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土主权神圣不可侵犯 闲话“卖淫嫖娼是一个人不可侵犯的主权”

闲话“卖淫嫖娼是一个人不可侵犯的主权”

陈宣章

看到这个题目,你不要吃惊,因为2013-08-31连岳发表文章《卖淫嫖娼是一个人不可侵犯的主权》。连岳就是那个“原《南方周末》记者,当今中国最活跃的专栏作家之一”。连岳“以在报刊杂志上发表自由评论为生,他的妻子是一位律师。”“在汶川地震发生之后,连岳在博客中对政府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但是他把焦点错误地集中在了地震可以预报而政府似乎瞒报方面,而且还混淆了地震速报和地震预报,这引起了批评。连岳没有就地震预报的错误进行公开澄清。”

连岳经典语录:“一想到别人也要自由,心里就不爽,这样的人构成的群体是不会进化的;一想到别人还没有自由,心里就不爽,这样的人构成的群体才配得上人类的文明。”现今,连岳提出一个令人震惊的“自由”命题:“卖淫嫖娼是一个人不可侵犯的主权。”

我不知道连岳是否问一问妻子(律师):中国法律是怎么对待卖淫嫖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文章阅读网 www.aIhUau.com )

我国刑法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也分别作了规定: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领土主权神圣不可侵犯 闲话“卖淫嫖娼是一个人不可侵犯的主权”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不同层次的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卖淫、嫖娼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这就是必须“严禁”的原因。如果“卖淫嫖娼是一个人不可侵犯的主权”,那么就不能“严禁”,就允许“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自由放任。这样下去,社会就变得混乱不堪,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连岳“导读”:“只要你承认,一个人是自己身体的主人――我认为你一定会承认,不然你就是在支持奴隶制――那么,卖淫嫖娼就是一个人不可侵犯的主权,十分正当,不容侵犯。”这个论调十分荒谬:1.人类社会不是“孤立人”的混杂,每一个人都是“社会人”。也即在社会学中指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的完整意义上的人。通过社会化,使自然人在适应社会环境、参与社会生活、学习社会规范、履行社会角色的过程中,逐渐认识自我,并获得社会的认可,取得社会成员的资格。梅奥:“人是独特的社会动物,只有把自己完全投入到集体之中才能实现彻底的‘自由’。”2.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一致是相对的,矛盾是绝对的。不管什么社会,必然有法规维护其相对稳定。每个人的自由都是相对的,必须受到法规和道德规范的限制。3.家庭与婚姻的形式中、两性关系中的变化,是由物质生产的发展、由社会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所引起的。“群婚是跟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是跟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破坏夫妇贞操与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跟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的高级阶段,在对偶婚与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支配和一夫多妻制。” “我们现在正在迎接着一种社会革命,那时,迄今所存在的一夫一妻制的经济基础,以及它的补充物――卖淫――的基础,都不可免地要归于消灭的。”“卖淫消灭了,一夫一妻制不是终止其存在,而是对于男性最后也成为现实了。”(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社会已经发展到社会主义制度,连岳却要回到旧社会,保留卖淫嫖娼,这是为什么?4.按照“一个人是自己身体的主人,所以就可以卖淫嫖娼”的逻辑,我是身体的主人,我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这个世界就成为无法无天者的天下。5.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连岳允许自己的妻女卖淫吗?其妻女允许连岳嫖娼吗?

连岳:“很多人写文章、发议论时,为了抨击世风日下,很爱用一句话:这是一个‘笑贫不笑娼’的时代。”连岳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连岳:“一个有自由的国家,一个公民有权利的国家,一个尊重财产权的国家,一个想繁荣的国家,一个人与人互相尊重的国家,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一个好国家,色情业必然应该合法化。成年人有卖淫嫖娼的自由,在进行性交易时,不用担心任何人的打扰。”“一个人可以用自己的身体去当清洁工,去当建筑工人,去当建筑师,去烤面包,去写文章,甚至挤破头去当公务员,为什么不能去卖淫?”“剥夺一个人卖淫的自由,就是局部奴役此人,甚至让此人陷于永远贫穷。比如,一个贫穷地区的漂亮姑娘,没有家庭资源,没受过好教育,没有一技之长,她在自愿的情形下卖淫,几年时间里赚了一大笔钱,让一家人脱离贫困。这哪有什么不对?”这就是连岳!当然,他不会同意自己妻女卖淫,去“几年时间里赚了一大笔钱”。也许其理由是自己有家庭资源,受过好教育,有一技之长(写一些狗屁文章),不需要妻女“在自愿的情形下卖淫”。当然,如果连岳穷途末路时,他会让自己妻女卖淫,去“几年时间里赚了一大笔钱”的,而且认为此事“不可笑”。可是,他的妻女会怎么想呢?会“在自愿的情形下卖淫”吗?

