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简介,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我会)成立于1994年,英文译名为:Beijing Insurance Association,缩写为:BIA。我会由北京地区保险行业相关单位联合发起,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_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简介

是北京地区保险业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成立于一九九四年。北京保险学会是行业性群众学术团体。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学会(以下简称“两会'')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两会”的主要会员均是在京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分公司或营业部,以及部分专业中介机构。北京保险学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中还有部分保险专家、学者。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_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北京保险学会的宗旨是: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风尚,团结和组织保险界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结合我国的国情积极开展保险理论和实物研究,丰富保险科学理论宝库,提高保险理论水平,促进首都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保险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推动首都保险业健康发展。
2005年3月28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五次理事大会隆重召开,这次大会决定实施“两会"秘书处合并和两会秘书处实施年轻化、专业化、专职化改革的建设构想;同时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两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会组成人员和秘书长;通过了新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北京保险学会章程》。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_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我会的职责:

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单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
至2011年9月,我会第七届理事会有会员单位84家;其中,财产险公司34家,人身险公司50家。
2010年11月,我会接受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评审;2011年3月,经北京市民政局确认,我会获得“5A级社会组织”。

根据新的章程规定

“两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大会,理事大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领导本会工作。协会还设有产险专业委员会、寿险专业委员会,中介分会筹备组。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

会长由会员单位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两年,一般不可连选连任。“两会"第五届会长为中国人寿北分总经理黄俊光;“两会”第五届副会长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王德地、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李宝利、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罗春风、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徐水俊、(中介系统的一名副会长暂时空缺)。
根据新的章程规定,“两会”秘书长在业内竞聘产生,为协会专职人员,是“两会”的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叁年,可以连选连任。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_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2010年5月5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InsuranceAssociation,缩写为:BIA。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北京地区保险行业相关单位联合发起,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经济、金融与保险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配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开展行业交流,为会员提供服务,推进北京地区保险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提升保险业服务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建设的水平,为建设世界城市的目标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保监局)的业务指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发改委)与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1916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单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
(一)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1、业内建立健全以自律公约为基础,自律检查为依托,自律惩戒为手段,信息平台监控为保障的全程、长效的自律管理机制。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保险法》和国家有关保险业法规与政策,以及行业自律公约和服务规范,约束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制定和签署自律公约、业务标准、服务规范与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自律检查,督促会员单位共同遵守。
3、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照本会《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加强各专业信息技术系统的建设,完善信息系统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服务行业发展。
5、开展各类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等方面及相关岗位持证上岗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1、维权。代表行业参与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与行业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的决策论证,提出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对涉及行业利益事项的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2、协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增进相互间的了解与理解;协调本会与相关行业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增进相互间的支持与合作;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关系,逐步满足社会对保险日益增长的需求。
3、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业务、技术与经验交流;与国内、境外、国外保险同行及其他行业开展交流、研讨与合作;通过会刊、网站、信息平台等形式,建立健全行业信息共享机制。
4、宣传。整合会员单位宣传资源,加强行业对内对外宣传的力度,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普及保险知识的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的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与保险主体的法律意识。
5、开展北京市发改委、北京保监局及相关单位委托、本会章程规定、会员单位需求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准会员。
(一)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北京地区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应当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北京保监局备案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北京代表处,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准会员。
第八条本会单位会员的入会条件和入会程序。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_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入会条件: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简介,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许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北京地区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_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四)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的资格。
第九条本会准会员的入会条件和入会程序。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_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已向北京保监局备案,并成立一年以上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北京代表处。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_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批准书的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申请代表处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四)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向申请代表处颁发准会员证书,申请代表处即取得准会员的资格。
第十条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和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和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和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鼓励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准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二)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准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真实、准确的有关数据信息等;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单位会员、准会员的资格变更与终止:
(一)在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撤销或依法破产等情形时,其单位会员或准会员的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单位会员和准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本会收回证书,并在行业内通报;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三)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资格除名,追回会员证,并在行业内通报;
(四)以上所述各情形的资格变更与终止,会员或准会员均不得提出财产要求,已交会费不予退回。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由单位会员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每个单位会员推选会员代表,在会员代表中推选理事人选。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的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研究决定和组织实施本会的工作规划、行业自律和服务规范与制度措施;
(五)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和财务事项;
(六)组织、监督和指导本会秘书处履行工作职责,落实理事会的决议;
(七)制定本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八)执行北京市发改委、北京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九)审议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如有特殊情况,根据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第十九条(一)、(四)、(五)、(六)、(七)、(八)、(九)、(十)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书面授权委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选为单位会员的负责人。常务理事在任职期内离开本单位工作岗位时,由新到任的负责人继任常务理事职务。
第四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及职责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政府相关机构对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的基本条件;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热心本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本会设专职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能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研究行业的发展规划,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签发本会的重要文件;
(六)出席本会重要活动仪式;
(七)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条副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会长进行工作;
(二)受会长的委托,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负责分管的专业委员会工作;
(四)参与研究行业的发展规划及解决重大问题;
(五)其他应由副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协调并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授权事项;
(三)组织制定秘书处的工作规章,实施内部管理工作;
(四)提出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用意见;
(五)决定秘书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落实北京市发改委、北京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及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要求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节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长由单位会员的总经理担任。监事会是本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自律公约及内部管理制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进行整改;
(五)定期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审核监督。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成员原则上由单位会员中的财会、稽核或审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六节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有关的组织制度与运行规则另行制定。
第七节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履行工作职责的办事机构,负责执行或承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与授权事项。秘书处按照职业化、专业化体制进行规范管理和运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实行专职化管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缴使用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并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下同)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文件方式向会员公布,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属全体会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本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0年5月5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_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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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险行业协会_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专业委员会

宣传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度及运行规则

银行保险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度及运行规则

团体保险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度及运行规则

个人保险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度及运行规则

非车险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度与运行规则

车险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度与运行规则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_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常务理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冯贤国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臧炜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毕伟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张爱民(女)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于泽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王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丁国强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林郁文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刘明志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刘朝晖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蒋洪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臧党生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刘士海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皮闯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左列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张壮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齐志强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李云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李莎(女)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斯孝林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马兴宏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于洋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吴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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