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畜牧业协会(China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CAAA)是由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联合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全国先进民间组织。在行业中发挥服务、协调、维权、自律、管理等作用。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NATIONAL SWINE INDUSTRY ASSOCIATION CAAA,CHINA),于2003年4月18日成立,由从事养猪业及饲料、兽医、兽药、屠宰加工、销售等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联合组织,是中国畜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中国畜牧业协会_中国畜牧业协会 -简介
中国畜牧业协会China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CAAA)是由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
的全国性行业联合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全国先进民间组织。在行业中发挥服务、协调、维权、自律、管理等作用。设有禽业、猪业、牛业、羊业、犬业、兔业、草业、蜂业、特种养殖业、兽医等十个分会和会员部、市场部、国际合作部、会展部、宣传策划部、综合部、法律咨询部、信息中心等八个办事机构。
中国畜牧业协会_中国畜牧业协会 -业务范围
行业管理;国际合作;展览展示;业务培训;产品推荐;质量认证;信息交流;咨询服务
中国畜牧业协会_中国畜牧业协会 -发展
中国畜牧业协会是代表我国畜牧行业最广泛利益的行业组织,以推进我国畜牧业发展为己任。自2001年12月9日成立以
协会组织猪业企业家参加世界猪业大会
来,秉承“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的协会理念,致力于解决我国畜牧业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为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管理、维权”职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为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行业协会在维护企业及行业利益、创造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协会建设正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了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明确了行业协会的职能,制定了大力推进行业协会体制机制改革的措施。
新时期赋予行业协会新的历史使命,中国畜牧业协会在推进我国现代畜牧业发展进程中责任重大,任务光荣而艰巨,希望业内外各界人士支持协会建设,关心协会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改革与发展中不断探索,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行业协会的运作模式与成功经验,进一步提高协会的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为实现现代畜牧业的跨越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畜牧业协会_中国畜牧业协会 -业务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国畜牧业协会_中国畜牧业协会 -登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畜牧业协会_中国畜牧业协会 -现任领导
中国畜牧业协会会长:张宝文 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畜牧业协会副会长:
万隆 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区仲生 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原副董事长
王秀林 吉林德大有限公司董事长
尹彦勋 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北京家禽育种有限公司董事长
毛振家 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刘永怀 燕北畜牧机械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乔玉锋 全国畜牧总站
包宗业 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
许兰祥 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许正鼎 北京蜂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江建常 广东长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皓 北京市华都峪口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佘锋 北京华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都肉鸡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吴伟雄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张义 甘肃中汇牛羊产业集团董事长
张志明 大连名威貂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建设 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秉和 内蒙古塞飞亚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谷继承 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站长、秘书长
李敏悦 江苏牧羊集团董事长
邢雪森 大连雪龙产业集团董事长
杨福合 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所长
邵根伙 北京大北农集团董事长、总裁
金卫东 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印孙 正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范学斌 荷兰泰高集团德佳牧业总经理
姚民仆 正大集团农牧企业中国区副董事长
曹家富 河南华英禽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黄炳亮 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曹积生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韩伟 大连韩伟企业集团董事长
温志芬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雷文勇 四川铁骑力士集团董事长
中国畜牧业协会秘书长:沈广 全国畜牧总站
中国畜牧业协会_中国畜牧业协会 -办事机构工作职能
一、会员部
(一)负责协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登记、年检、变更;
(二)负责发展和管理会员;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服务;
(三)负责会员数据库建立与管理;
(四)负责会员和分会的奖惩工作;
(五)负责组织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六)协助各分会活动的会务工作;
(七)负责与地方畜牧行业协会的联系工作;
(八)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二、市场部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拟定实施畜牧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协调产、供、销,开拓国内外市场,协助协调本行业进出口贸易的有关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策略,保护行业利益;
(四)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三、国际合作部
(一)发展与国际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
(二)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三)负责国外畜牧业发展动态的收集、分析工作;
(四)协助信息中心完成中国畜牧业信息网英文版的建设工作;
(五)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四、信息中心
(一)组织畜牧业行业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交流、发布;
(二)负责会刊和中国畜牧业信息网的管理工作;
(三)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种畜禽、饲料饲草、牧草种子、机械设备、药品药械信息等;
(四)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快速传递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信息;
(五)协助会员部开展为会员单位宣传服务工作;
(六)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五、宣传策划部
(一)负责协会的对外宣传、各种活动的策划;
(二)负责有关媒体的联络工作;
(三)组织行业内的人才培训和智力开发;
(四)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六、综合部
(一)负责秘书处的日常行政、人事、财务、文秘、档案管理工作;
(二)负责会议室、固定资产、车辆、电话等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接待和对外关系协调工作;
(四)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七、会展部
(一)负责中国畜牧业交易会(展览会)的招商招展、会中组织及会后总结工作;
(二)负责国内国际同行业展会的信息收集,分析工作;
(三)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八、法律服务部
(一)负责协会秘书处的日常法律咨询工作;
(二)负责协会会员单位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
(三)起草协会对外合同、协议、意向书等文书;
(四)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畜牧业协会_中国畜牧业协会 -分会介绍
中国畜牧业协会禽业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禽业分会(National Poultry Industry Association)是在原中国家禽业协会的基础上更名而于
2002年11月禽业分会成立
2002年11月26日成立,由从事家禽业生产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联合组织。是中国畜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在行业中发挥服务、协调、咨询等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自律,促进我国家禽业健康发展。
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NATIONAL SWINE INDUSTRY ASSOCIATION CAAA,CHINA),于2003年4月18日成立,由从事养猪业及饲料、兽医、兽药、屠宰加工、销售等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联合组织,是中国畜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在行业中发挥服务、协调、咨询等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自律,促进我国猪业健康发展。
中国畜牧业协会牛业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牛业分会(NATIONAL CATTLE INDUSTRY ASSOCIATION CAAA,CHINA)是由从事养牛业及冻精胚胎、饲料、兽医、兽药、屠宰加工、贸易等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联合组织,是中国畜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其宗旨是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交流行业信息、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
中国畜牧业协会羊业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羊业分会(National Sheep Industry Association CAAA,CHINA ),于2003年10月25日成立。由从事养羊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联合组织,是中国畜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其宗旨是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等作用,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养羊业健康发展。
中国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 (CNKC)是在原中国犬业协会的基础上,经农业部和民政部批准,由从事犬业及相关产业的单位和繁育、饲养、爱犬人员组成的全国性唯一全犬种行业内联合组织。是中国畜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宗旨是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 在行业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
中国畜牧业协会兔业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兔业分会(National Rabbit Industry Association CAAA,CHINA ),于2002年10月25日成立。由从事养兔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联合组织,是中国畜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其宗旨是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等作用,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养兔业健康发展。
