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理商_广告代理制度 -广告代理制度定义
广告代理制度指的是广告代理方(广告经营者)在广告被代理方(广告客户)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来开展一系列的广告活动。就是在广告客户、广告公司与广告媒介三者之间,确立广告公司为核心和中介的广告运作机制。广告代理商_广告代理制度 -广告代理制度内容
广告代理制主要包括广告公司的客户代理和媒介代理、代理服务的业务范围及代理佣金制等内容。广告代理制是企业、媒介和广告公司之间在广告活动中交易的基本结构。广告代理制是在广告业发展的早期,在欧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最早形成的。广告代理制是企业、媒介、广告公司之间的博弈的结果。而这一博弈的过程到今天仍在持续。
目前,广告代理制的主流模式是在欧美广告业中执行的模式。可以概括为,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广告公司、广告媒介之间明确分工,广告主委托广告公司制定和实施广告传播计划,广告媒介通过广告公司寻求广告客户的一种运行机制。其执行的基础是固定的代理费。广告公司作为代理的主体,其基本职责是对广告主和媒介进行双向代理服务。
在代理制产生之初的经济、社会条件下,企业想顺利完成全国性的大规模广告宣传活动是一项复杂而琐碎的事情。调查、创意、策划、制作效果、媒介选择等一系列的工作,都需要有专业的人士去承担,既耗时又耗财,企业内部实施的广告费用高于委托广告公司实施的费用。对于媒介来说,媒介只需要依靠出售时间与空间就能获得大量的广告收入,而不必亲自承揽和制作广告。因此实行广告代理制之初受到了广告主和媒介的认可。然而,广告代理也有可能使广告公司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诱导广告主加大广告投入并在代理费高的媒介上投放广告,也有一些广告代理公司和广告主的合作完全依赖于企业广告负责人和广告公司的个人关系,从而引起了广告主和媒介的不满。
由于经济、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告主广告意识的成熟,广告公司的服务逐渐受到严峻的挑战。“随着广告投入的不断增加,企业开始质疑广告公司佣金收入的合理性,这时一些大企业的广告意识和操作经验也在锻炼中逐步走向成熟,而广告公司却还处在没有明确定位的混沌状态”。广告主为了节约广告费用,反对代理制,开始自办广告或是主张直接与媒介接洽。而一些大广告代理公司和众多媒介则结成维护代理制的同盟。
在广告代理制出现的早期,这一博弈就以很激烈的形式进行。随着实力的增强,大规模广告投放的广告主开始以其实力压迫媒介抵制代理制。1 870年媒介开始抵制支付给广告公司25%的广告费。为了降低成本,1873年一些主流媒介开始抛弃广告公司自己做版面的推广和销售工作,致使广告代理收入大幅下跌。在媒介与广告公司之间的博弈下,1880年一流媒介纷纷把广告代理费降至10%。与此同时,广告主也展开维护自己利益的运动,通过建立新的合同,严格规定广告代理费对广告主公开、广告公司与媒介不得暗箱操作,如有违反,广告主有权拒交广告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1899年全美广告主协会成立,协会倡议建立企业直接与媒介联系的广告体制。而广告公司则在提高自己全方位和专业化水平的同时,坚决维护代理制并要求提高代理费,主张媒介有义务拒绝除广告公司以外的个人和团体向媒介索要折扣的行为。这一行为遭到了主流媒体的抵制,但是也有个别实力不强的媒介为了从广告公司手中得到客户而坚持代理制。1910年,全美报业协会制定代理费标准,杂志、一流都市报的广告代理费为10%,其它报纸15%。
介于媒介和广告主的双重压力,广告公司的危机感逐渐增强,一方面坚持拥护代理制,另一方面开始积极组织联盟。1917年,在一些拥护代理制的大广告公司的操纵下全美广告协会,即4A成立。4A成立的目的是为了联合更多的广告公司向媒体施压,迫使媒介将代理费比例提高到15%,同时也防止媒介向广告公司以外的个人和团体打折。因此为了能够联合更多的广告公司,在4A成立之初对成员公司完全没有规模上的限制。
媒介、广告主、广告公司之间围绕代理制的激烈斗争一直在延续。在这种博弈中,广告公司通过不断地革新,比如AP 制的建立,努力强调自己的价值。并在20世纪70年代后,逐渐通过媒介购买公司和广告集团的发展,力争在博弈中处于有利位置。
1993年中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关于进行广告代理制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开始在试点实行广告代理制并推广至全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渐深入和广告业竞争的激烈化,中国并不完善的广告市场变得日益复杂和混乱,广告公司的收费问题、代理制的执行及其效果不仅成为广告公司生存的关键,更成为中国广告业发展的一块顽疾。如何评价广告代理制在中国的发展?它到底对中国广告业的发展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原因是什么?本部分试图对代理制在中国实行的现实状况做一个全面的描述,并就这些状况产生的原因做出探讨与分析。
广告代理商_广告代理制度 -广告代理制度实施的效果
广告代理制度首先给广告公司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从我广告业现状来看,广告公司在行业结构中处于薄弱环节,在广告活动中还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广告代理制赋予广告公司的并非全是机遇与收益,更重要的是责任,它迫使广告公司加速经营机制的调整与改革,尽快完善自己带的代理能力,从而有效地推动了广告公司素质的提高。其次,广告代理制的实施使媒介单位改进广告发布效果和有关工作。我国的广告媒介在广告行业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长期统占了广告经营承揽和发布权,既制约了广告公司的中枢作用,也不利于与国际接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代理制逐步得到广大媒介的理解和认同。1995年,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已有80%左右的广告是通过广告公司代理的,《人民日报》也达到50%~60%,其他地区通过代理形式发布广告也日益普遍。
最后,广告代理制实施的最大受益者应是广告客户。它促使广告客户的广告意识得到普遍增强,并能有效合理的利用广告经费,使之取得更大的广告效果。最终使广告客户、广告媒介、广告公司的协作关系得到改善。