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康促进是我国医疗健康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盈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国家联系医疗健康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水平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的宗旨是发挥行业求实、创新、奉献、协调、维权、监督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国医疗健康行业从业人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崇尚以德为本,弘扬社会正气。
健康促进_中国健康促进协会 -简介中国健康促进是我国医疗健康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盈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国家联系医疗健康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水平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的宗旨是发挥行业求实、创新、奉献、协调、维权、监督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国医疗健康行业从业人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崇尚以德为本,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生方针和政策,努力推动我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事业的发展,维护医疗健康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医疗健康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中国健康促进自成立以来,进行了大量的医疗健康基础研究和实际工作,发展了我国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理论,探索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实践模式,并为全国各级医疗健康机构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推动了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发展。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使我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事业的国际影响和地位得以明显扩大和提升。据当前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医疗健康从业人数位居世界第一。充分显示了中国健康促进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广大医疗健康工作者的快乐家园。凡从事医疗健康行业的工作者和医疗健康行业的机构,都可以申请加入本推向市场。
中国健康促进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医疗健康队伍的管理,将由目前单一的卫生行政管理模式,逐步过渡到卫生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协同管理的模式。今后,中国健康促进将会在行业管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推进我国医疗健康队伍向国际化的管理模式迈出坚实的步伐。目前,我国医疗健康教育和促进事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也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愿与国内外同行携手合作,为中国的医疗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健康促进_中国健康促进协会 -业务范围
中国健康促进围绕医疗健康及相动,向社会提供预防保健的相关知识范围,建立医疗健康教育与促进网络,推广经验及成果。(三)开展医疗健康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医疗健康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医疗健康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组织医疗健康专家协助政府科学技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疗健康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疗健康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八)开展国内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有关国际及地区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
(九)开发和推广医疗健康科技成果,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健康促进_中国健康促进协会 -职能部门
中国健康促进职能部门
中国健康促进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机关设有办公室、学术培训部、会员部、健教中心办公室、国际交流处、信息管理部、财务科、法律维权部等部门。
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来往人员的日常接待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制定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系列期刊的管理工作;策划的对外宣传活动和制作宣传用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健康教育工。
学术培训部
负责组织广大医疗健康科学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组织重点课题的申报和结题管理;拟定的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
会员部:
发展会员,保持同
负责下设健促会健康教育(服务)中心;负责健康教育(服务)中心的资质审查;负责健康教育(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的管理监督;负责制定和完善健康教育(服务)中心业务服务规范;负责对健康教育(服务)中心产品的审查工作;负责健康教育(服务)中心指定及推荐产品的产品质量审查工作;负责健康教育专家的聘用工作,负责组织健康教育专家开展讲堂、讲座等工作;负责健康教育专家课酬及待遇的制定等工作。
国际交流处
负责组织和协调的科研活动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科研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和督导;负责外事接待、办理出国相关手续;负责研究生及外来进修人员的组织和管理。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与境外相关学术团体、医学团体及个人的沟通与联络,发展与联系外籍会员,承担国际会议和双边会议的组织管理工作。
信息管理部
负责的信息管理工作,及时传播医疗健康行业的动态及各部室、各分会的工作动态和信息;为广大医疗健康工作者提供医疗健康行业最新学术动态并为其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采集、整理、储存中国健康促进工作会议、学术活动的电子、文字、影象资料;
负责组织制定健康信息采集、筛选规范及评价标准;负责官方网站的建设与维护;负信息化建设工作;
财务科
负责做好本会财务预算的编报、执行和决算工作;负责办理财务日常收支,及时正确的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报送各种报表,完成纳税申报;不断制定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领导提供会计信息。
法律维权部
负责研究医疗健康卫生法律;代表提出独立的立法建议供政府参考;有条件时积极参与国家各权力部门特别是卫生部的立法过程与司法解释的形成,代表医疗健康工作者发出声音;完成政府
健康促进_中国健康促进协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中文为中国健康促进,英文为
第二条本会是我国医疗健康行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方针和政策,努力推动我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事业的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中国健康促进对地方健康促进实行业务指防保健的相关知识范围,建立医疗健康教育与促进网络,推广经验及成果;
第十条开展医疗健康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医疗健康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普及;
第十一条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医疗健康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组织医疗健康专家协助政府对医疗健康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十四条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疗健康科学技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疗健康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疗健康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开展国内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有关国际及地区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
第十六条开发和推广医疗健康科技成果,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第三章会员
5、热爱医疗健康事业的有识之士。
第十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会时,应当按照本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5、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九条会员享受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6、享有对本会和所在分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7、可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8、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及学术资料,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9、可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10、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11、对本团体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12、官网进行公示
13、享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二、团体会员:
1、颁发团体会员铜牌及证书;
2、可向本会申请开展相关学术活动;
8、单位负责人享有对本会和所在分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9、可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10、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及学术资料,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11、可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1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13、对本团体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14、官网进行公示
15、享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
5、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二十三条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会员部讨论通过,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5、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8、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4、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5、处理本会其他重大事情。
第三十九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四十条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5、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四十四条经费来源: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员会费;
2、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3、政府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5、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如果本会在业务范围内有进行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内容填写提示: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徽
第五十四条外圆上方为中国健康促进字样,字体端庄、清晰、大方,重点突出。外圆下方为中国健康促进的英文名外圆两边为药用植物图案,在这里代表着促进百姓健康的干预产品。中间的图案为依偎一起的两人图形在半圆地球之上,在这里表现了对健康和生命的渴望,对医学科技进步的期盼。
第五十五条整个图案以绿色和白色为主色,在和平、宁静中透露出生机活力。在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过程中医疗健康科技工作者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通过产品的干预,共同为推动人类健康素质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本会修改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批准同意。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同意,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中国健康促进所有,如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抵触时,则该条款将按相关法律法规重新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