中国畜牧业协会_中国畜牧业协会 -协会章程
中国畜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缩写:CAA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全国从事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联合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我国现代畜牧业;整合行业资源、维护行业利益、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交流行业信息、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农业部与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时间国际大厦A座9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以及会员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
(二)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参与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接受政府委托,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承担政府委托的项目课题以及政府交办的事务;
(三)协调会员与会员、行业、政府之间的关系;组织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促进全国畜牧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四)反映会员与行业诉求,及时掌握和解决行业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制订实施畜牧行业行为规范,倡导诚信经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宣传、推广和普及畜牧业知识,编辑出版行业报刊、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建立行业网站,搭建全国畜牧行业综合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
(七)进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
(八)指导行业生产,协调产、供、销,开拓国内外市场,引导消费,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产业安全;
(九)促进畜牧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在畜牧行业贡献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率;
(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名牌战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打击伪劣产品,保护产业信誉,提高我国畜牧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一)协助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种畜禽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高优良种畜禽利用率;
(十二)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种畜禽、饲料、药品药械、畜牧机械设备等;向社会推荐优质、安全畜产品;
(十三)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展览会 、交易会、论坛、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行业活动;构建行业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平台;
(十四)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十五)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十六)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以及符合协会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由本协会会员部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及其管理见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中国畜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1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畜牧业的生产、加工、经营或管理人员;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行业需要设立分会,本协会与各分会实行会员、人事、财务、信息统一管理。具体见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中国畜牧业协会分会管理办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章程已经由国家农业部、民政部于2007年1月26核准。
中国畜牧业协会_中国畜牧业协会 -会员管理
中国畜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畜牧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畜牧业协会章程》和《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新产品,更有效地提高协会为全国畜牧及相关行业工作者服务质量,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国畜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中国国籍的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境外人士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者,可申请加入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境外名誉会员。团体会员分为: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副会长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个人会员、高级会员、终身高级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又分为区域性团体会员和专业团体会员两大类。
(一)区域性团体会员是指所辖区域和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地区)、县等各级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行政管理和具有管理协调与指导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畜牧行业协会。
(二)专业团体会员是指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协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 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并 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可申请入会;
(三)境外名誉会员:凡 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的境外人士,可申请加入本协会名誉会 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协会会员部或下属分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畜牧业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五)将材料报协会秘书处批准;
(六)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向协会会员部或分会以及协会设在各省(市、区)的联络处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畜牧业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四)将个人材料报协会秘书处或分会秘书处及各省(市、区)协会联络处;
(五)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二)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在协会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
(五)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贸易洽谈会、博览会、展示会、展销会、研讨会等活动;
(六) 享受在协会主办各种活动和刊物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参加展示的优惠政策;
(七)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考察、交流和相关活动。
(八)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九)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十)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维护协会声誉;
(三) 积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宣传、普及畜牧业科学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新品种;
(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六)按时注册、交纳会费;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事宜。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 0.2-10万元/年
理事单位团体会员 0.2万元 / 年 五年 1 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 0.4 万元 / 年 五年 2 万元
副会长单位团体会员 2 万元 / 年 五年 10 万元
团体会员入会工本费 500 元(含牌、匾制作及证书等费)
(二)个人会员
终身高级会员: 2000 ― 5000 元
高级会员: 400 ― 1000 元 / 年
会 员: 100 元 / 年
入会工本费为 20 元(证书费)
第十五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二)协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举办全国性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活动对会员单位给予优惠部分的补贴;
(六)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七)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八)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每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1 日 期间办理会员资格年度注册手续,并交纳本年度会费。也可以按届(四年一届)交纳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工本费和当年度会费。 6 月 30 日 之后入会的,缴纳当年会费的二分之一;
(三)会费可缴协会秘书处或协会的分会以及协会设在各省(区、市)的联络处,再由分会或联络处统一上缴协会秘书处。
(四)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团体会员于届处五年一次交齐。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八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业务主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 会 员 管 理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按时在协会或分会进行年度注册,同时交纳年度会费。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 1 月 1 日 至 3 月 1 日 。
第二条 未按时进行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注册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在媒体上公布退会名单。
第二十一条 年度注册须按协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采取信件或网上等指定的注册方式。
第二十二条 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群众信得过的单位会员授予中国畜牧业协会先进会员单位、质量信得过会员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中国畜牧业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给予奖励,并授予不同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畜牧业或其它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者;
(八)有损于畜牧行业者,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者。
受到处罚的会员在协会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五条 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登记,迟交或拒交年度会费达三个月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