有一件连岳非常不满的事:“在中国的舆论里,一沾卖淫嫖娼,此人逼格急降十档几乎是必然的。也就是说,‘娼’应该无条件取笑。”连岳不取笑“娼”,比李银河的“薛蛮子嫖娼或是行为艺术”低调,但是对社会的恶劣影响却是相同的。

连岳:“涉及色情业话题时,最能欣赏到普遍存在的某种性格分裂。一方面,中国色情业发达,购销两旺,官方也没动真格去打击(这点要表扬一下);另一方面,又无尽地污名色情业,需要整人的时候,冲击一下色情场合,总是有收获的。客观说,这是人类共有的虚伪,色情业是人类历史最悠久的产业之一,其业者却至今不可能获得多少尊重,在中国甚至是违法人员。”连岳要表扬“官方也没动真格去打击”色情业,而且希望色情业“获得尊重”,永久发达下去,而且认为“抓嫖娼”是为了整人,而且说:“政府之心,路人皆知。”我真的不敢相信:这种人竟然还是“当今中国最活跃的专栏作家之一”。可见:中国的思想界混乱到何种程度!资产阶级自由化确实祸害无穷!

连岳:“这位贫困地区的姑娘……不受嗟来之食,却愿意通过工作(卖淫)赚钱改变命运。后一种选择,难道不是充满了自强自立的道德光辉吗?”我只希望连岳的妻女获得这种“自强自立的道德光辉”。

连岳:“‘娼’不可笑,禁娼才可笑。禁娼还埋下了公权力肆意敲诈的伏笔,既可以通过卖淫嫖娼违法定点打击不顺从的人,也可以对从业者收取保护费。”早就是对《刑法》的恶意攻击。难道所有执行《刑法》者都是为了“肆意敲诈”、“打击不顺从的人”和“对从业者收取保护费”?

连岳:“笑贫不笑娼,虽然有些刻薄,但价值观是正常的,活在那个时代不要害怕;笑娼不笑贫,倒真是虚伪而残忍,活在那个时代是不幸的。”这种人还谈“正常价值观”?难道是卖淫与嫖娼之间的讨价还价吗?

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卖淫嫖娼是一个人不可侵犯的主权》应该让广大群众一起来贬斥。这是教育广大群众的极好反面教材。2013.9.5.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413yy.cn/a/8103270103/38950.html

更多阅读

富贵神秘的马鬃山 甘肃马鬃山

富贵神秘的马鬃山杨永生位于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辖区的马鬃山地区,是一个带有浓烈神秘色彩的神奇地域。广袤无垠的黑戈壁,有一种洞穿时光隧道,复活历史血肉的恍惚感。沉睡于黑戈壁地下数亿万年的恐龙化石及古生物化石的横空出世,抒

钓鱼岛信息资料摘要001 关于钓鱼岛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严正声明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不顾中方一再严正交涉,宣布“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13亿

大中华帝国宪法 2088年大中华帝国

摘录自小说(第三次机遇)作者:月影梧桐  (本人略加修改和补充)第一章 君上大权  第一条、大中华帝国皇统世代相传,敬爱尊戴。  第二条、大中华帝国皇帝为国家主权象征,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皇帝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

第32节:你不可不知的行为经济学(29)

系列专题:《赌客信条:你不可不知的行为经济学》  心理账户的利与弊  通过前面的阅读,我们了解到,“心理账户”的弊端是很明显的。其实,把钱分配到不同的”心理账户”中,并非全无好处。  “心理账户”可以让我们更有效地为未来的目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私有财产是有限正义的

  前段时间与独思者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后来我又发了两个贴子:<关于私有权的思考>和<论交易中的公平>,此二文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论述了我对私有财产的观点-----私有财产是有限正义的.  <关于私有权的思考>一文是从作为私人

声明:《领土主权神圣不可侵犯 闲话“卖淫嫖娼是一个人不可侵犯的主权”》为网友一代天骄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