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全名是资本充足协定(Capital Accord),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为了维持资本市场稳定、减少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降低银行系统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推出的资本充足比率要求。在1988年首次订立,并于2003年作出了第二次的修订。
巴塞尔资本协议_巴塞尔资本协议 -简史
为强化国际型银行体系的稳定,避免因各国资本需求不同所造成不公平竞争之情形,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以规范信用风险为主的跨国规范,称为巴塞尔资本协定。然而 Basel I 未涵盖信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而信用风险权数级距区分过于粗略,扭曲银行风险全貌,加上法定资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的盛行,以及近几年大型银行规模及复杂度的增加,也都凸显 Basel I 的不足。
1996年的修正案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需求的计算,于次年底开始实施。
1999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公布了新的资本适足比率架构(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咨询文件,对 Basel I 做了大量修改。
2001年1月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修正之前的信用风险评估标准,加入了作业风险的参数,将三种风险纳入银行资本计提考量,以期规范国际型银行风险承担能力。
2004年6月正式定案,并希望在2006年年底以前,大多数的国家都能采用此架构。
巴塞尔资本协议_巴塞尔资本协议 -第一次巴塞尔协定
在1988年由国际清算银行提出,并被来自十国集团等中央银行的委员会成员采纳。大使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至少要维持在百分之八的水平,并且列出了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公式。这协议推出后,成为西方主要金融体系所采纳的标准。
巴塞尔资本协议_巴塞尔资本协议 -第二次巴塞尔协定
由1999年开始作出咨询,并于2003年开始实施。新的巴塞尔协定,主要针对金融环境多年来的变化,对银行的多种金融工具的双边,多边净额结算,市场风险以及最低资本比率要求的监管,作出更严谨的要求。现时西方主要金融体系,都开始陆续执行第二次巴塞尔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