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404/EEC,简单压力容器,协调各成员国有关简单压力容器的法律的1987年6月25日理事会指令87/404/EEC 。
eec_87/404/EEC -87/404/EEC(Simplepressurevessels)
eec_87/404/EEC -概况
指令简称: 简单压力容器 Simple pressure vessels
指令名: 协调各成员国有关简单压力容器的法律的1987年6月25日理事会指令87/404/EEC
Council Directive 87/404/EEC of 25 June 1987 on the harmoniz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simple pressure vessels
修改号: 90/488/EEC; 93/68/EEC
新方法指令: y
适用范围: ―本指令适用于系列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当容器的PS与V的乘积大于50巴/升时,这类容器必须满足附件1提出的基本安全要求;―当容器的PS与V的乘积等于或小于50巴/升时,这类容器必须按照某个成员国的工程规范进行制造,并且它们应带有附件II第1节规定的标记,但第16条中所指的EC标志除外。--“简单压力器皿”是指内部压力大于0.5巴的焊接容器,它们是用于盛装空气、氮气,且不受火焰加热的容器。另外,―容器结构强度的承压部件和组装件应由优质钢或纯铝或未失效的硬化铝合金制成;―容器应由下列部件组成:a. 圆筒形壳体其截面由围绕同一轴线上的外表呈碟状和/或平的封头密闭组成,b. 或者由在同一轴线上的二个碟状封头组成;―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得超过30巴,压力与容器容积的乘积(PS・V)不得超过10000巴/升;―最低工作温度不得低于-50℃。对于钢制容器,最高工作温度不得高于300℃;对于铝或铝合金容器,不得高于100℃。
不适用范围: 下列容器不包括在本指令的范围内:―专门为核用途设计的容器,它的失效有可能引起放射性泄漏;―特别安装于轮船和飞机上作为其上的动力装置的容器; ―灭火器。
基本要求: 该指令附录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