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后期出现的一种佃农有权永久性地耕种地主土地的租佃制度。永佃制一般租额较低,且农民对土地有较大的支配权和生产经营权,有利于生产发展。地主的田底权,可单独转让,不影响佃户的田面权。地主出租土地时,先收一定数额的押租,佃户交了押租即取得土地的耕种权,地主不能无故撤佃,或随意增加租额,这种习惯相沿而成永佃制。永佃制早在唐宋时代即见端倪,明清两代盛行于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等地。永佃制发展得最完备、最典型的是苏州地区。
佃_永佃制 -永佃制
中国历史上农民依约向地主交纳地租、永久佃种地主土地的一种租佃制度。其特征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永久分离。在这种租佃制度下,土地分为田底与田面(亦称田骨与田皮,里子与面子,下盘与上盘等)两部分。地主占有田底,其权利是向佃农收租;佃农占有田面,其权利是永久使用土地。前者称为“田底权”,后者称为“田面权”。田面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出租或出卖。其价格一般低于田底权。地主的田底权,可单独转让,不影响佃户的田面权。一般是在灾荒或战争之后,地主为了招民垦荒,给农民以永佃权。也有因农民贫困破产或不堪捐税重负而出卖土地的所有权,保留土地使用权,结果形成永佃制。有的佃户在佃耕的土地上进行土壤改良,使原来贫瘠的土地成为肥沃的土地,因而取得了永佃权。有的是由地主向佃户收取押租演变而来。地主出租土地时,先收一定数额的押租,佃户交了押租即取得土地的耕种权,地主不能无故撤佃,或随意增加租额,这种习惯相沿而成永佃制。永佃制一般租额较低,且农民对土地有较大的支配权和生产经营权,有利于生产发展。永佃制早在唐宋时代即见端倪,明清两代盛行于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等地。清代后期有进一步发展。直到民国时期仍在农村沿用。 永佃制是地主剥削形态中最凶恶、最苛重的租伯形式。永佃制的存在,涉及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等省。永佃制发展得最完备、最典型的是苏州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