附近还有两处海上储油基地,由多艘巨大的储油轮排列而成。法国把石油储备到了国外。韩国则把一部分石油储备在了海底洞穴。
中国在建的石油储备基地则大多以储油罐的形式储备原油。
战略石油储备_战略石油储备 -各国储备
美国
战略石油储备1975年12月22日,福特总统签署了国会通过的《能源政策与储备法》,该法授权美国政府建立高达10亿桶的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在此后10多年时间里,美国利用得克萨斯和路易斯安那州沿岸的地下岩盐洞,建设了五大战略石油储备基地,总储存能力为7.2亿桶,约合1.03亿吨。
美国的石油储备分为政府战略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尽管,美国政府战略石油储备规模居世界首位,但企业石油储备远远超过政府储备。全国的石油储备相当于150天进口量,政府储备为53天进口量,仅占1/3。
战略石油储备由联邦政府所有,从建设储库、采购石油到日常运行管理费用均由联邦财政支付。联邦财政设有专门的石油储备基金预算和帐户,基金的数量由国会批准,只有总统才有权下令启动战略储备。战略储备的决策程序是由能源部、财政部和白宫预算办公室会商,向总统提出方案;总统同意后,再向国会提出建议,由国会批准,才能生效。增加石油储备的预算是由财政部门一次拨给战略储备办公室。销售石油回收资金的使用不必经国会批准,可以用来补充石油储备。如果扩大储备规模,追加资金需经过国会讨论批准。
中国
战略石油储备中国石油储备建设相对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2010年1月17日,国家能源局首任局长张国宝在首届中国经济年会上表示,中国已经顺利完成石油战略储备一期工程。首批四个储油基地镇海、舟山、黄岛、大连已投入使用,储备总量约1400万吨。这个储油量相当于中国10多天的原油进口量,加上国内21天进口量的商用石油储备能力,也就是说,中国的储油能力已经达到30天的进口量。同时,二期战略石油储备基地建设进展顺利,预计2012年全面完工,届时中国总石油储备能力可达2.74亿桶(约合3753万吨)。此外,中国计划到2020年完成建立战略石油储备的全部工作,总共将建成约5亿桶储备,大致相当于90天的石油进口量,届时中国的石油储备规模将位居世界第二。
日本
日本是仅次于美国、中国的世界第三大石油消费国,年消耗石油近3亿吨,几乎全部依赖进口(对中东石油的依赖度占71%以上),因而对石油安全特别关注。早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的有关法律就规定了企业的石油储备义务。
1983年,位于日本青森县的小川原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成,开始了由国家储备基地储藏石油的时代。到1996年,日本相继建成10个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每个规模为150-665万立方米。政府还从民间租借了21个石油储备设施,民间储备的石油则保存在各石油加工厂和销售网点。日本国家储备量的规定是90天,实际储备91天,100%为原油储备。而日本民间石油企业的义务储备量规定为70天,其中成品油占55%,原油占45%。日本LPG(液化石油气)的3/4靠国外进口,为此也建立了LPG国家战略储备,2003年建成LPG国家储备45万吨,2010年达到150万吨。
日本的石油储备机制分三个层次:国家石油储备、法定企业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根据日本石油储备法,一定规模以上的炼厂、销售商和进口商都要按规定比例承担石油储备任务,企业向市场投放储备石油时要经过通产省批准。政府为法定企业储备提供低息贷款、加速折旧等政策。法律规定以外的企业商业性储备由企业自理。
法国
法国是最早建立企业石油储备制度的国家,以法定企业储备为主。法国石油战略储备由国家、专门机构和石油生产经营者三者共同管理并承担费用。早在1925年,法国的石油法就规定,在发放进口原油、石油副产品的经营许可证时,要求经营者有前12个月经营量的储备能力。
1993年实施的新石油法规定,每个石油经营者都要承担应急石油储备义务,并维持上一年原油和油品消费量26%的储量,相当于95天的储备量。法国的战略石油储备专业委员会(简称CPSSP)代表政府负责制定储备政策和战略储备地区分布计划,向石油公司征收建立和维护石油储备的费用等,并代理一部分企业的石油储备任务。1998年CPSSP管理和支配950万吨战略石油储备,占全国储备义务的58%。CPSSP并不具体运行和管理石油储备站点,而是委托石油公司和安全储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